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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法制化原则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危机管理法制原则确立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这样才真正做到从根源上、从源头上遏制或降低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几率,并大大缩小政府危机管理的成本,并提高危机管理的有效性。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多元治理主体必然产生多元的解纷机制,多元解纷法制化原则成为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一项特色的法律原则。

多元解纷法制化原则的重要性

公共危机管理中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减缓预防、应急准备、紧急应对和事后恢复。从整体上来说,政府危机管理包括危机防治行政和应急行政。通常应急行政和紧急应对更容易引起重视,因为此时突发事件已经造成现实和严重的社会危害,但在政府危机管理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强调危机预防,消除隐患及危机诱因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因为预防是整个政府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它比危机事件的应对和解决更富有意义。预防可以减轻大量应对、恢复工作,节省危机应对中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并对应对和恢复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此应当做到,把危机的控制阶段尽可能的前移,并将前期控制过程纳入到政府长远的战略目标和日常行政中。

政府危机管理法制原则确立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具体到不同的阶段,对社会危机防治行政阶段来说,则体现为将危机的排查、预防、社会矛盾的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等都贯彻到日常行政之中,避免、减少或者延缓危机的发生,做到对可能发生的危机有备无患。任何突发事件都不会无缘无故地出现的,如果只承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必然性,仅仅关注突发事件应对一个突出的环节,看不到形成突发公共事件的起源、潜伏、发生、发展和消散的周期,不从源头上消除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诱因,则必然会导致危机一旦发生,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发动一切可能的政府部门、“不惜一切代价”地应对,因此将政府危机管理的整体置于宏观的社会视野中,从产生机理和应对机制两个方面入手,更多地将政府危机管理的法律制度与公共危机的产生和生长的环境联系起来,寓政府危机管理于政府日常工作中,即重视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环节。由于社会危机防治的侧重点不在于应对突发事件,而在于预防、化解冲突,制度化解决矛盾纠纷,因此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应急行政下的原则就不具有适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正当性,由于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不仅对诱发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的深层次因素进行收集、分析、排查、控制,而且更侧重对已出现的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的化解,对权利的有效救济,突出多元解纷机制的综合运用,尤其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补偿、行政赔偿、行政申诉等行政救济机制,实现将纠纷矛盾解决在行政层面。这样才真正做到从根源上、从源头上遏制或降低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几率,并大大缩小政府危机管理的成本,并提高危机管理的有效性。(www.xing528.com)

对于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的概括来说,应当体现出其法律性的属性。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重心在于社会矛盾、社会纠纷的消除和化解,制度化的解纷机制是法治社会下的必然路径。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正在兴起和规范制度化的解纷机制,如中央倡导的“大调解”体系下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都是各种不同性质的危机防治主体在纠纷化解中的具体制度化机制。我国于2007年出台了《人民调解法》,从人民调解的组织、行为、程序和法律效力上,确保了社会主体在矛盾化解方面功能的实现。尤其在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其与司法机制相衔接的程序上作出了有力的推动,为社会矛盾化解提供了制度化的供给和保障。行政调解当前虽然缺乏相应的制度化构建,但是从行政调解的性质和功能来说,中国社会有着悠久的对国家和政府信任的文化传统,行政调解必然成为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的主要解纷机制,这种法制化的建设正在进行之中。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多元治理主体必然产生多元的解纷机制,多元解纷法制化原则成为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一项特色的法律原则。危机防治行政解纷机制体制有一系列制度,如行政信访、行政申诉、行政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这些解纷机制虽然在当前发展中还有很大的不规范性,但总体都呈现出不断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趋势,引导和推动社会纠纷向有序性的理性道路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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