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在利用正当性法律程序控制行政权力以保障和实现人权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成功实践给我们提供了非常有益的经验。尤其是对我国的有着浓厚人治传统的国家,行政权力处于无所不在又无所不能的状态。尽管当前强调建设法治政府和政府职能转变,但是权力受程序规制的道路还只是刚刚起步。同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政府的裁量领域日益扩展。遵循严格规格主义的行政实体法在防止政府滥用行政职权的功能方面的不足日趋明显,尤其是在行政权基本上处于自由裁量权的现代行政法治社会中,严格规则主义在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方面几乎没有发挥其功能的地方。[25]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张和实体法控权不利的背景下,将西方运用正当法律程序控权的成功经验引入行政法领域,并建构一系列正当性行政程序规则,就成为了智慧之举。
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程序本身的正义,而不是结果的有效性。程序并不仅仅是指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结果有效性并非法律程序的唯一价值。程序具有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即程序正义。“现代法律程序中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应当包括三项: 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26]它们反映在现代行政中,可分别概括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原则。
政府危机管理下社会危机防治行政除了在个别紧急事态下,拥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实施的规制行政外,为了预防公共危机的发生而为的各种矛盾化解、利益疏导或行政资助和救助等行政活动,大多都是属于给付行政的范畴。对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而言,最有效的因素首推程序。这也是当代“权利法”背景下加强程序法治建设的根本原因。行政程序对以授益性行政行为为主的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政来说,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建立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拉近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距离。在实体法范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和处置权,相对人只有服从和接受的义务,加之权利直接监督权力的机制缺位以及权利仅为权力制约的诱因而非权利制约的本体的现状,导致实体法范畴内难以形成平等关系。程序和程序规则介入实体领域后,增加了相对人参与的机会,相对人有了程序发动权,并成为程序权利的主要享有者,程序权利提升了相对人的地位。有利于实现行政主体与公民关系的平等化,最终促成平等型行政法律关系的健康生成。
第二,有利于促进授益性行政行为下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保障给付行政下更普遍存在的公民社会权利。行政程序被视为形成人民客观权利、主观权利及义务的有效手段,其禁止将人民视为国家程序之客体,以保护宪法对人性尊严的保障。[27]程序规范可以将授益性的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分解为相互关联和支持的程序上的权利义务,使单一的行政活动派生出多个分属于不同主体和阶段的程序性行为,进而使行为过程变成多种权利义务相互交融、交互作用的动态过程[28]。
第三,对于授益性的行政活动来说,行政程序有利于受益人享有行政上的主动权,从而以受益人程序上的权利来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大量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程序缺位,则将会使授益性行政活动失去动态的规制,也会使行政行为的启动失去了保障,在程序权利上丧失主动性。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在宏观的意义上,应该是体现国家与政府向社会和公众承担和兑现的正义,这种正义是实体正义,实体正义离不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实现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途径,程序将使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活动更加切近公平正义的理念。
[1]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联邦党人文集. 程逢如,等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0: 257.
[2] [德]奥托·迈耶. 德国行政法. 何意志,译. 北京: 中国商务出版社,2002: 67.
[3] [德]奥托·迈耶. 德国行政法. 何意志,译. 北京: 中国商务出版社,2002: 70.
[4]③ 应松年. 中国走向行政法治探索. 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105.
[5]④ 孙笑侠. 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194.
[6] 戚建刚. 法治国家架构下的行政紧急权力.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144.
[7] 戚建刚. 法治国家架构下的行政紧急权力.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145.
[8] 沙斌. 政治学说史 (英文版) .1946: 166//胡建淼. 论公法原则.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281.
[9] 陈新民. 行政法总论. 台湾: 三民书局,1997: 52.
[10] 柳砚涛. 行政行为新理念.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108-109.
[11] 紧急状态和紧急事态是两种不同的状态。前者是法律状态,是我国宪法赋予,并通过《紧急状态法》规定进入的状态,是非常态下的法治权力模式。后者是事实状态,是行政法范畴下,通过各种行政规范规制的状态,是常态下的法治权力模式。最显著的特点在于,权力必经授权、权力接受行政程序规制并纳入法律救济。(www.xing528.com)
[12] 周佑勇.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08.
[13] Paund,A Survey of Social Interest,57,Hav.L.Rev.1943: 14//周佑勇.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09.
[14] 陈爱娥. 平等原则作为立法形塑社会给付体系的界限——简评司法院大法官相关解释. 宪政时代,2007: 32 (3) .
[15] 周佑勇.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18.
[16] 笔者认为对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的规范依据,更多地体现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软法范畴,并在本书第四章进行专门的论述。
[17] 陈新民. 行政法总论. 台湾: 三民书局,1997: 3.
[18] 蔡振荣. 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 (第2版) . 台湾: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 106.
[19] 蔡振荣. 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 (第2版) . 台湾: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 115.
[20] 周佑勇.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20.
[21] 周佑勇.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23.
[22] 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也认为,“原广义的比例原则就是讨论手段与目的的限度及过度的问题,所以,比例原则的主义作用即在于制止过度的侵犯人权,乐雪正名‘过度禁止’令人耳目一新”。(陈新民. 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374.) 台湾学者吴庚教授则主张直接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改为“禁止过度原则”(吴庚. 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 台湾: 三民出版社,1996: 57.)
[23] 刘小冰. 国家紧急权力制度研究.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 50.
[24] 罗传贤. 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 台湾: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65.
[25] 章剑生. 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20.
[26] 周佑勇.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47.
[27] 章剑生. 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197.
[28] 柳砚涛. 行政给付研究.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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