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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规研究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蝴蝶 版权反馈
【摘要】:宪政的核心在于对待和设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宪政体制下的政府维稳管理中的张力关系就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紧急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在宪法中的体现和在行政法运行中的实现状态。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就必然涉及与其紧密相连的行政法在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时的相适应理论。尽管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是宪法和行政法共同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但二者的侧重点和参照系有所不同。

宪政的核心在于对待和设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宪政体制下的政府维稳管理中的张力关系就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紧急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在宪法中的体现和在行政法运行中的实现状态。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看到,维稳行政是中国式的政府危机管理中重要的一环,但却与政府危机管理在行政理念和运行的侧重点上却有着极大的差别,这正表明了具体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特定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历史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只有与现实吻合、匹配的制度才能实现社会管理的效应。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就必然涉及与其紧密相连的行政法在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时的相适应理论。尽管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是宪法和行政法共同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但二者的侧重点和参照系有所不同。宪法基于国家 (权力) 与公民 (权利) 之间的抽象概念,设计了一套关于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基本制度,不仅规范了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权利关系的分配,而且还包括国家权力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分配与平衡,促使国家与公民之间达成一种和谐、理想的状态。宪法的参照系包括法律的价值 (自由、正义、效率等)、民族的信仰与传统以及对人性的假定 (善与恶) 等。行政法则侧重于将宪法对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的制度设计具体化,其规范着具体情境下,作为国家代理人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力 (权利) 义务关系,其参照系是宪法体现在有关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基本理念以及有关国家与社会形态的制度安排。[1]

宪法中国家与公民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宪政理念下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理论设想与预期,是一种理想化的蓝图,体现了人们对权利、自由等人类永恒价值的信仰; 另一方面,宪法文本以及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对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是宪法在制度层面上对国家和公民关系的基本安排。(https://www.xing528.com)

行政法中,国家与公民、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会涉及三个方面: 即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制度操作。价值理念上也预设了一幅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宪法理念下的理想图景,成为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的应然状态; 制度安排是以法律文本为载体形成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欲然状态; 而制度操作则凸显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实然状态。法律规范确立的这种欲然状态时介于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之间,既反映了人们对理想的追求,又在理想与现实,传统与现代之间进行平衡。[2]因为我们“将法律认做一种文化现象,作为人类的杰作,它既带有尘世的重负,也具有天堂的引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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