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和破坏性是公共危机的本质特征,即公共危机对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任何公共危机都具有威胁性、危害性和破坏性,没有威胁性的事件,没有负面影响的事件不能称为公共危机事件。公共危机损害的客体主要包括:
第一,直接或间接损害公私财产。公共危机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最直观和可客观统计的。而造成的间接地损害和对未来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可通过对公共危机造成的危害程度,逻辑推演和估算,有些危害和破坏在危机发生时就显现出来,有些危害则需要经过一定时期才会反映出来,有一个较长的影响期,就危害性和破坏性而言,往往是无形的和长远的危害的破坏性更大,也更难消除,而且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第二,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很难想象,在一个缺乏必要的公共安全,人人自危、草木皆兵的社会里,人们还能够全身心地工作或生活。只有当社会主体具有充分的安全感时,社会才在有序安定中发挥活力。一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程度,可以视做衡量其稳定性可靠性的重要指标之一。而公共危机的危害性就在于它能严重破坏公共安全,使人们陷入一种可怕的恐惧之中。因此,维护公共安全,自古以来都被认为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管理的首要职责。与传统社会比较而言,由于现代社会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共危机事件种类越来越多,人们对于公共安全感的心理需要也越来越高。政府维稳行政责任也就因此变得越来越重。
第三,威胁社会稳定。无论是自然性或社会性的公共危机,危机都会带来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对社会稳定构成最直接的威胁,与一般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比较而言,公共危机事件对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对社会机体来说都是致命的,极有可能导致局部甚至整个社会失序。一旦正常的公共秩序被破坏,混乱的局势可能扩大、升级,还必然会引发各种机会主义行为与短期行为,整个社会就可能陷入可怕的无政府状态。(www.xing528.com)
第四,减损公众福祉。“天时地利人和”、“风调雨顺”、“国泰民安”,自古以来一直都是人们期望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状态会给国民带来福祉。但危机往往会粗暴无情地破坏这种和谐状态,几乎所有的公共危机事件都会带来一个公共的不利结果,那就是减损公众福祉,如从天而降的自然灾害,使得公私财产顿时化为乌有,民众的家园消失,无家可归,甚至还会引发瘟疫流行,雪上加霜。令人生畏的恶性传染病不仅无情地吞噬者人类的生命,而且还带来了经济的萧条,并有可能引发普遍的社会危机。[6]
公共危机并不都是负面的和不利的。从哲学角度来看,危机也不是绝对的坏事,因为危机往往又是生机、转机的开始,所谓“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就是这个道理。基于此,危机也可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其有关机制可借用以下的描述“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它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继续。而一个僵化的社会制度不允许冲突发生,它会极力阻止必要的调整,而把灾难性的危险增大到极限”[7]。从危机参与者的角度来看,对待危机事件上存在主观和客观的两种视角,从客观视角看是造成损失、出现失序等不利的结果,但从主观上来说,危机有可能被认为是诱致变革的有利时机,一些人的危机有可能是另一些人的良机,一般来说人们不会在共同面对一些自然性灾难的时候产生此种念头,但是在社会性危机上,人们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因为此类危机的根源上来说往往是人们通过一些行为去表达现实生活中积聚已久却无从宣泄的矛盾和积怨,这时危机事件恰恰成为暴露社会问题的机会,危机就督促作为整个国家治理者的政府积极面对,必须时不我待地采取措施化解危机,促成变革的实现和完成。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A. 科塞所认为的,“社会冲突具有减轻和缓解冲突双方敌对情绪,向统治阶级和社会管理者显示民情,社会整合和“激发新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建立的功能”。
因此,危机始终与社会的发展并行,社会的演进同时孕育着增强人们抵抗危机的能力。社会的每一次演进与飞跃,都伴随着制度的变革,而制度变革又往往与当下的社会危机相伴生。在现代社会的运行中,一定程度的社会冲突是无法避免的,按照约瑟夫·熊彼特的观点,社会发展的过程必然包含必不可少的“建设性破坏”[8],在此“破坏”对于“建设”来讲是必要的和前提性的,这之中便蕴涵着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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