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目前我国城市医疗保险的两大主体制度。1998年起开始在全国推广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主要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而设立的医疗保险,具有推行时间较长、制度比较完善、保障水平较高的特征。而2007年开始进行试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国家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虽然城镇居保制度的出台时间较晚,但其具有制度的后发优势,发展比较快。从试点城市城镇职工与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利用情况的比较来看,近年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下参保居民的服务利用有了较大的提高,见表6-6。
表6-6 试点城市城镇职工与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利用情况比较
在门诊服务利用方面,相比城镇职保,城镇居保的门诊服务利用有一定的差距,但不是很大。如图6-2所示,在城镇居保制度推广之初的2007和2008年,其门诊服务利用还一度超过城镇职保,2007年和2008年试点城市居民两周就诊率分别为17.10%和17.22%,超过同期城镇职保的16.09%和15.32%。此后,城镇居保门诊服务就诊情况有所回落,重新回到相对较低的水平上,2009年开始逐步落后于城镇职保。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两周就诊率为8.1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13.83%,两种制度相差5.5%。在两周患病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城镇居保参保居民在门诊方面的服务利用情况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图6-2 2007-2011年城镇职保/城镇居保覆盖人群两周就诊率
从门诊服务的次均费用来看,试点城市的城镇居保参保居民的门诊次均费用略低于城镇职保。如图6-3所示,2007年,城镇居保参保人员的门诊次均费用为1 060.18元,城镇职保为1 433.82元。城镇居保比城镇职保次均费用低了约374元,但两种制度均处于高位。此后,在新医改的推动下,两种制度的门诊次均费用均有了非常明显的下降。2008年,城镇职保门诊次均费用下降到413.94元,仅为前一年的约29%。城镇居保下降至394.33元,仅为前一年的37.2%。之后,两种制度的门诊次均费用又有所提升,2010年两种制度持平,2011年城镇职保增长到759.29元,城镇居保为688.89元。虽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远低于新医改之前,但门诊次均费用的逐年上涨值得关注。而且,如果进一步考虑到城镇职工保险在门诊方面的待遇与实际报销比例普遍比城镇居保要高出10%~20%,城镇居保参保人员在门诊服务利用方面的负担实际上高于城镇职保,未来保障水平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和必要。(www.xing528.com)
在住院服务利用方面,城镇居保历年均低于城镇职保。在年平均住院次数基本持平的情况下,两种制度在年平均住院天数之间却有着较大的差别。如图6-4所示,2007-2011年,城镇居保参保人员的年平均住院天数低于城镇职保3~5天。这很有可能是城镇居保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保障程度相对较低,且自身无稳定工作、收入较为有限的情况下自行选择出院的结果。
图6-3 2007-2011年城镇职保/城镇居保覆盖人群次均门诊费用
图6-4 2007-2011年城镇职保/城镇居保覆盖人群年平均住院天数
从住院次均费用的情况看,2007-2011年试点城市城镇职保的住院次均费用均高于城镇居保。如图6-5所示,2007年城镇职保的住院次均费用为7 876.17元,城镇居保参保居民的住院次均费用为6 798.59元。从趋势上看,5年来住院次均费用基本上是呈涨势的,其中,城镇职保的住院费用涨势更为明显,而城镇居保相对平稳,2011年为 7 208.88元,5年来只增长约6%。因此,城镇居保在住院费用的控制方面做得相对较好。如果能够进一步提高制度的实际报销比例,对于减轻居民的医疗负担将会有更为明显的政策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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