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来看,《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规定: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参保人员筹资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12]从试点城市的城镇居保筹资标准来看,各地筹资标准总体上是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中西部地区的城市筹资水平相对较低,绍兴、厦门等城市相对较高。各地对于筹资标准的界定较为复杂,有些城市将学生、一般居民、低保、残疾等困难人群的筹资标准分别界定,如包头、乌鲁木齐、吉林、成都等城市,也有些城市筹资标准一致,如西宁市。在筹资标准的界定方面,大多数城市采用固定金额筹资的办法,也有一些城市采取与当地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以及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等办法。这两种办法各有优劣,固定筹资的办法操作方式比较简单,但需要经常调整;后一种办法具有灵活性,筹资水平能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增长,但操作起来比较复杂。淄博市还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结余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这对于城镇居民参保费用的筹集及其稳定性具有一定的作用,值得各地借鉴。
在参保费用的个人支付方面,大多数城市体现了照顾学生、老年人、低保、残疾等困难人群的原则,这些人群的个人支付一般都远低于普通居民支付的水平。按照中央的政策,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得到政府每年不低于人均4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中西部地区参保居民人均20元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13]中央财政的投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困难群体参保的经济压力,许多试点城市的困难居民基本上可以做到免费参保。(www.xing528.com)
在系统比较和分析各个城市的筹资标准和方法之后,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城市的筹资标准和执行办法均呈现出严重的碎片化特征。人群划分和支付标准均十分复杂。不同层级的政府财政补助在有些地区规定得较为明确,有些地区则没有进行严格的规定。考虑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发展和筹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在财政补助方面的比例势必需要不断调整。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使得制度的操作十分复杂,而且使得参保对象对于自身缴费以及周围人群的缴费产生多重疑问,而且很有可能成为未来制度统筹和衔接过程中的障碍。因此,各地在完善城镇居保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在适当考虑不同人群缴费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将人群的缴费标准进行归并和统一。
详见表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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