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研究和部署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后,首批试点城市便陆续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从9个试点城市城镇居保政策的出台和运行情况来看,各试点城市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本省和本市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试行方案。
除了先于国家试点探索的厦门在2006年之外,其他城市的试行政策出台时间均集中于2007年下半年。在政策目的方面,各地秉承的是与中央一致的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就医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的目标。部分城市(如西宁市、吉林市)还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政策价值理念。
政策原则主要包括3个方面:对于城镇居保基金建立的原则大多强调低水平、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注重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强调“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对于参保居民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自愿参保,以居民缴费为主,政府适当给予补助。此外,部分城市还注重与其他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在统筹层次方面,部分城市明确提出了属地管理,市级统筹。但是,由于城市内部经济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许多城市也采取了过渡式的市级统筹与县级统筹并存的方式。典型的如成都市规定:“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其他区(市)县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分别管理,分别运作,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过渡期内,市上建立风险调剂储备金,采取市、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的办法,弥补个别区(市)县的统筹基金缺口。”也有些城市未明确基金统筹范围,不利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更大范围内统筹和分担风险。(www.xing528.com)
从保障范围来看,大多数试点城市在试点初期均只覆盖住院和大病门诊。只有部分经济水平较好的城市(如厦门市)保障范围包括普通门诊和住院。其他城市虽然会涵盖一些大病的门诊,但都以定额为主,且金额较低。从管理部门来看,大部分城市的居民医疗保险均由劳动保障部门来主管和经办,9个试点城市中唯一例外的西宁市由卫生部门主管,并与新农合的经办机构合署办公。为了顺利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行下去,对于试点过程中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所有城市均有明确规定。
详见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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