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1994)将中国的改革方式和所走的道路总结为渐进式的或进化式的,其特征包括做大蛋糕、增量改革、实验推广和非激进改革。[58]笔者认为,这种对中国改革模式的解释框架适用于大多数领域的中国改革,是我国进行各项事业改革的一般经验和根本逻辑。对于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乃至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而言,最为显著的特征也显示为渐进改革。
首先,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变革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国企体制改革的配套机制而建立的,率先建立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仅肩负着为城镇职工的健康保驾护航的制度作用,其背后的核心目标更在于通过成功的国有企业转型来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只有做大了政府财政的“蛋糕”,政府主导的全民医疗保险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而将城镇居民纳入医疗保险制度中,扩大覆盖面,也成为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其背后的逻辑主要是基于医疗保险的“大数法则”,期望通过扩大城镇居保的覆盖面来进行筹资,做大城镇居保风险分担的“基金库”与“风险池”。
其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建立是一项具有显著帕累托改进的增量改革。在我国先后完成了城镇职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之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成为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短板。通过制度将城镇非从业居民、老人、儿童以及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医疗保险覆盖起来,不仅能够为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经济发展奠定社会基础,而且可以补充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缓解由于被动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医疗压力和政策风险。(www.xing528.com)
再次,我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用典型的政策试点的方式来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某项新政策之前,可以先考虑在少数城市或地区进行试验,以发现政策执行上的难点以及政策在逻辑上的缺陷。[59]从政策试点的范围来看,从2007年在部分城市小范围试点,到2008年扩展到300多个城市,再到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从政策改革的内容来看,城镇居保先从住院和大病保障为主,通过各地进行城镇居保门诊统筹的试点,再逐步扩大门诊统筹。先进行大病医疗保险的探索,再将大病保险纳入保障范围。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面,先要求部分医保先进地区进行探索,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性文件加以引导。这是一种先在小范围内进行探索,在各地取得成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加以推广,由点及面不断总结和观察,最终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改革的路径。
这种改革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尽可能地减少了改革的政策风险。由于任何一项政策改革在执行之前都可能遇到信息不足的问题,因而执行的结果也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医疗保险领域而言,尤为如此。虽然我国已经在构建城镇职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积累了部分经验,但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还存在一些与两项制度不尽相同的特征。因此,以局部实验性的方式来进行改革可以把试错的成本分散化,这和我国城镇职工制度构建之前的“两江”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部分省市先期探索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总而言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建立、完善和平稳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保障是采取了一条代价小、风险小、能及时带来收益的渐进改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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