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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四行联营机构成果-北四行联营机构(文字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条本会议事录由会议主席签署后存案,除呈报中国人民银行外,并抄送各行董事会。(密件)公私合营盐业、金城、中南、大陆、联合银行联合总管理处组织章程第一条盐业、金城、中南、大陆、联合银行为联合管理与经营,依照通则第三条之规定,成立公私合营盐业、金城、中南、大陆、联合银行联合总管理处,并订定本章程。

北四行联营机构成果-北四行联营机构(文字版)

总秘通字第元(四)号

为附送本处章程等件希收由

总处已于九月一日成立,所有订定各项章程等件,亟应发寄各分支行处分别存查,除分发外,兹特检奇〔寄〕联合董事会章程及总处组织章程各一份、联合董事会董事名单及总处主要负责人名单各一纸,统希洽照备查。此致

五行各分支行处

附件如文

公私合营盐业金城、中南、大陆、联合银行联合总管理处

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

公私合营盐业、金城、中南、大陆、联合银行联合董事会名单

董事长:周作民

副董事长:谢寿天、黄钦书

常务董事:项伟略、刘紫铭、许汉卿、戴立庵

董事:陈穆、曾凌、孙及民、赵忍安、朱川、罗俊、尚明、吴承禧、王绍贤、张伯驹、杨济成、卢作孚、裴延九、黄式厚、叶扶霄、谈公远、汤筱斋、周德孙

公私合营盐业、金城、中南、大陆、联合银行联合总管理处工作人员名单

主任:谢寿天(人行)

副主任:徐国懋(金城)、王绍贤(盐业)、谈公远(大陆)

秘书长:项伟略(人行)

秘书处处长:郑世芬(大陆)

副处长:张毓癸(人行)、董秉琦(联合)

计划处处长:张汝砺(金城)

副处长:彭国光(中南)

检查处处长:裴延九(中南)

副处长:邵怡度(金城)

会计处处长:张忠亮(金城)

副处长:严志诚(大陆)、洪曾基(中南)

海外展业处处长:黄式厚(中南)

副处长:戴延曾(金城)、陈裕祺(大陆)

人事处处长:张又新(人行)

副处长:严子祥(金城)、戴子钦(人行)

事务处处长:徐左良(金城)

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徐国懋兼

综合部经理:胡宣同(人行) 副经理:嵇会云(大陆)、季曼硕(中南)

沪区第一部(工业)经理:李立侠(金城) 副经理:徐恩元(金城)

沪区第二部(商业)经理:朱博泉(大陆) 副经理:盛治华(大陆)

沪区第三部(一般事业)经理:方东(中南) 副经理:张子方(中南)

联行部经理:胡仲文(联合) 副经理:洪衡石(金城)、徐行恭(中南)

委员:殷纪常(金城)、陈伯流(金城)、沈长明(中南)、袁同人(大陆)、项仲雍(联合)、陈淼生(盐业)

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戴立庵(联合)

第一部(企业管理)经理:张重威(中南) 副经理:王洁之(金城)

第二部(企业管理)经理:甘助予(金城) 副经理:谢咸耀(金城)

第三部(房地产)委员:徐鹿君(中南)、孙立己(联合)

公私合营盐业、金城、中南、大陆、联合银行联合董事会章程

第一条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联合银行依照联营联管通则之规定,成立公私合营盐业、金城、中南、大陆、联合银行联合董事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集中管理与经营之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

第二条 本会之职掌如左:

一、制定及修改联合总管理处(以下简称总处)组织章程。

二、组织及领导总处。

三、审查并批准总处拟订之各项重要章则。

四、制定业务方针,审查并批准业务计划与业务报告。

五、任免总处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级及分行经理、副经理以上人员。

六、批准总处提请任免科长、副科长级及支行经理、副经理(包括同级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以上人员。

七、核定各地区分机构及各行分支行处之设立与裁并。

八、审定预算、决算及盈余分配。

九、其他关于总处之一切重要措施应行报请本会审核或批准者。

第三条 本会设董事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先设二十五人,内公股董事十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指派或由原派各行之公股董事充任之;私股董事十五人,每行三人,由各行董事会分别推举代表董事充任之。

参加联董会之各行代表董事,应就其能经常出席之董事中推举,如因特殊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各行董事会得另行推举。

第四条 本会由全体董事互选常务董事七人,并由常务董事中互选一人为董事长,二人为副董事长。

第五条 本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常务董事会每一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由董事长召集临时会议

会议主席由董事长任之,董事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副董事长一人代理之。

第六条 联董会须有全体董事过半数之出席方能开会。各行代表董事至少须有一人出席,并以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七条 本会设秘书室秘书及办事员若干人,办理案卷保管及会议通知纪录暨各行股务事宜。

第八条 本会议事录由会议主席签署后存案,除呈报中国人民银行外,并抄送各行董事会。

第九条 本会章程经本会议决,呈请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施行,修改时同。

(密件)公私合营盐业、金城、中南、大陆、联合银行联合总管理处组织章程

第一条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联合银行为联合管理与经营,依照通则第三条之规定,成立公私合营盐业、金城、中南、大陆、联合银行联合总管理处(以下简称总处),并订定本章程。

第二条 总处设主任一人,秉承联合董事会,综理处务;副主任一至四人,协助主任综理处务。

第三条 总处设秘书长一人,秉承主任、副主任,主持总处一切事务;副秘书长一人,协助秘书长主持处务。

第四条 总处设秘书、计划、检查、会计、海外展业、人事、事务等七处及业务与投资两委员会。

第五条 每处设处长一人,承主任、副主任之命,分掌总处各项事务;副处长一人至三人协助之。

业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组织之,承主任、副主任之命,办理总处关于业务事项。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组织之,承主任、副主任之命,办理总处关于投资事业及房地产管理事项。

第六条 秘书处之职掌如下:

(1)关于文书制度之拟订、档案卷宗之保管等事项。

(2)关于印信之颁发、保管、销毁,密码电本之编制、颁发、保管、销毁,有权签字人印鉴之分发、注销及保管等事项。

(3)关于文电之撰拟、核签、收发及缮校等事项。

(4)关于各种章则之核签、编拟、发布事项。

(5)关于各项会议之通知及纪录事项。(www.xing528.com)

(6)关于对外订立重要契约及有关法律文件之处理事项。

(7)其他不属于各处会专管事项。

第七条 计划处之职掌如下:

(1)关于业务改进之设计、各项统计之综合分析及审核事项。

(2)关于各项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之拟订、汇编及审核,并财务计划与财务计划总结之审核、汇编事项。

(3)关于组织编制及分支机构增设、调整、撤销之设计事项。

(4)关于有关计划章则制度之拟订及审核事项。

(5)关于国内外各地生产、贸易、金融、物价等经济情况之调查统计及研究,并图书报刊与经济资料之征集、调查、整理事项。

(6)关于定期刊物之编辑、发行及审核与指导,并广告新闻之设计及发布事项。

(7)其他有关计划事项。

第八条 检查处之职掌如下:

(1)关于检查制度章则之拟订事项。

(2)关于遵照国家银行政策执行之检查事项。

(3)关于任务执行、业务推进、资金调度及运用、会计处理、各项费用、固定资产及投资处理等之检查事项。

(4)关于契据、证件、押品及库存债券实物等之检查事项。

(5)关于机要保密工作之检查事项。

(6)关于调查征信工作之检查事项。

(7)关于机构调整、人事调配、员工教育学习、福利及工作纪律之检查事项。

(8)其他有关检查事项。

第九条 会计处之职掌如下:

(1)关于会计制度章则及业务处理手续之拟订及指导事项。

(2)关于帐目、表报、预决算之审核及汇编、损益之计算及分配等事项。

(3)关于业务、财务报告之汇总分析及成本计算暨财务计划执行之监督事项。

(4)关于总处本身资金之收付及会计工作之处理事项。

(5)关于税款之缴纳及财产之管理事项。

(6)关于帐册、表报、传票之保管事项。

(7)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第十条 海外展业处之职掌如下:

(1)关于争取侨汇、推进外汇业务之设计事项。

(2)关于办理外汇业务及国外分支机构业务之指导与推进事项。其与业务委员会有关者,应会同办理之。

(3)关于推展服务华侨工作事项。

(4)关于推展国内工业制成品外销、交流产物等资金协助事项。

(5)关于会同计划处办理海外业务机构设立、调整及撤销之设计事项。

(6)关于有关发展海外业务之国内外金融经济资料之调查、征集、整理、保管事项。

(7)其他有关海外业务发展事项。

第十一条 人事处之职掌如下:

(1)关于人事制度章则编制之拟订事项。

(2)关于工作人员之任免、甄选、调查、考勤、考绩及奖惩等事项。

(3)关于工作人员之工资核定、福利事业之设计及推进等事项。

(4)关于工作人员之教育及训练事项。

(5)关于防奸、保密、安全等保卫工作事项。

(6)关于会同检查处办理各行处工作纪律之检查事项。

(7)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第十二条 事务处之职掌如下:

(1)关于事务制度章则之拟订事项。

(2)关于总处各项开支及庶务之办理及各行事务工作之管理及指导事项。

(3)关于各行处开支预算及其执行之审核及监督事项。

(4)关于营业用器具之购置及管理、文具、印刷及各项用品之集中购配等事项。

(5)关于会同人事处办理工友调配及考勤、考绩事项。

(6)其他有关事务事项。

第十三条 业务委员会之职掌如下:

(1)关于业务制度章则之拟订事项。

(2)关于业务政策之掌握、执行及业务之领导与推进事项。

(3)关于各地联行业务上之联系、资金之划拨调节事项。

(4)关于总处所在地各行处业务之领导与推进及资金集中运用、划拨、调节事项。

(5)关于各种业务、财务计划及总结报告之编撰、各行处业务之调查、统计、研究及分析等事项。

(6)关于各行处有关业务、对外契约之审核事项。

(7)其他有关各行处业务、财务事项。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之职掌如下:

(1)关于投资事业各项章则之拟订事项。

(2)关于投资事业管理方针、整顿办法之订定及执行事项。

(3)关于投资事业股权之登记洽理事项。

(4)关于投资事业组织、人事、业务、财务之调查了解事项。

(5)关于投资事业业务、财务计划及总结报告之审核与经常检查事项。

(6)关于投资事业之损益及筹拟、扩充、紧缩各事项。

(7)关于各行房地产之管理、注册、登记、经营、租赁、修理事项。

(8)其他有关投资事业各事项。

第十五条 各处分科办事,科设科长一人,受处长、副处长之命,分掌各该处各项事务;副科长一人至三人协助之。分科职掌另订之。

第十六条 业务委员会及投资管理委员会均分部办事,部设经理一人,受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分掌各该会各项事务;副经理一人至三人协助之。分部职掌另订之。

总处所在地以外各重要都市,得设立某地区业务委员会,其组织办法另订之。

第十七条 总处设秘书、专员各若干人,分派各处会办理指定事务。

第十八条 总处得因事实需要设立各种委员会,其组织办法另订之。

第十九条 总处及各处会之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联合董事会通过后,呈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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