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报领到所颁执照并遵令修改章程由
计壹件
呈为遵令具报事。案奉三十七年五月十一日钧部财钱戊字第一八五六四号批,内开“呈件均悉,并准中央银行电复,查验该行资本壹百贰拾亿元相符,检送该行资负表等件到部。经查该行先后所送各件,除章程尚有应行修正之处,如另单所示,应即遵照改正,另缮清本,呈部备查,又所缴登记规费尚短印花税费肆拾肆万柒千伍百元,应即自行于执照上购贴足额外,其余核与规定尚无不合,所请为营业登记一节,应予照准。兹随批颁发银字第贰玖柒肆号及银分字第贰叁零号至贰叁肆号营业执照共陆纸,仰即祗领具报,并克日办理公司登记为要。件存。”等因,并附发营业执照陆纸及章程内应行修正各点清单壹份。准此,奉颁营业执照陆纸业经祗领,所需印花税俱已依法购贴足额,所有敝行章程内应行修正各点,并经遵照附发清单逐项改正,另缮清本,随文呈送,伏祈鉴存。同时,并已依法向经济部申请为公司之设立登记,合并呈明。谨呈
附件
具呈人:董事长钱新之
三十七 五 二十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银行以扶助企业、提倡储蓄、服务社会为宗旨,就四行储蓄会及四行信托部改组,定名为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呈请财政部核准为营业登记,经济部为公司登记。
第二条 本银行设总管理处于上海,并因营业上之需要,经董事会之议决,得于国内各地设立分支行、办事处或代理处,但应呈请财政部核准为营业登记,经济部为公司登记。
第三条 本银行存立年限,自营业登记及公司登记均经核准之日起,满三十年为限,但得经股东会之议决,呈准主管官署续展之。
第四条 本银行之公告,登载于总管理处及有关分支行处所在地之日报。
第二章 业务
第五条 本银行以经营商业银行及兼办储蓄、信托为范围,列举如左:
(甲)商业部份
一、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二、办理各种放款或贴现。
三、票据承兑。
四、办理国内汇兑。
五、代理收付款项。
六、买卖公债、库券及公司债。
七、办理与业务有关之仓库或保管业务。
九、代募公债、公司债及公司股份。
(乙)储蓄部份
一、收受活期储蓄存款及通知储蓄存款。
二、收受整存整付、零存整付、整存零付及分期付息之定期储蓄存款。
三、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四、办理各种放款。
五、办理国内汇兑。
六、代理收付款项。
七、买卖公债、库券及公司债。
八、办理以有价证券为担保之放款。
九、办理与业务有关之仓库或保管业务。
十、办理生产、公用、交通事业及有确实收益之不动产抵押放款。
十一、购入他银行承兑之票据。
十二、以本银行定期存款为担保之放款。
十三、代募公债、库券及公司债。
(丙)信托部份
一、管理财产。
二、执行遗嘱。
三、管理遗产。
四、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之财产监护人。
五、受法院命令管理扣押之财产及受任为破产管理人。(www.xing528.com)
六、收受信托款项及存款。
七、办理信托投资。
八、代理发行或承募公债、库券、公司债及股票。
九、承受抵押及管理公债、库券、公司债及股票。
十一、代理不动产孳息收付事项。
十二、代理保险。
第六条 本银行兼办之储蓄及信托业务,附设储蓄部及信托部分别经营,其资本、营业及会计各自独立,依《银行法》有关储蓄、信托各条文办理。
第七条 各项存款之种类、利率及通则等,依据法令、业规,分别以规则定之。
第八条 一切业务之约束,依据法令、业规,分别以契约定之。
第三章 资本
第九条 本银行资本总额定为国币壹百贰拾亿元,分为壹百贰拾万股,每股国币壹万元,一次交足,其中指拨储蓄部及信托部各肆拾亿元为各该部资本。
第十条 本银行股票概用记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盖章发行之,执有股票者,以本国人为限。
第十一条 股票之转让、分割、合并及因股票之污损、遗失、毁灭,请求掉换补领者,其手续另定之。
第十二条 股东常会开会前一个月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十五日内,均停止股份过户。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本银行股东会分常会、临时会二种。常会于每年决算后三个月内,由董事会召集。临时会由董事会或监察人认为必要时,或有股份总数二十分之一以上之股东提出理由,联名请求董事会召集之。
第十四条 股东会之日期、地点及议题,应于一个月前通知各股东,但临时会得于十五日前通知之。
第十五条 股东表决权每股一权,法人或团体为股东,其代表人不止一人时,各就所代表之部份行使其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因事不能到会,得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但每一代理人所有表决权并计,不得超过各该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权总数五分之一。
第十七条 股东会之主席由董事长任之。董事长缺席时,由常务董事互推一人任之。董事长及常务董事均缺席时,由到会股东公推董事一人任之。
第十八条 股东会之决议,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者外,以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之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决事项,应作成决议录,由主席签印,连同出席股东名簿、代表出席委托书,交由董事会保存于本银行。
第五章 组织
第二十条 本银行设董事十五人、监察人五人,均由股东会就股东中选任之。
前项董事中须有半数以上,监察人中至少须有一人,在国内有住所。
第廿一条 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人任期一年,连选均得连任,任期内如有缺额,得以同届次多数之被选人补足其任期。
第廿二条 董事组织董事会,开会时,由董事长召集之,议决本银行重要事务。关于董事会之会议及职权暨组织等项,另以规则定之。
第廿三条 董事互选董事长一人、常务董事六人,常川驻行,执行职务。
第廿四条 监察人除依法执行职务外,得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但无议决权。
第廿五条 本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或二人,由董事会聘任。分行设经理一人、副经理若干人,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任免。其余职员,均由董事长任免之。
第廿六条 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对于储蓄存款于清偿时,均负连带无限责任,更换时,须辞职登记二年后方能卸责。
第廿七条 本银行选任之董事、监察人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暨其他重要职员,均应呈报主管官署备案。
第六章 会计
第廿八条 本银行储蓄部及信托部之会计各自独立,所有资产负债完全与本银行之会计划分。
第廿九条 本银行会计年度定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决算一次,以十二月底决算为全年总决算。每届总决算期,应由董事会将决算表册经监察人查核后,报告股东会,并依法分报财政部及经济部备案。
第三十条 每年总决算所得盈余,应先提十分之二为法定公积金及付税款,次提付股息壹分,其余按左列成份分配之:
一、特别公积金: 百分之五
二、公益费基金: 百分之五
三、股东红利: 百分之五十
四、董事监察人酬金: 百分之五
五、总经理以次行员奖金: 百分之三十五
第卅一条 分派盈余应于股东会承认后行之,股息及股东红利按照停止过户日之股东名簿分派。
第七章 附则
第卅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决,呈请主管官署核准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照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遇有变更,须经股东会依法议决,并呈报主管官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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