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北四行联营机构为财政部提呈复命及附件(1948年4月23日)

北四行联营机构为财政部提呈复命及附件(1948年4月23日)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遵令呈复由计四件呈为遵令呈复事。奉此,遵将敝公司章程内有关储蓄、信托两部之条文修改抄呈,伏祈鉴核。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名单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名单①中正西路即今延安西路。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现有分支行一览表③伦敦道即今成都道。

北四行联营机构为财政部提呈复命及附件(1948年4月23日)

遵令呈复由

计四件

呈为遵令呈复事。案奉钧部三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财钱戊字第一七九六四号批示,内开:“呈件均悉。查该行所请为营业登记一节,经核,依照《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得附设储蓄部及信托部,但各该部之资本、营业及会计必须独立,该行储蓄、信托两部自应遵照,分别拟订章程,呈将原拟章程有关部份修正,呈部查核。又,所送董监名单未将各董监籍贯、住所列入,应即补报备查。至该行资本壹百贰拾亿元,应即移存中央银行业务局查验,取具验资证明书,呈部核办。复查原四行储蓄会及信托部与其上海西区分会部,系同设于上海南京西路一百七十号总会部,对外并无营业,现该行既采用总行制,原该会部上海西区分会部自应归并该总行,不得另立门面营业。又,原该会部北平储蓄分会,前据北平市政府社会局于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转报,于十一月一日起办理结束,自三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有未了事宜均移归津会办理,请注销登记,等情到部,当经批示准予备案在卷,究竟现在已否结束完竣。又,北平信托分部是否一并结束,应即申复,以凭核办。至该行各分支行,应依照《公司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开具应列各款事项,呈部核办。除代电中央银行业务局,于收到该行存验资本后,克日派员查帐,核对其传票与收股存根,验明所收股本无误,并饬出具‘本公司股款业经认股股东全数以现金缴足,如有借垫股款朦请验资情事,本公司愿负法律上之责任’切结后,给予验资证明书,发还存验资本,同时将该行切结连同资负表送部查核外,并仰遵照。件存。”等因。奉此,遵将敝公司章程内有关储蓄、信托两部之条文修改抄呈,伏祈鉴核。原呈董监名单漏填籍贯、住所,理合补报,以备查核。所有资本国币壹百贰拾亿元,遵令移存中央银行业务局查验,随缴切结一纸,兹已验讫,取具该行验资证明书,随文附呈。又,查原有四行储蓄总会及四行信托总部对外并无营业,将来改称银行后,其总行仍拟照旧对外不直接营业。奉令前因,为明显起见,并拟在章程第二条内将总行二字改为总管理处字样。所有上海西区分会部,仍请俯准改为上海南京路支行,以便继续营业。至原有北平分会部,前因紧缩开支,将储蓄会部份暂行并归津会,并未结束完竣,商业信托部份仍在待机改进。兹因改组为银行,可以振刷业务,即拟仍在原处继续办理,仰恳钧部鉴情俯准。谨依《公司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所列各款,造具分支行一览表,附请俯鉴核办,实为公德两便。谨呈

财政部

附呈:修改章程有关条文一份

中央银行验资证明书一份(30)

董监名单附列籍贯、住所一份

分支行一览表一份

具呈人:董事长钱新之

地址: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

三十七 四 二十三

遵令修正章程内有关各条文,呈请鉴核。

计开:

第二条

原文:本银行设总行于上海,并因营业上之必要,经董事会之议决,呈经主管官署核准后,于各地设立分支行、办事处或代理处。(www.xing528.com)

修正文:本银行设总管理处于上海,并经董事会之议决,呈奉主管官署核准后,于各地设立分支行、办事处或代理处。

第五条

原文:本银行以经营商业银行及储蓄、信托为范围,列举如左。

修正文:本银行以经营商业银行及兼办储蓄、信托为范围,列举如左。

第六条

原文:储蓄部份之储蓄存款、信托部份之信托存款,对于各该部份之资产,得依据法令优先清偿。

修正文:本银行兼办之储蓄及信托业务,附设储蓄部及信托部分别经营,其资本、营业及会计各自独立,以《银行法》有关储蓄、信托各条文办理。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名单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名单

① 中正西路即今延安西路。

② 中正中路即今延安中路。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现有分支行一览表

伦敦道即今成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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