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令呈复由
计四件
呈为遵令呈复事。案奉钧部三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财钱戊字第一七九六四号批示,内开:“呈件均悉。查该行所请为营业登记一节,经核,依照《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得附设储蓄部及信托部,但各该部之资本、营业及会计必须独立,该行储蓄、信托两部自应遵照,分别拟订章程,呈将原拟章程有关部份修正,呈部查核。又,所送董监名单未将各董监籍贯、住所列入,应即补报备查。至该行资本壹百贰拾亿元,应即移存中央银行业务局查验,取具验资证明书,呈部核办。复查原四行储蓄会及信托部与其上海西区分会部,系同设于上海南京西路一百七十号总会部,对外并无营业,现该行既采用总行制,原该会部上海西区分会部自应归并该总行,不得另立门面营业。又,原该会部北平储蓄分会,前据北平市政府社会局于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转报,于十一月一日起办理结束,自三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有未了事宜均移归津会办理,请注销登记,等情到部,当经批示准予备案在卷,究竟现在已否结束完竣。又,北平信托分部是否一并结束,应即申复,以凭核办。至该行各分支行,应依照《公司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开具应列各款事项,呈部核办。除代电中央银行业务局,于收到该行存验资本后,克日派员查帐,核对其传票与收股存根,验明所收股本无误,并饬出具‘本公司股款业经认股股东全数以现金缴足,如有借垫股款朦请验资情事,本公司愿负法律上之责任’切结后,给予验资证明书,发还存验资本,同时将该行切结连同资负表送部查核外,并仰遵照。件存。”等因。奉此,遵将敝公司章程内有关储蓄、信托两部之条文修改抄呈,伏祈鉴核。原呈董监名单漏填籍贯、住所,理合补报,以备查核。所有资本国币壹百贰拾亿元,遵令移存中央银行业务局查验,随缴切结一纸,兹已验讫,取具该行验资证明书,随文附呈。又,查原有四行储蓄总会及四行信托总部对外并无营业,将来改称银行后,其总行仍拟照旧对外不直接营业。奉令前因,为明显起见,并拟在章程第二条内将总行二字改为总管理处字样。所有上海西区分会部,仍请俯准改为上海南京路支行,以便继续营业。至原有北平分会部,前因紧缩开支,将储蓄会部份暂行并归津会,并未结束完竣,商业信托部份仍在待机改进。兹因改组为银行,可以振刷业务,即拟仍在原处继续办理,仰恳钧部鉴情俯准。谨依《公司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所列各款,造具分支行一览表,附请俯鉴核办,实为公德两便。谨呈
附呈:修改章程有关条文一份
中央银行验资证明书一份(30)
董监名单附列籍贯、住所一份
分支行一览表一份
具呈人:董事长钱新之
地址: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
三十七 四 二十三
遵令修正章程内有关各条文,呈请鉴核。
计开:
第二条
原文:本银行设总行于上海,并因营业上之必要,经董事会之议决,呈经主管官署核准后,于各地设立分支行、办事处或代理处。(www.xing528.com)
修正文:本银行设总管理处于上海,并经董事会之议决,呈奉主管官署核准后,于各地设立分支行、办事处或代理处。
第五条
原文:本银行以经营商业银行及储蓄、信托为范围,列举如左。
修正文:本银行以经营商业银行及兼办储蓄、信托为范围,列举如左。
第六条
原文:储蓄部份之储蓄存款、信托部份之信托存款,对于各该部份之资产,得依据法令优先清偿。
修正文:本银行兼办之储蓄及信托业务,附设储蓄部及信托部分别经营,其资本、营业及会计各自独立,以《银行法》有关储蓄、信托各条文办理。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名单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名单
① 中正西路即今延安西路。
② 中正中路即今延安中路。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现有分支行一览表
③伦敦道即今成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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