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三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呈及钱币司案呈该行三月十二日呈各一件,为依法修正组织,改为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补缴费款,请核准营业登记由。
呈件均悉。查该行所请为营业登记一节,经核,依照《银行法》第廿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得附设储蓄部及信托部,但各该部之资本、营业及会计必须独立,该行储蓄、信托两部自应遵照,分别拟订章程,呈将原拟章程有关部份修正,呈部查核。又,所送董监名单未将各董监籍贯、住所列入,应即补报备查。至该行资本壹百贰拾亿元,应即移存中央银行业务局查验,取具验资证明书,呈部核办。复查原四行储蓄会及信托部与其上海西区分会部,系同设于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总会部,对外并无营业,现该行既采用总行制,原该会部上海西区分会部自应归并该总行,不得另立门面营业。又,原该会部北平储蓄分会,前据北平市政府社会局于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转报,于十一月一日起办理结束,自三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有未了事宜均移归津会办理,请注销登记,等情到部,当经批示准予备案在卷,究竟现在已否结束完竣。又,北平信托分部是否一并结束,应即申复,以凭核办。至该行各分支行,应依照《公司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开具应列各款事项,呈部核办。除代电中央银行业务局,于收到该行存验资本后,克日派员查帐,核对其传票与收股存根,验明所收股本无误,并饬出具“本公司股款业经各认股股东全数以现金缴足,如有借垫股款矇请验资情事,本公司愿负法律上之责任”切结后,给予验资证明书,发还存验资本,同时将该行切结连同资负表送部查核外,并仰遵照。件存。
此批
照抄财政部民国三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财钱戊字第一八〇二二号批(www.xing528.com)
事由:三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会呈一件,为依法修正组织,改为“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祈鉴核赐准由。
呈件均悉。查该会部依照《银行法》第一百十八条之规定,经四行议决,改称“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由服务该会部职员参加资本,增资为壹百贰拾亿元,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核与规定尚无不合,应予照准,仰即知照。
此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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