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北四行联营机构申请更名为银行并呈送国民政府财政部

北四行联营机构申请更名为银行并呈送国民政府财政部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修正组织改称银行申请登记事计玖件呈为依法修正组织改称银行申请登记事。窃查四行储蓄会及四行信托部,遵照《银行法》规定,修正组织,改称银行,业用原有名义,另文呈请在案。六、收受信托款项及存款。

北四行联营机构申请更名为银行并呈送国民政府财政部

依法修正组织改称银行申请登记事

计玖件

呈为依法修正组织改称银行申请登记事。窃查四行储蓄会及四行信托部,遵照《银行法》规定,修正组织,改称银行,业用原有名义,另文呈请在案。兹依据该会部四行代表会议之决议案,筹备改组,继续营业,并照该决议案,增定资本总额为壹百贰拾亿元,以利周转。所有股款业已照数收足。经依法召集股东大会,报告增资、改组及更改名称等经过情形,通过章程三十二条,并选举董事、监察人,均经载明股东会决议录内。谨将登记事项表、修正组织后之章程、原有分支行所在地清单、当选董事监察人名单、全体股东名单及四行代表会议与本银行股东会决议录暨股款收足证明书(26)等件,随文检呈,附缴登记费陆百万元、执照费伍百元、印花税伍万元,仰祈钧部核准给照,实为德便。谨呈

财政部

附件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

董 事:钱新之

任凤苞

吴达诠

周作民

许汉卿

王毅灵

王孟锺

施博群

周德孙

李亦卿

监察人:戴自牧

胡惠春

谈公远

秦曙声

三十七 二 二十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项表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项表

(甲)《银行法》第二十一条及《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内规定事项如下:

一、银行名称及其公司组织之种类: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资本总额:国币壹百贰拾亿元,分为壹百贰拾万股,每股壹万元。

三、业务种类及范围:《银行法》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所定关于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及信托公司之业务。

四、营业计划:继续原有四行储蓄会、四行信托部及其原有兼营之商业银行业务,分别办理。

五、本行及分行所在地:总行设在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分行设在上海四川中路二六一号、天津中正路(27)一四五号,支行设在上海南京西路一六四号、上海林森中路(28)四八一号、北平西交民巷一〇二号,又,旧有汉口分行、重庆分行、南京支行、上海虹口支行及天津宫北支行,均因战事暂停。

六、发起人姓名、籍贯及住址:

盐业银行  代表人任凤苞等六人    上海北京东路二八〇号

金城银行  代表人周作民等五人    上海江西中路二〇〇号

中南银行  代表人黄浴沂等五人    上海汉口路一一〇号

大陆银行  代表人颜骏人(29)等五人   上海九江路一一一号

本行职员  代表人钱新之等十二人   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

七、银行为公告之方法:一切公告登载于总行及有关分支行所在地之报纸。

八、董事及监察人之人数及任期:董事十五人,监察人五人,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人任期一年。

九、订立章程之年月日:订于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乙)《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内规定事项如下:

一、已载明如前。

二、各股已缴之金额:股本总额壹百贰拾亿元,已如数缴足。

三、发行优先股者其总额、每股金额及各股已缴金额:并无优先股。

四、董事监察人之姓名、住所:详载另件。

五、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未定。

(丙)《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内规定事项如下:

一、增加资本之总额:原为贰百万元,增加壹百壹拾玖亿玖千捌百万元,共为国币壹百贰拾亿元。

二、决议增加资本之年月日: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三、各新股已缴之股款:已如数交足。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银行以扶助企业、提倡储蓄、服务社会为宗旨,就四行储蓄会及四行信托部改组,定名为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合银行。

第二条 本银行设总行于上海,并因营业上之必要,经董事会之议决,呈经主管官署核准后,于各地设立分支行、办事处或代理处。

第三条 本银行存立年限,自营业登记及公司登记均经核准之日起,满三十年为限,但得经股东会之议决,呈准主管官署续展之。

第四条 本银行之公告,登载于总行及有关分支行处所在地之日报。

第二章 业务

第五条 本银行以经营商业银行及储蓄、信托为范围,列举如左:

(甲)商业部份

一、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二、办理各种放款或贴现。

三、票据承兑。

四、办理国内汇兑。

五、经中央银行特许,办理国外汇兑。

六、代理收付款项。

七、买卖公债、库券及公司债。

八、办理与业务有关之仓库或保管业务。

九、投资于生产、公用或交通事业。

十、代募公债、公司债及公司股份。

十一、经中央银行特许,收受外国货币或买卖生金银。

(乙)储蓄部份

一、收受活期储蓄存款及通知储蓄存款。

二、收受整存整付、零存整付、整存零付及分期付息之定期储蓄存款。

三、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四、办理各种放款。

五、办理国内汇兑。

六、代理收付款项。

七、买卖公债、库券及公司债。

八、办理以有价证券为担保之放款。

九、办理与业务有关之仓库或保管业务。

十、办理生产、公用、交通事业及有确实收益之不动产抵押放款。

十一、购入他银行承兑之票据。

十二、以本银行定期存款为担保之放款。

十三、代募公债、库券及公司债。

(丙)信托部份

一、管理财产。

二、执行遗嘱

三、管理遗产

四、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之财产监护人

五、受法院命令管理扣押之财产及受任为破产管理人。

六、收受信托款项及存款。

七、办理信托投资。

八、代理发行或承募公债、库券、公司债及股票

九、承受抵押及管理公债、库券、公司债及股票。

十、代理公司股票事务及经理公司债及其他债券担保品之基金

十一、代理不动产孳息收付事项。

十二、代理保险

十三、管理寿险债权及养老金抚恤金等分期收付。

第六条 储蓄部份之储蓄存款、信托部份之信托存款,对于各该部份之资产,得依据法令优先清偿。

第七条 各项存款之种类、利率及通则等,依据法令、业规,分别以规则定之。

第八条 一切业务之约束,依据法令、业规,分别以契约定之。

第三章 资本

第九条 本银行资本总额定为国币壹百贰拾亿元,分为壹百贰拾万股,每股国币壹万元,一次交足,其中指拨储蓄部及信托部各肆拾亿元为各该部资本。

第十条 本银行股票概用记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盖章发行之,执有股票者,以本国人为限。

第十一条 股票之转让、分割、合并及因股票之污损、遗失、毁灭,请求掉换补领者,其手续另定之。

第十二条 股东常会开会前一个月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十五日内,均停止股份过户。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本银行股东会分常会、临时会二种。常会于每年决算后三个月内,由董事会召集。临时会由董事会或监察人认为必要时,或有股份总额二十分之一以上之股东提出理由,联名请求董事会召集之。

第十四条 股东会之日期、地点及议题,应于一个月前通知各股东,但临时会得于十五日前通知之。

第十五条 股东表决权每股一权,法人或团体为股东,其代表人不止一人时,各就所代表之部份行使其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因事不能到会,得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但每一代理人所有表决权并计,不得超过各该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权总数五分之一。

第十七条 股东会之主席由董事长任之。董事长缺席时,由常务董事互推一人任之。董事长及常务董事均缺席时,由到会股东公推董事一人任之。

第十八条 股东会之决议,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者外,以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之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决事项,应作成决议录,由主席签印,连同出席股东名簿、代表出席委托书,交由董事会保存于本银行。

第五章 组织

第二十条 本银行设董事十五人、监察人五人,均由股东会就股东中选任之,但董事须有股份壹百股,监察人须有股份伍拾股,始得当选。

前项董事中须有半数以上,监察人中至少须有一人,在国内有住所。

第廿一条 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人任期一年,连选均得连任,任期内如有缺额,得以同届次多数之被选人补足其任期。

第廿二条 董事组织董事会,开会时由董事长召集之,议决本银行重要事务。关于董事会之会议及职权暨组织等项,另以规则定之。

第廿三条 董事互选董事长一人、常务董事六人,常川驻行,执行职务。

第廿四条 监察人除依法执行职务外,得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但无议决权。

第廿五条 本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或二人,由董事会聘任。分行设经理一人、副经理若干人,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任免。其余职员,均由董事长任免之。

第廿六条 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对于储蓄存款于清偿时,均负连带无限责任,更换时,须辞职登记二年后方能卸责。

第廿七条 本银行选任之董事、监察人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暨其他重要职员,均应呈报主管官署备案。

第六章 会计

第廿八条 本银行储蓄部及信托部之会计各自独立,所有资产负债完全与本银行之会计划分。

第廿九条 本银行会计年度定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决算一次,以十二月底决算为全年总决算。每届总决算期,应由董事会将决算表册经监察人查核后,报告股东会,并依法分报财政部及经济部备案。

第三十条 每年总决算所得盈余,应先提十分之二为法定公积金,次提应付税款,再次提付股息一分,其余按左列成份分配之:

第卅一条 分派盈余应于股东会承认后行之,股息及股东红利按照停止过户日之股东名簿分派。

第七章 附则

第卅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决,呈请主管官署核准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照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遇有变更,须经股东会依法议决,并呈报主管官署备案。

民国卅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

盐业银行总管理处

金城银行总经理处

中南银行总  行

大陆银行总经理处

四行储蓄会、四行信托部职员总代表

四行储蓄会、四行信托部原有分支行所在地清单

总行: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

上海分行:上海四川中路二六一号

天津分行:天津中正路一四五号

上海南京路支行:上海南京西路一六四号(www.xing528.com)

上海林森路支行:上海林森中路四八一号

北平支行:北平西交民巷一〇二号

又,旧有汉口分行、重庆支行、南京支行、上海虹口支行及天津宫北支行,均因战事暂停。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察人名单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名单

董事    任凤苞    上海北京东路二八〇号盐业银行

吴达诠    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本行

钱新之    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本行

周作民    上海江西中路二〇〇号金城银行

黄浴沂    上海汉口路一一〇号中南银行

许汉卿    上海九江路一一一号大陆银行

王绍贤    上海北京东路二八〇号盐业银行

王毅灵    上海江西中路二〇〇号金城银行

王孟锺    上海汉口路一一〇号中南银行

万璧宸    上海九江路一一一号大陆银行

施博群    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本行

周德孙    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本行

李亦卿    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本行

戴自修    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本行

汤筱斋    上海中山东一路十四号交通银行

候补董事  徐国懋    上海江西中路二〇〇号金城银行

陈亦侯    上海北京东路二八〇号盐业银行

胡仲文    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本行

项仲雍    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本行

孙立己    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本行

监察人   戴自牧    上海江西中路二〇〇号金城银行

张伯驹    上海北京东路二八〇号盐业银行

胡惠春    上海汉口路一一〇号中南银行

谈公远    上海九江路一一一号大陆银行

秦曙声    上海南京西路一七〇号本行

候补监察人 裴延九    上海汉口路一一〇号中南银行

杨济成    上海江西中路二〇〇号金城银行

张兴之    上海九江路一一一号大陆银行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续表)

以上共计一百二十万股,每股壹万元,共计股本壹百贰拾亿元。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四银行代表会议纪录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四银行代表会议纪录

时间: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一时。

地点:上海福开森路周宅。

出席代表:盐业银行 吴达铨        出资额伍拾万元

金城银行 周作民        出资额伍拾万元

中南银行 黄浴沂(王孟锺代)  出资额伍拾万元

大陆银行 许汉卿        出资额伍拾万元

四行储蓄会及四行信托部共有资金贰百万元,全部代表出席。

主席:周作民  纪录:李亦卿

一、开会。

二、主席宣布四行代表全部出席。

三、主席宣读中南银行黄代表委托书,委托该行王副总经理孟锺出席。

四、主席提议,四行储蓄会及四行信托部之组织及名称,均应依照《银行法》分别修正调整,申请中央主管官署登记。议决修订章程,改称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主席提议,近奉政府颁布《战前存款放款清偿条例》,本会部依照规定,核计应付之款达数百亿之巨,非增加资本无法挹注。经议决,增定资本总额为壹百贰拾亿元,除原有资金贰百万元外,应增收资本壹百壹拾玖亿玖千捌百万元,依法先由四银行按原出资额比例分认,计各认定贰拾肆亿玖千玖百伍拾万元,其余贰拾亿元并经议定,由本会部现任职员分认,先行推举代表筹缴股款,参加发起,俟登记完成,由原任会部正副主任照向例,按各该职员之资劳本薪,核定股额。

六、所拟《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十二条,经逐条诵读,分别通过。

主席:周作民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四银行代表续开会议纪录

时间:民国三十七年一月四日下午一时。

地点:上海福开森路周宅。

出席代表:盐业银行  吴达铨  出资额伍拾万元

金城银行  周作民  出资额伍拾万元

中南银行  黄浴沂  出资额伍拾万元

大陆银行  许汉卿  出资额伍拾万元

四行储蓄会及四行信托部共有资金贰百万元,全部代表出席。

主席:周作民  纪录:李亦卿

一、开会

二、主席报告,四行及本会部现任职员所认股款,均已照上次会议决定之款额正式认定,并各推定股东代表及所代表之股份,详见另单。一致同意。

三、公推本会部钱代主任新之主办股东会之召集及申请登记事项。

附股东代表名单

盐业银行 代表人 任凤苞 伍万股

王绍贤 肆万股

徐端甫 肆万股

张伯驹 肆万股

刘紫铭 肆万股

陈亦侯 肆万股

金城银行 代表人 周作民 伍万股

王毅灵 伍万股

戴自牧 伍万股

徐国懋 伍万股

杨济成 伍万股

中南银行 代表人 黄浴沂 伍万股

王孟锺 伍万股

胡惠春 伍万股

裴延九 伍万股

李剑池 伍万股

大陆银行 代表人 颜骏人 伍万股

许汉卿 伍万股

万璧宸 伍万股

谈公远 伍万股

张兴之 伍万股

本行职员 代表人 吴达诠 肆万股

钱新之 肆万股

施博群 叁万股

李亦卿 壹万股

秦曙声 壹万股

周德孙 壹万股

项仲雍 壹万股

孙立己 壹万股

胡仲文 壹万股

张友熊 壹万股

戴自修 壹万股

汤筱斋 壹万股

以上共计一百二十万股,每股壹万元,共计股本壹百贰拾亿元。

主席:周作民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录

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

时日:民国三十七年二月十八日。

场所:上海富民路古柏公寓大礼堂。

出席股东:任凤苞 伍万股 伍万权

王绍贤 肆万股 肆万权

周作民 伍万股 伍万权

王毅灵 伍万股 伍万权

戴自牧 伍万股 伍万权

徐国懋 伍万股 伍万权

杨济成 伍万股 伍万权

黄浴沂 伍万股 伍万权

王孟锺 伍万股 伍万权

胡惠春 伍万股 伍万权

裴延九 伍万股 伍万权

李剑池 伍万股 伍万权

颜骏人 伍万股 伍万权

许汉卿 伍万股 伍万权

万璧宸 伍万股 伍万权

谈公远 伍万股 伍万权

张兴之 伍万股 伍万权

钱新之 肆万股 肆万权

施博群 叁万股 叁万权

李亦卿 壹万股 壹万权

秦曙声 壹万股 壹万权

周德孙 壹万股 壹万权

项仲雍 壹万股 壹万权

孙立己 壹万股 壹万权

本银行共有股份一百二十万股,出席者玖拾陆万股。

主席:钱新之  纪录:李亦卿

一、开会。

二、主席宣布出席股东所代表之股数超过法定成分以上。

三、主席宣读本公司章程三十二条,一致通过。

四、主席报告,原有资本贰百万元及新增之壹百壹拾玖亿玖千捌百万元均已收足。

五、议决全体股东为发起人,依法向财政部为改组之营业登记及向经济部为公司之设立登记。

六、议决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选举董事及监察人。选举结果详见附单。

七、议决本银行系由四行储蓄会及四行信托部依法改组,旧有对外之权利义务一律继续有效。

主席:钱新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