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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后第三次四行代表会议纪录
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
胜利后第三次四行代表会议纪录
时期: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地点:上海福开森路(23)周宅(24)
金城银行代表周作民
中南银行代表黄浴沂(王孟锺代)
大陆银行代表许汉卿(谈公远代)
本事务所主任吴达诠
本事务所代主任钱新之(www.xing528.com)
列席:金城银行协理王毅灵
戴自牧
本事务所总秘书李亦卿
沪会部经理周德孙
常年会计师秦曙声
纪录:李总秘书
吴主任提议:查本年二月十日第一次代表会议议决案内开:“储蓄会暗中为结束之准备,另设一四行共同机构,如信托公司或企业公司之类,继续联合营业事务,由本所拟具方案,经会议决定后,呈请主管官署核准办理。”
兹查政府制定《战前存款放款清偿条例》,业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本会战前储金并经呈奉财政部批示,应照该条例一律遵办,各在案。是本会部存款给付问题,应照条例处理,不复受旧有储金规则之约束,即改组正式公司亦可,毋须待存款清偿以后。又查《银行法》第十章第一百十八条规定:“凡经营银公司、银号、票号及其他类似之银钱业者,应于本法施行后一年内,按其业务性质,依本法修正组织,申请中央主管官署为营业登记。”
本年十月二十二日财政部曾训令银行公会转行各银行,凡名称与其业务不相符合者,应于一年内调整其业务或更改其名称。各等因。本会部组织及名称,与现行法令不尽符合,有斟酌修改之必要。《银行法》公布于本年九月一日,故须在明年八月底以前完成改组手续。况现值开始清偿战前存款之时,需要大宗款项,本会部资产以营业用房屋及政府所发金公债为最多,均一时不能处分,又必筹措资金,以便应付,倘在此时依据法令及事实,用增资改组办法向财政部请求登记,似觉名正言顺,实为最适当之时机。拟就原有机构改称“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定资本总额为贰百亿元,附拟联合银行章程草案三十二条,请公同议决。
当经讨论,对上开建议一致赞成,惟为慎重起见,所拟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由各代表携回研究,如有意见,请逐条签注,送交钱代主任整理后,于明年一月四日续开之代表会议内为最后之决定。
同时议定,改组联合银行时,应就四行酬金贰成与同人劳金壹成之比例支配股额,劳金部份并应由钱代主任按劳金分配旧例核定数额,给予股票,以示公允而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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