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属各地分库、代兑处之沿革及各地本钞流通概况
(一)厦门分库
(二)南京代兑处
(三)镇江代兑处
(四)扬州代兑处:里下河一带代兑处属之
(五)南通代兑处
(六)无锡代兑处
(七)苏州代兑处
(八)同里代兑处
(十)温州代兑处
(十一)徐州代兑处
(十二)蚌埠代兑处
(十三)济南代兑处
(十四)附录
(十五)编者附志
(一)厦门分库
厦库历史甚为悠久,当沪库成立之初,即有在厦门设立分库之议。十二年四月,总处订定《上海准备库厦门分库试办简章》六条,由沪库委派孙柏森君为驻厦门管理员,嗣因军事未定,厦库从缓设立。为先行试办起见,暂由沪库委托厦门中南银行办理,仿照津库在山东发钞办法,由总处订立《沪库发行厦门地名钞票简章》六条。其时,曾由沪库先后运去厦门地名本券五十万元,因厦中南在鼓浪屿所建新库尚未完工,故未发行,孙柏森君亦另有他就。十三年十二月,沪库派周锦君为厦库管理,赴厦筹备开办厦库事宜,并经总处改订《上海准备库厦门分库试办简章》五条。十四年四月三日,厦库正式成立,设在鼓浪屿,与中南鼓屿办事处同设一处,开始发行。十五年三月,沪库就总处颁定之厦门分库试办简章酌加修改,名为《厦门分库暂行办事简章》,陈准总处施行。同年十一月,因厦地报纸记载谣言,致引起挤兑风潮,旋即平息。十七年六月,总处修正《厦门分库办事章程》十条。同年七月,又增订追加办法二条。彼时,因厦券无从推行,十八年二月将管理一职裁撤,改为办事员,调周锦君回沪办事,派邱庆行君为厦库办事员。十九年十二月,总库与中南总行订定《厦门分库发行规则》十条,施行至今。兹将此项发行规则照录于左:
厦门分库发行规则
一、厦门分库设在鼓浪屿(下简称屿库),归沪库管辖,由沪库派员前往管理钞票现金收发、登记、册报事务。
二、所有钞票发行兑换事务,凡来鼓浪屿(下简称屿)分库直接领钞兑钞者,由屿库办理;在厦门(下简称厦)领钞兑钞者,委托中南银行(下简称厦行)办理。
三、厦南行向屿库领券,依照津、沪、汉办法,交现金六成半、保证品三成半。
上项规定六成半准备现金,其中调拨沪库成分,由沪库与中南总行酌定,随时以公函通知厦南行查照。
屿库为便利厦行推行本钞起见,寄存本钞伍万元于厦行库中,以便陆续发行,俟伍万元本钞发行完竣续领二批时,再将上项伍万元准备金照章交纳。
四、现金准备迳交屿库寄存;保证准备金及保证品之收付,凭厦电由沪南行与沪库接洽办理。
保证品之种类,以沪四行领用沪券能交纳者为限。
五、四库因委托厦南行代办兑现便利起见,于厦南行为屿库推行钞额伍百万元至柒百万元时,可由屿库以现金柒拾伍万元寄存厦南行为代兑准备;柒百万元至壹千万或千万以上,代兑准备之寄存,至多不得过壹百万元。
上项寄库之现金,与屿库库存之现金,同为现金准备,屿库库员应随时检查,列表填报,以资考核。
六、厦南行经理依照四行准备库稽核处章程,本兼厦库稽核之职,所有厦库报告、表册均由稽核盖章,并依照行库所定稽核章程,尽其稽核之责。
七、兑回之厦门地名券,无论屿库兑进抑厦行代兑,凡满足壹万元,由屿库交厦南行换回现金。
八、厦南行如因存券过多,暂不需用,亦得随时交还屿库,取回现金及保证品。
九、本规则行库均切实奉行,其以前所订办法均废止之。
十、本规则经总库与中南总行协定,修改时同。
附注:前项规则第三条关于现金准备调拨沪库成分,十九年十二月,沪库与中南总行洽商,暂行规定发行额在五百万以内一成半,发行额在五百万至一千万二成,发行额在一千万以上再议。
厦券于民十四发行起,券额约在一百二十万,未久发生挤兑风潮,及至民十七,发行额数约在一百九十万。其未能推展之原因,海关、常关及各处收税所均不收用。自民十八与福州及厦门海关商洽,始得逐渐发展。由民十八至民廿,发行额已增至八百五十万左右。迨至民廿一二月间,因受沪地中日战争(70)影响,发生挤兑,兑进额数约在三百万。同年五月间,“共匪”攻入障〔漳〕州,占据四月有余,漳离厦仅有百余里,所幸有一海之隔,未遭波及。因此厦市商业日渐凋零,人民如惊弓之鸟,而发行额迄今仍在七百万以内,随发随收,竟难进展。此近年来发行停顿之原因也。
厦券自民十四发行,至民十七流通地点仅在漳、泉一带,近在咫尺。自民十九推展至闽北福州等处,南及广东之汕头、长汀等县,流通闽北券额约在一百余万,汕头等次之,其余悉在漳属、泉属。至于闽北、闽南各偏僻县境,市面进出皆可通用,邻近厦境及钱庄一律收兑。其远者每元贴水只有铜元四五枚,加以年来各处收税机关均可照收,是以厦券流通市面颇著信用。
鼓屿兑现为数甚少。中南门市每日收进存款,凡有现金,随时调券,而厦门门市兑现未有准定之数,时有巨数来兑,甚至一日间兑进四五十万,亦属恒有之事,似与别处情形殊有不同也。
厦门发行银行仅有中国、中南、中央,其发行券额最多者首推中国,但中国由民十一将福州分行迁设鼓浪屿,迄今十年之久,发行券由弍百余万推展至弍千万,其支行只有福州、泉州两处,别无办事处所,钞券流通市面,信用尚佳,惟券面盖印福州、厦门字样,兑价行情不一,按照各处市价,照收贴水,别行无之。其余洋商各银行概未能发行代币,因市面上抵制甚烈之故。
(二)南京代兑处
沪库成立之初,南京兑钞事宜由下关盐业、金城、大陆三行代办,并由盐业委托城内通和钱庄、下关鸿源钱庄代为收兑。十三年秋间,沪库以宁地钞券事宜日繁,因在下关大陆行内附造库房一座,以备存储钞券及现洋之用。是年九月,战事发生(71),由总处派康秘书炳春赴宁、镇、苏、锡各地接洽兑券事宜,在宁与盐业、金城、大陆三行会订临时办法八条,事平后此项办法即行废止。十四年三月,沪库调张殿桢君驻下关库办理钞券事宜。同年五月,又加派杨佐圣君前往帮同办理。十五年二月,宁会成立,兑钞事宜移归宁会代办,订定《沪库委托南京分会办理兑钞事宜暂行办法》十二条,陈奉总处核准施行,所有下关库办事人员亦并归宁会就近指挥。十六年三月,以时局发生变化,交通不变,输现为难,奉总会命将南京分会暂行停办,所有宁地兑钞事宜,仍托南京盐业、大陆两行暨各钱庄代办。嗣因南京盐业、大陆两行亦相继撤销,为推行本券起见,宁地不可无代兑机关,十六年七月,仍令宁会复业,照常代办钞券事宜,并以下关大陆行既经撤销,所有沪库附设该行之库,当然不能存在,下关库办事人员亦分别调回。十六年九月,战事发生(72),南京分会复行停办,下关鸿源钱庄亦宣告迁移,所有宁地兑钞事宜委托通和庄代办。十七年九月,鸿源庄继续代兑。十八年三月,中南银行宁处成立,沪库调周锦君为註〔驻〕宁稽核员,常驻中南办理钞券事宜,并由沪库与上海中南银行订定《南京中南银行收兑沪库发行之中南钞票办法》。按照此项收兑钞票办法,南京原有之代兑机关通和钱庄,由沪库通知解除原订契约,下关鸿源钱庄由中南出面委托继续代兑。十九年四月,南京大陆银行开业,沪库与该行订定《南京大陆银行收兑沪库发行之中南钞票办法》。二十年五月,南京金城银行开业,沪库与该行订定《南京金城银行收兑沪库发行之中南钞票办法》。均经陈奉总处核准施行。二十年八月,因中南宁行兑入钞票为数日多,由沪库加派孙柏庵、尤德谦两君为驻宁点钞员,归驻宁稽核员指挥办事。二十年十一月,南京分会复又开业,关于本钞兑现事宜,仍委托该分会办理,所有沪库前与南京金城、中南、大陆三行订立之收兑本钞办法,概行废止。同时,由南京分会与南京四行另行议定《南京四行运钞、领钞、兑钞、封存办法及转帐手续》一件(原文附录于后),经行、会正式签订实行。原派驻京稽核员周锦君调充驻南通办事员,并将驻京点钞员调归京会办事。廿一年五月,下关鸿源钱庄宣告清理,因存在该庄兑钞准备金延不归还,曾经发生诉讼,延至是年年底方始结束。
南京四行运钞、领钞、兑钞、封存办法及转帐手续
南京四行因需用本钞,与京会协议关于运钞、领钞、兑钞、封存四项办法及转帐手续,兹议定如下:
一、运钞:由四行各自向沪库取运,交京会保管,责任由四行负担,总额暂不规定,但存数过巨,因京会库不坚固,四行应俟用出后,再行续运。如回笼封存积数过多,亦由四行各自派员运沪。
二、领钞:四行领用本钞,除四成保证准备金应在沪拨交外,其余六成现金在京交付。
三、兑钞:京会兑入沪四行有记券,逐日应向京四行掉回现金。
四、封存:如四行有记券回笼较多,一时不及推行,得交还京会封存,取回六成现金,并在沪拨回四成保证准备金。
五、转帐:以上二、三、四项关于现金收付及四行以外钞送交京会,为便利转帐手续起见,京会向四行开立往来户,定周息四厘,所有四行领钞兑钞应交之现金准备、封存时取回之六成现金及送会外钞,统在该往来户转帐。再,本京各同业向京会兑换本钞所付之现金,亦由该往来户支付,如存数过巨或不足时,由京会商明四行在沪划拨。
南京盐业银行
南京金城银行
南京中南银行
南京大陆银行
二十年十二月一日
《南京四行运钞、领钞、兑钞、封存办法及转帐手续》京行、京会与沪行、沪库间内部办事手续
一、运钞
甲、自沪运京:由京四行备具公函收条(或由沪四行代具公函及收条),交由沪四行转致沪库领取本券,运京交存京会,换回原出收条。
乙、自京运沪:由京四行备具公函收条,向京会领运,交存沪库,换回原出收条。
二、领钞
甲、四行领用本钞时,开具领用证,将应交六成现金,盖“储蓄会往来户”收款回证,送交京会。其应在沪拨交之四成保证准备金,由京四行函请沪四行照拨。此项公函于领钞时一并送交京会。
乙、京会收到以上凭证,即将本券如数交付,一面将六成现金付“京四行往来户”帐,并将拨交保证准备金公函附致沪库。
丙、由沪库将拨交保证准备金公函转送沪四行,盖“寄存保证准备金”收款回证。
三、兑钞:京会兑入沪四行有记券,逐日送交京四行,取回“京四行往来户”收款回证,即作现金付该户帐。
四、封存
甲、四行倘以有记券交还京会封存时,其应取回之六成现金,即由京会按数开具“京四行往来户”支票,交给四行,并缮具请沪库在沪拨还四成保证准备金之公函,一并交与京四行。
乙、由京四行将京会所具之拨回保证准备金公函,寄至沪四行,由沪四行向沪库换回“寄存保证准备金”支票。
五、京会将“京四行往来户”每日结一总余额,函报沪会、沪库在沪拨冲。
六、为避免第三、四两项办法路中往返起见,京会兑入四行有记券时,由电话分别通知。如须封存,即由京四行找还四成现金,盖“储蓄会往来户”收款回证,送交京会,由京会缮具请沪库拨还四成保证准备金之公函,交与京四行,京四行即将该公函转寄沪四行,向沪库掉换“寄存保证准备金”支票。
七、京四行送与京会外钞,由京会按数收入“京四行往来户”,开立支票,以为凭证。
京地本券发行办法,一与沪库相同,除由京会于交付储款时发行少数无记券外,大部皆由四行各以暗记券自行发行。其发行方法可分直接与间接两种。所谓直接者,系由四行本身于交付存款放款时,直接发行。所谓间接者,系由同行领用本券之后,间接发行。各行对于领用期头之长短,大概视其信用及平素交谊而异,通常为四天,最多为六天。一年之中,以七、八两月麦汛期内各乡需用现款,钞票发行最为畅旺。至本券兑现,概归京会办理。每天同业来兑,总数自二三万至十余万不等,类皆就地划帐,不解现洋。此外尚有京兑沪解一种(在京兑钞,在沪借款),平时不甚通行,不过在发行行头寸短少之时,或是因来兑行家要求,方行沪解。同业而外各界来兑钞数,在平时市面平静时,为数不多,每日不过自数十元至数百元而已。又,下关距城甚遥,本库为便利兑现起见,另设有代兑所一处,驻有库员一名,专司其事,每日兑进之数,多时亦有数万元。
南京城内自国民政府建都以来,政府机关林立,居民骤增一倍以上,目下已有六十余万人,其中除直接为公务员及军人外,多数皆与政府机关间接相关。中央银行为政府机关之一,以政治关系,举凡军警机关、委员团体发薪散饷,皆使用中央钞票。下关为联络南北交通京沪铁路及津浦铁路之接续点,地滨长江,又为东西运输必经之道,本券因信用稳固,在以上各地流通之额,虽不能与城内比拟,但反较城内普遍。总计城内、下关以及邻近各地本券流通之额,约在一二百万元之谱。
京地发行钞票各银行,至目前为止,计有中央、中国、交通、本库、中国实业、四明、通商、浙江兴业、中国垦业、中国农工等十家。发行方法大抵相同,发行范围以中央为最广,发行资格以中国、交通为最老。发行数额在先,固以中国为最多,而近年来则以中央为第一,中国次之,本库与交通、中国实业三家又次之,四明、通商、浙江兴业、中国垦业四家又次之,中国农工为最少。若就发行额比例而言,本库与交通及中国实业不相上下,与中国大约为一比二,与中央大约为一比四;本库与四明、通商、浙江兴业、中国垦业等四家则为二与一之比,与中国农工则为四与一之比。总之,本库发行之数,在京可列第三四位。
(三)镇江代兑处
镇地代兑机关,在十二年八月原由中南委托诚孚、慎康两庄代办,嗣因本券日渐流通,沪库为便利镇、扬领兑本券机关及为邻近镇、扬一带地方推广用券起见,十三年四月向镇江鼎丰钱庄租定库房,为办理驻镇兑换券与准备金出纳保管之处所,对外并不挂牌,派胡敏源君为驻镇办事员,办理兑换券与准备金出纳保管事宜,拟订沪库驻镇办事暂行规则八条,驻镇办事员办理各埠钱庄、银行领用本券暂行办法各六条,并函聘与本库钞券共有关系之鼎丰、诚孚、慎康三钱庄经副理钱瀚如、陆小波、蒋健堂、卢焕卿四君为就近稽核(以库存兑换券与准备金及连类票据是否与帐相符,又办理出纳是否与本库指示办法相合为限)。上项领用本券办法,钱庄以镇江鼎丰、诚孚、慎康、扬州怡大四家为限,银行以扬州盐业、南京盐业、金城、大陆四家为限。开办以后,宁、锡、扬、通各地送钞及调拨准备金等事,均以镇库为枢纽,颇称便利。嗣因时局不靖,鼎丰庄收歇,而镇库事务清简,十七年一月将镇库撤销,胡敏源君暂行停职。所有镇地兑钞事宜,委托镇江慎康钱庄代办。十九年二月,慎康庄改组,委托元益庄代兑,并以江北里下河一带代兑各庄,沪库相隔甚远,为便于稽核及就近调拨起见,委托元益庄出面斟酌地点,选择钱庄为本钞代兑机关。翌年年底,元益庄停业,所有应还准备金及兑存券,至今尚未归清,现仍在催收中。廿二年四月,沪库委托该地元康钱庄代兑本钞,以迄于今。兹将元康代兑钞票办法附录于后:
四行上海准备库委托镇江元康钱庄代兑中南银行钞票办法
一、准备库交存元康兑钞准备金三万元,不计利息,元康收到准备金后,出具寄库证,交准备库收执。
二、元康于门首显明之处悬挂“收兑上海中南银行钞票”牌子,一面并于开始兑现时,在当地登报通告。
三、元康兑进钞票,就近通知南京四行储蓄会,填具收条,派员提取。元康即将收条函寄准备库,并指定庄号在沪交款,但兑数在二万元以内,元康得随时咨照准备库先行交款,一面将钞票封存,候准备库派员提取。
四、元康对于交存之准备金及封存券,应负完全保管之责。
五、元康以至少按市价值五万元之债券,提交准备库,作为前项交存准备金三万元及封存券二万元之保证品。
前项债券种类,须经准备库认可。
准备库收到前项债券,应出具收据交元康收执。
债券按期应收之本息,由准备库代收,拨还元康。
债券市价低落时,元康应即补足缺额,反之如有增涨,元康亦得就增涨之数提回。
前项交存准备金及封存券,将来倘有短少,准备库得随时处分债券,即以所得价款悉数抵偿,有余找还,不足仍归元康负责还清。
六、元康如向中南银行领用暗记券,该行所有之暗记券悉归元康自行兑现,如元康领用该行之暗记券另加特约之小暗记者,其小暗记券归元康自兑。
七、每届麦季如兑现较多,原有准备金不敷应付时,准备库当酌量需要情形,增存临时准备金,元康亦同时增存保证品,至恢复平常状态时,互相收回。其办法临时订定之。
八、元康代准备库办理兑钞事务,准备库按月贴费三十元。
九、本办法因有第六条领用钞券之规定,特抄送中南银行及其南京分行备案。
十、本办法经双方同意,切实遵照,倘有窒碍,双方均得随时函商修改或废止之。
查元康门市兑现不多,每日各银行间有本钞送至该庄,不须兑现,大概归沪地划帐。每年一月至四月兑进较多,五月因值新麦登场,秋季亦有米稻、杂粮销用。
镇地他行钞票以中行钞流通最广,因该行代兑机关较多。本钞在镇流通数目,约与中、交两行券相等。
丹阳立生庄代兑本钞之经过
十三年五月,沪库委托丹阳立生仁记庄代为收兑零星钞票,当交存该庄准备金二千元,以备兑钞之需,并准该庄向镇库领用本钞。十六年阴历四月间,该庄宣告清理,所存该庄准备金,延至十八年二月间方始归还。
(四)扬州代兑处
扬地本钞事宜,最初由扬州盐业银行代办。十二年四月,扬盐业代沪库委托该地元丰、德春两钱庄代为收兑零星本券。次年,又由沪库加托该地怡大钱庄代兑。十五年三月,元丰庄收歇,收回准备金,改托润康钱庄代兑。十六年三月,收回怡大准备金,撤销代兑。同年六月,扬州盐业银行停办,由沪库委托该地久丰钱庄代理扬地本券一切事宜,当经议定代兑办法六条(原函附录于后),按照实行。十六年年底,收回润康庄准备金,撤销代兑。二十年二月,久丰庄收歇,收回准备金,改托怡生庄代理扬地本券事宜,仿照久丰庄前与沪库所订代兑办法办理。廿一年十二月间,德春庄宣告停业,所存该庄准备金三千元,经怡生庄代为催收,归还一千七百元,作为了结。现在扬地代兑机关,仅有怡生庄一家。本券在扬信誉极佳,市面甚为流通,人民使用视同现金。据怡生庄报告,自该庄代兑以来,平时持票来兑者以乡村农民为夥,系因知识浅陋,不惯使用钞券。其次即土产贩商,数目时多时少。春秋粮食登场、市面活动之际,每月兑进者三四万元不等。查扬地流行市面之钞券,以中国钞票为数最多,交通次之,中央钞票在最近期间亦属不少,与本钞数目不相上下。其他即中国实业、四明、通商等行钞票,为数较少。统计扬地各行流通券数目,本钞约占十分之二。
摘录沪库致扬州久丰钱庄函稿
十六年六月七日
一、宝庄于门首显明之处悬挂“收兑上海中南银行钞票”之招牌。
二、附上广告底稿一纸,请代登扬地日报两种各两星期。
三、敝库交存宝庄准备金洋五千元,不计利息。
四、兑进敝钞由宝庄随代用出。
五、兑存敝钞如积有趸数而需用现洋时,由宝庄函致敝库拨款,或沪交,或扬交,或在扬购买,悉听宝庄之便,一面将钞票封存,由敝库随时派人来取。
六、扬州润康、德春两庄仍由敝库交存准备金各叁千元,如该两庄兑积多数,得向宝庄兑现,并请随时照詧。
以上所拟暂行办法甚妥,将来如有碍难之处,得随时协商更改,即请查照办理。
沿运河各钱庄委托代兑之经过
十三年五月,沪库为推行本券起见,拟在江北里下河一带设立代兑机关,先派孙柏森君前往各地调查实况,嗣经议定筹办里下河收兑本券代理机关办法七条,委托扬州盐业银行代办,由该行派员向各埠钱庄接洽。是年五月托定仙镇瑞源森、邵伯庚大两庄,六月托定泰州谦益丰、兴化吉泰祥、盐城吉泰隆、东台恒生四庄。同年八月,为仙镇各地典当推行本钞起见,加托仙镇钜隆庄。十四年初,该庄停止营业,改托仙镇森康庄。十四年七月,由沪库委托高邮裕隆庄代兑。十五年六月,由扬盐业代委托东台裕顺庄代兑。兹将以上各地代兑钱庄委托及撤销日期列表于下:
十六年六月扬州盐业银行停办时,沪库将仙镇瑞源森、邵伯庚大、兴化吉泰祥、盐城吉泰隆、仙镇森康五庄代兑处,移归扬州久丰庄就近代为接洽办理。十九年四月,沪库与镇江元益庄商定,江北一带委托该庄斟酌地点,选择殷实钱庄,重行分设代兑处,由元益出面与各代兑处订立代兑契约(原文附录于后),归元益负责办理。十九年六月底及是年底,先后两次接元益庄报告,设定各代兑处如下:
二十年五月,据元益庄报告,高邮阜祥庄因条件未妥,改托该地源大庄代兑,交存准备金一万元。是年年底,镇江元益庄停业,所有代交存江北各庄准备金,至今尚未交代。
立契约: (73)、镇江元益庄。今 为便利各界使用上海中南银行钞票起见,特与元益订立代兑契约,双方商订条件如左:
一、元益交存 准备金 千元,为代兑上海中南钞票之用,不计利息。
收到准备金后,出具六个月期正式存据,交元益收执,期满换立新据。
上项准备金由 负完全保管之责,至将来如数归还为止。
二、 收到准备金后,应于每晨开市时,在门首显明之处悬挂(收兑上海中南银行钞票)招牌,以便兑换。在本契约未取销以前,不得中途停止。
凡持钞票兑换者, 均以现洋交付,不取贴水,更嘱同人一律谦和接待,必使兑客满意,乐于使用。
三、元益由公函送交 上海中南银行样本券一册,以便验别真伪。至本契约取销时,缴还元益。
四、 兑进中南钞票,随收随用,以省输送之劳。
五、元益或中南或四行准备库,得随时派员赴 所在地,考察中南钞票兑现情形及流通状况,藉明 办理成绩。
元益就考察所得中南钞票在当地流通额数,如果著有成效,当另谋酬报,以期增进办事之兴味。
六、 无论代兑代用,对于中南钞票信用应绝对维护。
七、本契约以本年 月为期,期满经双方同意得延长之。在满期以前,遇有特别事故,亦得磋商修改或废止之。
八、本契约一式两份, 与元益各执一份。
(五)南通代兑处
十二年十月间,中南沪行代沪库委托南通汇余庄为代兑处。自四行领用暗记券以后,盐业、金城、中南三行发行数甚巨,金城、中南两行并派有驻通办事员,专司其事。十九年十一月,沪库因四行在该地推行本钞收兑事宜日益繁重,由沪库与该地太隆钱庄订定合同(原文附录于后),委托为南通方面本钞代兑机关,并在该庄内自建库房一所,为存储现款及本钞之用,调周宝莘君为驻通办事员,冯振鲲君为出纳员。二十年十一月,周宝莘君调充南京分会管理,调周锦君为驻通办事员。廿一年一月,周锦君调总处办事,调邹浩泉君为驻通办事员。同年九月,冯振鲲君调京会办事,调徐君在通库办事。二十三年二月,调邹浩泉回沪库办事,派徐君为驻通办事员。同年四月,加派周宝濂君在通库帮同办事。
立合同:四行上海准备库、南通太隆钱庄(下称准备库、太隆)。今太隆受准备库委托,为南通方面上海中南银行钞票代兑机关,双方商定办法如下:
一、太隆于门首显明之处悬挂“收兑上海中南银行钞票”牌子一面,非经准备库同意,不得撤回。
二、准备库在太隆庄内自建库房一所,为存储现款及本钞之用,并另派办事员、出纳员一二人,常川驻通,专司出纳、保管及接洽调拨事务,但不对外。
准备库如在通正式成立分库,因就库房之便,得向太隆转借房屋为分库办事之所,用先协定准备库驻通办事员或出纳员之委派或更调,随时专函通知太隆,以资接洽。
三、准备库交存太隆备用准备金五万元,不计利息。
上项准备金太隆收到后,负责保管,填立寄库证,交准备库存执。至本合同取销时,准备库凭此证向太隆如数收回。
设遇涌兑,准备库存在南通现金准备不敷应兑时,太隆应负接济之责,其数目以前项备用准备金用完为度。
四、太隆每日关于代兑本钞之现洋进出及本钞收付,均与准备库通友接洽办理。
兑进本钞之分剔暗记及就近向四行在通发行机关收兑等事务,均托太隆代办。
五、准备库南通原有之兑钞机关,遇有零星数目,仍旧委托继续代兑,所有兑进本钞迳交太隆兑现。
六、南通附近唐家闸等处,曾由汇余经手委托代兑机关五处,共计拨交准备金壹万伍千元,此项代兑机关仍旧继续移归太隆接洽办理。至各庄是否殷实及办理情形若何,由太隆庄随时注意考察,如认有未妥,经准备库同意,得更换或停止之。
七、太隆开业后,应登报通告,声明代兑中南钞票。其广告底稿由双方拟订。
八、太隆因代兑中南钞票所生一切费用,暨准备库在通自建库房并办公所占房地,以及通友膳宿,准备库概不贴费。
九、本合同以壹年为期,到期如双方无异议,得延长之。在未到期以前,倘有窒碍之处,亦得磋商修改或废止之。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准备库与太隆各执一份。
本券在南通市面流通历史颇久,查民国十三年市上已见行使。彼时仅有代兑而无发行,因犹在使用硬币时代,纸币不大畅行。市上流通之本钞,仅为商旅流入,为数甚微,代兑处收下,随即运送至沪,不过便利持票人而已,并无利益可言。自民十六年后,南通四乡“共匪”骚然,商旅感于硬币搬运维艰,咸趋向纸币。十八年秋,棉花丰登,纸币需要益切,时仅有中国银行独家发行,金融界咸感供不应求,缘是中南应需要而至,是为本钞在南通发轫之始。方四阅月,发行达二百余万。次年金城、盐业联袂而来,沪库亦随之遣派专员来通,办理兑现事宜。最先每日兑现尚有千数百元,日久渐稀,近几绝迹。五年中先后发生挤兑两次,均旋即平息,兑回数量约占通发行额一成而弱。近年来通人士对于本钞信仰日深,决非谣诼所能撼动矣。
南通钱庄领用本钞,在先均以各庄本券掉换,迟期八天,届期以他钞抵还。二十年,各钱庄受九一八影响,大半收业,罕有领用者矣。是年盐业停止发行,现仅有中南、金城两家。全年发行数量,中南约在三百余万,金城如之,每至花市,犹不止此数也。本钞在江北代兑处虽只南通一处,其自然流通之区域,则遍及启东、海门、如皋、东台、泰州五县,而各县人士对本钞之信仰,则与中、交钞券视同一例,不分轩轾也。
通库设立之初,中南、盐业两行先后拟定推行本钞办法,金城虽未规定其办法,与该两行大致相同,大陆发行数极少。兹将中南、盐业两行在通推行本钞办法原函摘录于下:
摘录盐业、中南银行来函
十九年十一月
(一)此后敝行在通需用本钞,由敝行自行运通,存储贵通库,俟需要时就贵通库领用,并在通照章缴纳六成现金(即现洋与在通能兑现之外钞),其四成保证准备由敝驻通员于领钞当日函报敝行,随时在沪交纳。
(二)贵通库委托太隆钱庄为本钞兑现机关,太隆兑进本钞中属于敝行暗记者,即在通向敝驻通员换回现金。
(三)敝行在通本钞如回笼较多,一时不及推行,得交还贵通库封存,取回六成现金,并函知敝行向尊处取回四成保证准备。
(四)如存通本钞数目过多,由敝行自行派员运沪。
(五)存通本钞无论运而未用或回笼封存,每日由通库员开单通知敝行驻通员后,归敝行负责。如未准通库员通知,敝行不负责任。
(六)通沪运送中及存在通库之本钞,均归敝行自行负责。
(七)此后通地领用本钞,其准备现金均完全在通交纳,但双方洽商同意,亦得改在上海交纳。
十八年十月间,沪库据南通汇余庄函告,中南银行为发行便利起见,曾托该庄择设乡镇兑换机关三处,为掘港鼎丰钱庄、刘桥颜德记花行、三十里陆万昌花行,嗣又添设代兑处两处,为唐家闸厚生庄、白蒲恒丰庄,共计交存准备金壹万五千元。十九年十一月,沪库与太隆庄订约,将以上各代兑处由汇余移交太隆接洽办理,该五处准备金共计改交壹万弍千元。二十年十月,唐家闸厚生搁浅。次年因时局影响,其余四处有发表清理者,有宣告收帐者,所存准备金由太隆负责催归,现在尚未结束。二十年十一月间,通库鉴于运钞赴沪风险堪虞,并为减省手续起见,与中国、交通、中国实业三行会商以后,彼此存钞在通兑换,先将收付互相轧抵,不足之数出立汇票,迟两日在沪交付,议订办法十条,按照办理。廿二年,南通上海银行(74)代兑中央、垦业两行钞券,亦依照该办法互掉,但前项办法当时并未正式签订,兹不赘录。
南通素有模范县之称,为江北金融枢纽,出产三大宗为花、纱、布。就中以花为最巨,南通一区而论,中稔之年产额约四十余万担,值银一千六七百万元,倘以各县联合统计之,则达一百五六十万担,值银六七千万元。如此巨大产销,首靠纸币营运,故南通一埠发行行达五家以上,计为中国、交通、实业、中南、金城,又兑换处两所,为垦业、中央。就中以中国历史最久,交通、中南次之,实业又次之。发行数量,中国约占百分之四十,中南约占百分之二十,交通约占百分之十五弱,实业约占百分之十五,中央、垦业由上海银行领用、数额约在一百余万。南通自“匪乱”后,乡民多不敢收藏现金,代以纸币,惟乡民收储纸币,必择中南、中国,盖以两行在通发行历史较久耳。在先上海其他各银行杂钞亦能通用,近来则因无兑换处,已被淘汰。九一八以前,各行对于钱庄领用,均以八日期庄票调换,现则改为外钞现掉,五天回息,亦有因自设花庄,带去钞券直接发行。前者责任轻而用途不实在,后者用途较实在而责任重大,利害互见。在先江北行使纸币限于南通一隅,近来则推及各县。
(六)无锡代兑处
十三年五月,沪库为应茧汛钞券需要起见,其时无锡中南银行业已成立,暂向该行租借库房为出纳保管之处所,订定《沪库临时驻锡机关办事大要》五则,并派沪库办事员卞宗藩、陈新培两君赴锡为临时驻锡办事员,办理应付茧汛钞券事宜,事后卞、陈两君仍回沪库办事。十四年五月茧汛时期,锡中南奉总行命撤销,沪库派办事员冯振鲲君赴锡暂驻该行办事。同年七月,无锡分会成立,所有本券事宜移归锡会办理,并将常州豫通银号、溧阳宝丰庄两代兑处亦归该分会就近接洽调拨,由沪库拟定《沪库委托无锡分会办理代兑事宜暂行办法》十二条,陈经总处核准施行。十六年四月,无锡分会奉总会命暂行停办,所有锡地兑钞事宜委托瑞昶润银号代办。廿一年一月,因瑞昶润号内部发生事故,撤销代兑,由沪库改托无锡大陆银行代为收兑,以迄于今。
本券在锡信誉甚好,故市面上颇见流通,大陆行每月赴沪领用约三四十万元。门市兑现,除少数个人及破旧者外,同行方面设无特殊情形,彼此均无兑现之事。宜兴、溧阳、常州及其他附近地方,本券亦可流通,惟仅少数。锡埠流通钞票种类甚多,以中国为最多数,交通次之,本钞与实业又次之,兴业又次之,余如中央、垦业、农工、通商亦均有代兑机关,故市面上亦见流通。
常州豫通银号代兑本钞之经过
十二年五月,有常州豫通银号愿为本钞收兑机关,当由沪库与该号经理面订办法,不给准备金,按月贴与手续费二十元,代为收兑。十三年九月,战事发生,由沪库派卞宗藩君赴常接洽兑钞事宜,暂订临时兑券办法十二条,嗣因常地平靖如恒,前项办法亦即取消,留置准备金三千元,以备兑钞之需。十六年三月,该号改组,其时适时局不靖,钞现输送均感困难,由锡会函咨该号撤销代兑,收回准备金。
溧阳宝丰银号代兑本钞之经过
十三年七月,无锡中南银行代沪库委托溧阳宝丰银号代理收兑本钞事宜,交存准备金二千元。十四年夏,锡中南撤销,锡会成立,改归锡会就近接洽调拨。十六年二月,该号停止营业,所存准备金由锡会收回。
(七)苏州代兑处
沪库开办之初,苏地本券事宜原由大陆行代办,嗣经中南胡总理托定该地久源、晋生两庄为代兑处,兑存本券,积有巨数,就近向苏州大陆掉换现洋。十六年八月,大陆行撤销,而久源、晋生两庄对外并不悬牌,复经沪库派员赴苏,向该两庄接洽,除仍继续收兑本券外,又经该两庄介绍协丰钱庄悬牌代兑,归久源、晋生两庄就近统辖,积存本券,向该两庄兑现。二十年六月,苏州金城银行成立,由沪库委托该行代为收兑。廿一年七月,与沪大陆行商定,苏金城兑进本券内凡有大陆暗记券,归该苏行兑现。廿二年一月,协丰钱庄收歇,所有苏地代兑之久源、晋生两庄,均一律停止代兑,并归金城单独代理。同年三月,沪库与苏州金城银行拟订《沪库改订苏州兑钞办法》《苏州金城在苏领券办法》各十条。按照上项兑钞办法,调冯振鲲君为驻苏办事员,办理钞券事务。廿一年十一月,苏州中南银行开业,按照行、库决议本钞收汇区域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改订《苏州代兑本钞办法》,并拟订《苏州中南银行沪库驻苏办事员办事细则》各一件(原文附录于下),经沪库及沪四行同意实行,并令冯振鲲君移驻中南行办事。
沪库改订苏州代兑本钞办法
一、沪库兹以中南在苏州设立分行,为遵照行、库决议本钞收汇区域办法第二条,对于苏州代兑本钞,特改订本办法办理,以前所订办法一律取消。
二、凡苏州收兑本钞及属于发行一切对外事宜,均委托中南苏行出面代办。关于准备现金之收付及保管,以及本钞之收付、分理及保管,亦一并托中南代办,但须专款存储,不与他款混合。其收付及保管责任,除天灾及人力不可抵抗之事外,归中南负之。同时,并由库选派办事员一人或二人,常驻中南,办理下列事项,但不对外:
1. 库存准备现金及本钞之帐目登记,并缮写逐日发寄沪库公函。
2. 查核库存准备现金及本钞数目,与帐目核对。
3. 商同苏中南调拨准备金事宜。
4. 关于封存暗记券事项。
5. 接洽苏四行发行事项。
6. 秉承沪库办理苏州发行上其他事项。
驻苏办事员之委派或更调,沪库当以公函分知苏四行,以资接洽。
三、关于苏中南与库派办事员间之一切手续,另规定之。(第六、第七条暗记券封存及领用手续坿。)
四、凡苏四行收入各该沪行暗记券,应随时由苏四行自行互兑,不由库兑。(暗记载明第五条。)
五、中南代库兑入本钞,应随时分理各行暗记券,除SS券系该沪行领用,应归中南自兑外,其余照下列办法办理:
1. SK、B、HK、S以上三种(75)系沪金城领用,由中南向苏金城掉现。
2. SC系沪大陆领用,由中南向苏大陆掉现。
3. HH系同里晋丰钱庄领用,兑满一千元时,由中南就近通知该庄备现掉回。在未掉回以前,其兑钞之款,暂在沪库准备金内拨付,掉回后收转之。
4. 其他有记暨无记券,随时在沪库准备金内拨付。(盐业在苏现尚未有分行,该沪行领用之SY暗记券,只得暂入本类之内,一俟设有分行,当照其他三行一律办理。)
六、苏四行得援照宁、汉办法,由各该沪行具函,向沪库领用暗记券(此项暗记券即指沪盐业SY,沪金城SK、B、HK、S,沪大陆SC,沪中南SS而言,以下仿此),在苏封存,以备陆续领用。该券领运到苏,应即以公函知照驻苏办事员,经该员会同加封后,仍归各该领用行,按照第十一条之规定,自行负责保管,并得由驻苏办事员随时检查之。在领用时,除以公函向驻苏办事员接洽,会同启封领用外,同时应将应缴之现金准备拨交中南,列入沪库准备金项下,其保证准备在沪拨还。
前项封存券之封存及领用或运沪,各该领用行同驻苏办事员应以回单证明,封存时归行盖回单,领用或运沪时归驻苏办事员盖回单。每日并由各该领用行以复写纸分制存数表三份(表式另坿),以一份留底,二份送交驻苏办事员,由该员加盖印章,以一份留存备查,以一份转报沪库。如存券用清,其表即填报至用清之日为止(今日存放栏内填写——〇——记号),以后续存续报。
七、苏四行兑入暗记券,如一时无用途,得以公函向驻苏办事员接洽封存(每次封存以壹万元为最低额),应收回之现金准备,在中南沪库准备金项下拨付,保证准备向沪库划收。其封存及以后领用手续,均与第六条同。
八、前项封存券,如久不领用,应由该领用行按照第十条之规定,自行负责运还沪库。在领运时,以公函并坿收条,送交驻苏办事员验付。该员收到前项公函及收条,即就该行封存券项下会同启封,照数拨交。其所出收条,应即寄交沪库,以便该券运到时缴还。
九、现金准备之收付,均以苏交现洋为主,如双方同意,亦得在沪拨划。保证准备之收付,当归沪行、沪库负责办理。
十、暗记券之运送,均归各该领用行自行办理,并担负途中责任。(www.xing528.com)
十一、暗记券在苏封存各该领用行期内,无论如何情形以致发生损失,其责任均归各该领用行负担。每行之封存数目,沪库得酌量情形加以限制。
十二、中南负责代库办理收兑本钞事宜,以及供给库派驻苏办事员之膳宿、库房之借用,应贴费用,由沪库与沪中南商定之。
十三、本办法经沪库及沪四行同意,修改时同。
十四、本办法于民国二十二年十一月 (76)日起实行。
苏州中南银行(下称南行)沪库驻苏办事员(下称办事员)办事细则
(一)本细则依据代兑本钞办法第三条订定之。
(二)南行代兑本钞及代办理发行上对外一切事宜,办事员随时应有接洽,较为重要之事,并应会同商酌办理,如应陈明沪库核办者,由办事员陈报之。
(三)关于准备现金及本钞之进出,办事员仅负承转接洽之责,其实际收付均归南行调验原来书面直接处理之(书面经南行过目后,应由该行经副理加章备查)。但为南行与办事员双方查考起见,前项收付,对内应各另用回单证明,收入之款归南行盖回单,付出之款归办事员盖回单。
(四)南行代为保管之准备现金及本钞,均须专款存储,不与他款混合。其收付及保管责任,除天灾及人力不可抵抗之事外,归南行负之。每日结存数目,并由南行以复写纸分制准备金日报、钞票日报(表式另坿)各三份,以一份留底,以二份送交办事员,由该员加盖印章,以一份留存备查,以一份寄交沪库查核。
(五)办事员应将寄存南行之准备现金及本钞逐日查点,并与南行所制日报及本人经管帐目一一核对,必须三面符合。
(六)准备金应以适用为度,调拨时,或做汇款,或运现洋,应随时制宜,统由办事员商同南行办理之。
(七)苏四行向库领用封存暗记券,应以公函声明所领数目,连同应交之六成现金(现金迳交南行)及由沪拨交之四成保证金,凭信向办事员领用。办事员除持原函通知南行,将所交来现金代为收入沪库准备金项下,及将保证准备金凭信迳寄沪库向收外,所有应交之暗记券,即由办事员就该行封存券项下会同启封,照数拨付之。
(八)苏四行商请封存暗记券,属于向沪库领去在苏封存者,应按照代兑本钞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之;属于兑存券封存者,除仍照代兑本钞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外,其应收回之六成现金,即由办事员持封存行原函通知南行,在沪库准备金项下拨付,尚有应收回之四成保证金,由办事员开给向沪库支付之凭信,在沪拨还。
(九)按照代兑本钞办法第九条,应在苏收之现金,经双方同意,改在沪拨划时,付款方法以凭信或汇票,交由收款方寄沪收取之。
(十)寄存本钞户沪库认为存数过多,当派员并备公函赴苏,向办事员领取运沪,办事员验明公函并向来员索取收条后,应即持原来公函及收条通知南行,在寄存本钞户内照数交,所出收条另以公函寄还沪库。
(十一)关于以上各条内办事员持交南行阅洽之函件,俟南行经副理验明盖章及另用回单证明后,仍由办事员收回,分别存转。
(十二)办事员应将每日之现金及本钞收付各数,逐笔记入帐内。
(十三)代兑本钞办法之其他规定,本细则亦适用之。
(十四)本细则经沪库及沪中南同意,修改时同。
(十五)本细则与代兑本钞办法同时施行。
苏地本券发行,初仅盐业、大陆两家。在未改洋本位以前,钱业之领用本暗记券者,计有元顺、福大、恒余、保大、久丰等数家,每日发行约在二三万元左右,因有搬运关系,故兑现之数亦相等。迨至金城分行成立,虽曾竭力推销,终因无利可图,旋即中止,领用暗记券之各钱庄亦因沾润为难,逐渐取销。闻刻下仅剩久丰(领用大陆券者)一家,尚在领用。至金城、大陆本身,无非应付往来户,略有销用,为数似亦甚微。自洋本位改定以来,各业轻视钞币之目光,略为转移,更兼本券之流通额较少,故兑现数目亦因之减少。查苏地仅一县治,既鲜工厂,又少客商,大批推销,殊非易易。各钱庄领用,大都贪图数天利息,并无真实用场,因之趸数出去,仍多趸数回来。所幸嘉、湖、琴、昆、锡、澄、宜、溧、常、镇、丹、扬等处,均与苏市有直接往来关系,故各行钞券尚可流通。目下苏市及各乡镇流通钞额约计七八百万元,则本券流通数约在百数十万元。至四乡乡人收用钞券,各地各乡虽有异同,然以苏垣各业中人眼光观察,均认为中国、交通为最多,中南次之,是本券在四乡之流通,已得到相当地位。至其他各行,虽曾设法在各乡镇推销,只以信仰力关系,结果徒费心力而已。
发行钞票全视市面上之需要。查苏地上半年有丝茧,下半年有米麦,钱庄家在事前大都陆续增加库存,以备应用,各庄存储之钞券,以中国、交通、中南三家为主体,其他各行钞票,虽均有代兑机关,然以信仰未深,均不使其积存,因之市上所常见面之钞票,反以他行为多。照目下各钞流通约数,列表于后:
(八)同里代兑处
十八年十一月间,苏州同里晋丰钱庄经人介绍,愿以十足现金向沪库领用暗记券,票面加印HH暗记,所交现金按周息三厘给息。十九年三月,该庄向沪库洽商重订领钞办法,当经签订合同,按照实行。兹将条文附录于下:
立合同:四行上海准备库、同里晋丰钱庄(下称准备库、晋丰)。今因晋丰向准备库领用上海地名中南银行钞票,特订立合同如左:
一、晋丰领用之钞票,订明由准备库加印HH暗记,以资识别。
二、晋丰领用之暗记券,总额叁拾万元为度,在限度以内得随时分批领用,但每次领用数目至少须在弍万元以上。
三、晋丰领用暗记券,应先缴现金准备金六成、保证准备金四成。
保证准备金以四行储蓄会所立之储蓄证交纳,作为保证品。
保证品经准备库同意,晋丰得以别种相当物品交纳或掉换。
四、晋丰预存银两于准备库,为上海代兑暗记券之准备金。
晋丰预存之款,准备库按照市拆九五扣给予利息。
准备库兑进暗记券满弍千元,即照当日洋厘,加二毫五丝,合规元付帐,一面通知晋丰派人来取。
晋丰所存之款,如不敷支付,准备库得按日照所垫之数,向晋丰收取利息(按欠拆算)。
五、准备库外埠兑钞机关兑入HH暗记券,准备库得按照路程及代兑额,向晋丰征收汇水及运费。
六、晋丰在同里方面,对于零星本钞,一律代收代用。
七、晋丰领用暗记券如已足额,仍拟扩充,限度经准备库同意,得增加之。
八、本合同以一年为期,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得续订之。未满期以前,遇有特别事故,经双方同意,得随时磋商修改或废除之。
九、本合同中途废止或期满不再续订,晋丰应按领用额以四成现金向准备库换回保证品,倘届时不能照换,准备库得将保证品照章处分,得价抵还,有余、不足,仍向晋丰理楚。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准备库与晋丰各执一份。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上海准备库
同里晋丰钱庄
中华民国十九年三月廿四日
查同里地方向来钞票流通以中、交两行为大宗,自晋丰领用暗记钞后,现在本钞流通非常顺利,该庄门市兑现每日约千元左右。至领用之暗记券,专发米行,故流散四乡,无大批回笼之弊。查同里各行钞票流通总额约在三十万,本钞约占十分之五。
(九)杭州代兑处:绍兴、金华代兑处属之
沪库成立之初,委托杭州盐业银行代兑本券,并由该行委托杭地晋康钱庄代兑零星之数。十三年八月,因时局变化,车路中断,而晋康庄又有畏缩之意,其时沪库派周锦、卞宗藩、陈新培三君暂驻杭州,帮同办理本券事宜,事平后仍调回沪库。十五年年底,杭州盐业因时局不靖,奉沪行命暂行迁沪办公,所有杭地兑钞事宜,由晋康庄暂为代办,并由沪库派王大镕、杨佐圣两君先后赴杭,暂驻该庄,专办本券切角焚毁事宜。十七年五月,晋康庄停业,改托杭地崇源钱庄代兑。十八年一月,杭州盐业银行复业,沪库与该行订定《杭州盐业银行代兑沪库发行之中南钞票办法》五条,除由沪库与杭州崇源钱庄解除原订代兑契约,改归杭盐行委托该庄继续代兑外,并添设杭州益源及湖墅仑源二家,统归盐业出面委托。同年六月,杭州大陆银行开幕,沪库依据杭州盐业收兑沪钞办法,与大陆沪行订定《杭州大陆银行收兑沪库发行之中南钞票办法》,按照实行。十八年九月,杭盐业代沪库在绍兴添设代兑处,委托该地储成钱庄代办,由盐业与储成商定代兑办法七条,经本库同意实行。二十年六月,杭州大陆以浙省兰溪一埠交通便利,商业繁盛,与本库商定委托该地穂茂钱庄为本券代兑机关,由大陆与穂茂庄订立代兑上海地名中南钞票试行办法,暂行试办,嗣因该庄代兑本券殊鲜成绩,次年二月解除原约。二十年六月,杭州中南支行开幕,其时本钞外埠兑现问题尚未协商妥善,暂行援照杭州盐业、大陆两行成案,订定《杭州中南银行收兑沪库发行之中南银行钞票暂行办法》八条。廿一年四月,沪库鉴于杭州三行兑钞事务日繁,陈准总处,委派周连甲君为驻杭办事员,常驻中南办理各事,但不对外,经沪库、沪四行同意,订立《改订杭州代兑本钞办法》《杭州中南银行沪库驻杭办事员办事细则》各一件(办法及细则附录于后),所有前订办法一律取消。杭州原有之代兑钱庄,除益源、崇源撤销代兑外,其湖墅仑源、绍兴储成仍托代兑,惟改归中南出面委托,以资统一。嗣因仑源代兑条件未能商妥,实行撤销。至储成钱庄,经中南改订代兑办法八条(附录于后),照常代兑。廿二年三月,以浙省上江一带商业繁盛,为推行本钞起见,由杭中南委托金华济源钱庄为本钞代兑机关,订立代兑本钞办法七条(附录于后)。查十三年八月间,沪库曾与上海中南、盐业两行合租杭州安徽会馆地基一方,预备建筑新屋,以备行、库之用,嗣因时局变迁,迄未兴工建筑。十六年七月,行、库公议,将该租地退租,原订合同取消。又,十七年七月间,四行代表在北平会议时,议及南京、杭州应设法推行本钞,议定杭州应由沪库会以储蓄会名义设立分会,兼办兑钞事宜,后因时局关系,亦未设立。自沪库派定驻杭办事员以来,所有杭地兑钞以及调拨准备金等事,颇能收指臂之效。
沪库改订杭州代兑本钞办法
(一)沪库为便于调拨及便利四行杭州分行发行起见,对于杭州代兑本钞,特改订本办法办理,以前所订办法一律取销,所存杭三行准备金亦同时收回。
(二)凡杭州收兑本钞及属于发行一切对外事宜,均委托中南杭行出面代办。关于准备现金之收付及保管以及本钞之收付分理及保管,亦一并托中南代办,但须专款存储,不与他款混合。其收付及保管责任,除天灾及人力不可抵抗之事外,归中南负之。同时,并由库选派办事员一人或二人,常驻中南办理下列事项,但不对外:
1. 库存准备现金及本钞之帐目登记,并缮写逐日发寄沪库公函。
2. 查核库存准备现金及本钞数目,与帐目对同。
3. 商同杭中南调拨准备金事宜。
4. 关于封存暗记券事项。
5. 接洽杭州盐业、中南、大陆发行事项。
6. 秉承沪库办理杭州发行上其他事项。
驻杭办事员之委派或更调,沪库当以公函分知杭三行,以资接洽。
(三)关于杭中南与库派驻杭办事员间之一切手续,另规定之。(第七、第八条暗记券封存及领用手续坿。)
(四)在时局未平定以前,为避免持票人误会起见,盐业、大陆两行仍旧悬牌代兑,但同业来收,可嘱向中南收兑,每行暂拨存准备金五千元,兑入之本钞得随时向中南收兑,一俟时局平定,再行完全停止代兑。前项准备金,由两行各出准备金寄库证,交沪库收执,其责任除天灾及人力不可抵抗之事外,归两行各别负担。
(五)凡兑入SY、SC、SS暗记券,应仍旧随时由各该领用行在杭自行互兑,不由库兑。
(六)杭州原有之代兑钱庄,除益源、崇源撤销外,其湖墅仑源、绍兴储成,仍托代兑,惟改归中南出面委托,以资统一。该两庄代兑情形,由驻杭办事员商同中南随时考核之。
(七)杭盐业、中南、大陆三行得援照宁、汉办法,由各该沪行具函向沪库领用暗记券,在杭封存,以备陆续领用。该券领运到杭,应即以公函知照驻杭办事员,经该员会同加封后,仍归各该领用行,按照第十二条之规定,自行负责保管,并得由驻杭办事员随时检查之。在领用时,除以公函向驻杭办事员接洽,会同启封领用外,同时应将应缴之现金准备拨交中南,列入沪库准备金项下,其保证准备在沪拨还。
前项封存券之封存及领用或运沪,各该领用行同驻杭办事员应以回单证明,封存时归行盖回单,领用或运沪时归驻杭办事员盖回单。每日并由各该领用行以复写纸分制存数表三份(表式另坿),以一份留底,以二份送交驻杭办事员,由该员加盖印章,以一份留存备查,以一份转报沪库。如存券用清,其表即填报至用清之日为止(今日存数栏内填写——〇——记号),以后续存续报。
(八)杭盐业、中南、大陆三行兑入暗记券,如一时无用途,得以公函向驻杭办事员接洽封存(每次封存,以壹万元为最低额),应收回之现金准备,在中南沪库准备金项下拨付,保证准备向沪库划收。其封存及以后领用手续,均与第七条同。
(九)前项封存券,如久不领用,应由该领用行按照第十一条之规定,自行负责运还沪库。在领用时,以公函并坿收条,送交驻杭办事员验付。该员收到前项公函及收条,即就该行封存券项下会同启封,照数拨交。其所出收条,应即寄交沪库,以便该券运到时交还。
(十)现金准备之收付,均以杭交现洋为主,如双方同意,亦得在沪拨划。保证准备之收付,当归沪行、沪库负责办理。
(十一)SY、SC、SS暗记券之运送,均归各该领用行自行办理,并担负途中责任。
(十二)SY、SC、SS暗记券在杭封存各该领用行期内,无论如何情形以致发生损失,其责任均归各该领用行负担。每行之封存数目,沪库得酌量情形加以限制。
(十三)中南负责代库办理收兑本钞事宜,以及供给库派驻杭办事员之膳宿、库房之借用,应贴费用,由沪库与沪中南商定之。
(十四)本办法经沪库及沪四行同意,修改时同。
(十五)本办法于民国二十一年四月 (77)日起实行。
杭州中南银行(下称南行)沪库驻行办事员(下称办事员)办事细则
(一)本细则依据代兑本钞办法第三条订定之。
(二)南行代兑本钞及代办理发行上对外一切事宜,办事员随时应有接洽,较为重要之事,并应会同商酌办理,如应陈明沪库核办者,由办事员陈报之。
(三)关于准备现金及本钞之进出,办事员仅负承转接洽之责,其实际收付均归南行调验原来书面直接处理之(书面经南行过目后,应由该行经副理加章备查)。但为南行与办事员双方查考起见,前项收付,对内应各另用回单证明,收入之款归南行盖回单,付出之款归办事员盖回单。
(四)南行代为保管之准备现金及本钞,均须专款存储,不与他款混合。其收付及保管责任,除天灾及人力不可抵抗之事外,归南行负之。每日结存数目,并由南行以复写纸分制准备金日报、钞票日报(表式另坿)各三份,以一份留底,以二份送交办事员,由该员加盖印章,以一份留存备查,以一份寄交沪库查核。
(五)办事员应将寄存南行之准备现金及本钞逐日查点,并与南行所制日报及本人经管帐目一一核对,必须三面符合。
(六)准备金应以适用为度,调拨时,或做汇款,或运现洋,应随时制宜,统由办事员商同南行办理之。
(七)盐业、中南、大陆向库领用封存暗记券,应以公函声明所领数目,连同应交之六成现金(现金迳交南行)及由沪拨充之四成保证金,凭信向办事员领用。办事员除持原函通知南行,将所交来现金代为收入沪库准备金项下,及将保证准备金凭信迳寄沪库向收外,所有应交之暗记券,即由办事员就该行封存券项下会同启封,照数拨付之。
(八)盐业、中南、大陆商请封存暗记券,属于向沪库领去在杭封存者,应按照代兑本钞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办理之;属于兑存券封存者,除仍照代兑本钞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办理外,其应收回之六成现金,即由办事员持封存行原函通知南行,在沪库准备金项下拨付,尚有应收回之四成保证金,由办事员开给向沪库支付之凭信,在沪拨还。
(九)按照代兑本钞办法第九条,应在杭收付之现金,经双方同意,改在沪拨划时,付款方以凭信或汇票,交由收款方寄沪收取之。
(十)寄存本钞户沪库认为存数过多,当派员并备公函赴杭,向办事员领取运沪,办事员验明公函,并向来员索取收条后,应即持原来公函及收条通知南行,在寄存本钞户内照数拨交,所出收条另以公函寄还沪库。
(十一)关于以上各条由办事员持交南行阅洽之函件,俟南行经副理验明盖章及另用回单证明后,仍由办事员收回,分别存转。
(十二)办事员应将每日之现金及本钞收付各数,逐笔记入帐内。
(十三)代兑本钞办法之其他规定,本细则亦适用之。
(十四)本细则经沪库及沪中南同意,修改时同。
(十五)本细则与代兑本钞办法同时施行。
杭州中南银行代表四行上海准备库,与绍兴储成钱庄互订代兑本钞办法八条开列于左:
第一条 钞票在绍兴兑换,无论数目巨细,均一律以现洋交付。
第二条 中南代四库交存储成兑钞准备金现洋二万元,由储成出具正式寄库证一纸,交与中南代收存执,不计利息,将来解除契约时,仍凭原寄库证取回准备金。
第三条 储成于收到兑钞准备金后,应即悬挂“上海中南银行钞票绍兴代兑处”字样之招牌。
第四条 储成兑进钞票,在交存准备金内拨付,俟兑进数目满足五千元时,储成随即依数照市售出杭洋,补进现洋,以符准备金之原数,一面知照中南连同汇水升去,拨交杭州开泰钱庄收储成之帐,一面将兑进钞票封存,由中南代库备函来取,储成不再启封动用。
第五条 储成或遇收兑数目过巨,交存准备金不敷应用,绍地现洋轧缺时,可电告中南,由中南代库运现来绍,以资接济。
第六条 寄存储成准备金及兑进封存之券,如遇兵灾盗险非人力所能抵抗,而所受损失有充分确切之事实证明者,归四库负担。
第七条 四库与储成无论任何一方,遇有更订办法或解除契约时,均于一月前预先通知中南转函对方知照。
第八条 上项所订办法,缮写三份,四库、中南、储成各存一份备案。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六月八日
四行上海准备库
杭州中南银行
绍兴储成钱庄
杭州中南银行代表四行上海准备库,与金华济源钱庄互订代兑本钞办法七条开列于左:
第一条 钞票在金华兑换,无论数目巨细,均一律以现洋交付。
第二条 中南代四库交存济源兑钞准备金现洋二千元,由济源出具正式寄库证一纸,交与中南代存收执,不计利息,将来解除契约时,仍凭原寄库证收回准备金。
第三条 济源于收到兑钞准备金后,应即悬挂“上海中南银行钞票金华代兑处”字样之招牌。
第四条 济源兑进钞票,在交存准备金内拨付,俟兑进数目满足弍千元时,济源随即依数照市售出杭洋,补进现洋,以符准备金之原数,一面知照中南连同汇水升去,拨交杭州同泰钱庄收济源之帐,一面将兑进钞票封存,负责保管,俟接有中南通知,再电济源负责送杭。所有川资一切规定,每次来往以捌元为度,归中南代四库开支。
第五条 济源代兑钞票每满足壹千元,由中南代四库给予手续费壹元,于月终结算送交。
第六条 四库与济源无论任何一方,遇有更订办法或解除契约时,均于一月前预先通知中南转函对方知照。
第七条 以上所订办法,缮写三份,四库、中南、济源各存一份备查。中华民国二十二年二月七日
四行上海准备库
杭州中南银行
金华济源钱庄
本券在杭由盐业、大陆、中南三行各以暗记券自行发行,平日对于各钱庄领用,大都迟数日期杭洋或申洋交付。其日期之多寡,各行不同,但最多者为五天。至门市兑现情形,在市上拆息平静之时,各银行如收入他行钞类,皆搬往沪地,藉以抵冲头寸,故兑数有限。设遇市上需用现洋或拆息较大,则兑数四五万、六七万不等。查杭州向以汇划为本位,故日常需用不广,在丝、茶、米、棉及农产品收获出售之时,与乡人交易,非现金不能周转,故此时为钞票需用最广之期。
查浙江以钱江之东西划分为浙东、浙西。浙西离沪、杭两地相近,故虽本库无设立代兑机关,本钞已能流通。其浙东出产虽丰,在前因交通及运输之不便,金融亦难发展,嗣赖杭江铁路通车,各业稍呈生气。因金华地方衔接各县,且路局亦以此处为中心,势成将来商业之枢纽,本库已移兰溪代兑处改设于金华。总计浙东有绍兴、金华、温州三代兑处,已足能使本钞自然流通。杭地各银行发行钞票,大致与本钞相同,除中、交两行因代理金库,钞票用途较广外,其余则推本钞。盖杭行共同发行,究属较他行为优也。
(十)温州代兑处
廿一年五月,温州永和银号向沪库领用本钞,在温属及其附近各处发行,并代兑换本钞。所有该号领用之券,加印“温”字暗记。每次领用钞券,交纳六成现金、四成保证准备金。当经签订合同。廿二年七月,该号因运送钞券风险堪虞,商得本库同意,停止领用暗记券,仍代兑换本券,将旧合同取消,另订新合同。兹将新合同条文附录于下:
立合同:四行准备库沪库、温州永和银号(下称甲方、乙方)。今因甲方委托乙方代兑中南银行钞票,经双方同意,订立条件如左:
一、甲方交存乙方兑钞准备金弍万元,不计利息。
乙方收到准备金后,出具寄库证,交甲方收执,在本合同废止时,乙方应照数以现金缴还,换回寄库证。
二、乙方以四行储蓄会定期储蓄证弍万元交存甲方,作为前项准备金之保证品。
前项交存准备金将来倘有短少,甲方得将定期储蓄证应得之本息扣抵,有余找还。
三、乙方因收兑钞票所生一切风险用费,均自行担负,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于门首显明之处悬挂“收兑上海中南银行钞票”牌子,一面并负责委托所在地涵康、鼎源、涵昌、洪元、汇胜、汇溱、咸孚、永丰、晋源等庄一律收兑,以利推行。
五、乙方兑进钞票,无论数目巨细,均随收随用。
六、本合同甲方得察看情形,随时废止之。
立合同:
四行准备库沪库
温州永和银号
民国二十二年七月 (78)日
查本钞在永和银号未领用代兑之先,温州市面流通不多,持票人如向钱摊兑换现洋,每元贴水铜元四五枚。至于温属其他(旧温属原有六县,即永嘉、瑞安、乐清、平阳、泰顺、玉环)各县,在县城所在地虽有极少数发现,但钱摊收兑亦非贴水不可,在各县乡间完全不能流通。自永和银号订约领用代兑以来,该号转托温属各县之殷实庄号代兑迄今,虽无若何成绩可言,但温属各县各处均见有本钞流通,在温州本地由永和特约九庄悬牌代兑,持票人颇称便利。
查永和门市同行各庄常有多数来兑,因温州中国、中央两行代理处即瓯海实业银行,以钞票由各钱庄领用,每隔五日或十日,必须以现洋向银行换回钞票,因是市面现洋多被银行吸收,而领用中国、中央钞票之各庄,因现洋一时难集,将本钞收来,向永和兑换现洋,送交中国、中央银行换回钞票,故永和门市兑现,目下钱庄居多,且数目多在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至其他持票人,除乡民来城兑换现洋(因乡间无论何种钞票,均不流通)外,其余本埠商家来兑者日见减少。
查中国银行在温州设有分行,中央银行亦设有代理处,故钞票流通居最多者为中国银行,次为中央银行。至于交通、通商、兴业、垦业、四明、农工、中国实业各银行钞票,为数不多。外国银行如花旗、汇丰等钞,实所罕见。依目下市面情形考察,本钞仅占中国银行钞票二十分之一,占中央银行十分之一,比其他各银行似占多数。近则中国实业银行在温州设立分行,其目的无非发行钞票而已。
(十一)徐州代兑处
徐地当津浦、陇海两路之冲,商业繁盛,本钞流入该处甚多。十四年间,沪库先派员赴徐调查,确有设立代兑处之必要。是年五月,派秦鏄君赴徐,委托该地乾德丰钱庄代兑本钞,商定暂行办法十条,陈经总处核准,由沪库与该庄签订合同,按照实行。十六年八月,因交通阻断,该地已入战事区域,筹现为难,其时中、交两行均已停业,乾德丰庄亦暂行撤牌停兑。是年十月,沪库复派秦鏄君赴徐,向乾德丰庄收回准备金,取消原合同。十八年七月,沪库应中南之请,在徐重设代兑机关,经人介绍,委托该地国民银行代兑本钞,订定办法四条,按照实行,以迄于今。兹将代兑办法附录于下:
摘录沪库致徐州国民银行函稿
十八年七月九日
一、敝库交存贵行准备金弍万元,为代兑本钞之用。
二、贵行收到准备金后,即于门首明显之处悬挂“收兑上海中南银行钞票”牌子一面。
三、兑进钞票即请就地鼎力推行,倘积存满五千元时,贵行即直接通知敝库收准备金,拨还上海银行(79)收尊册,一面将钞票封存。设遇徐州洋厘高昂之时,由敝库酌贴汇水。
四、封存钞票积有巨数,即请贵行代运,交南京城内中南银行点收。其运费及途中意外风险,均归敝库担任,但在未起运之前,存徐准备金及兑存钞票,均归贵行负保管之责。
徐地市面对于本钞一律通用,如邻县之丰、沛、萧、砀、邳、宿、睢等县城亦属流通,但乡间尚未能完全通用。除中行外,他行钞票亦然。门市兑换在市面缺现时,收兑较多,持票者大都为四乡农民及军界中人。
查徐地各行钞票流通,中国银行居百分之四十,交通百分之二十,中央百分之十五,本钞百分之十,其他如实业、兴业、农工等行共占百分之十五。
(十二)蚌埠代兑处
十八年六月间,沪库应中南之请,沿津浦路线分设代兑机关。是时,徐州方面委托国民银行代兑,蚌埠方面由沪库与上海银行总行商定,委托蚌埠该分行代为收兑本钞,订定代兑办法四条,经该行同意,实行至今。兹将代兑办法附录于下:
摘录沪库致上海银行函稿
十八年七月
一、敝库交存贵蚌行准备金弍万元,为代兑本钞之用。
二、贵蚌行收到准备金后,即于门首明显之处悬挂“收兑上海中南银行钞票”牌子一面。
三、兑进钞票拟请就地使用,倘积存满五千元时,贵蚌行即直接通知敝库,将准备金拨还贵行。设遇蚌埠洋厘高昂之时,由敝库酌贴汇水。
四、兑进钞票积有巨数,即请贵蚌行代运,交南京城内中南银行点收。其运费及途中风险,均归敝库担任,但在未起运之前,存蚌准备金及兑存钞票,均归贵蚌行负责。
查本钞在蚌地及邻近各地,如数目较少,可流通无阻;如数目过大,因在蚌发行历史较浅,遇金融情形隔阂者,不肯收藏或携往他处。门市兑现每日约有数百元收入,均零星小数,间有大批者,则以军队或货客带来者为多。
蚌地各行钞票流通最广者,首推中国,僻乡穷邑均可通行,其次交通,再次中央。上述各发行行,均在蚌设有分行。再次即为本钞。尚有中国实业为江苏(80)代兑,垦业为上海代兑,流通殊不甚畅。其他各钞流通力量甚弱,市上收受者不多。
(十三)济南代兑处
济南交通银行经收津浦路济南段款项,内中津、沪地名本钞为数甚多。十八年六月,沪库委托该行代兑本钞,由总处拟订办法三条,经该行同意实行。兹将代兑办法附录于下,所有应交该行准备金,津、沪库各拨五千元。
摘录沪库致济南交通银行函稿
十八年六月十二日
贵行经收津浦路济南段款项,内中有中南上海及天津字钞票,每日约计千元左右,均作现收帐,荷蒙关照,感纫殊深。承拟贵行代兑中南钞票办法,兹酌定如下:
一、敝库交存贵行洋壹万元,为代兑津、沪地名中南钞票之准备金。
二、贵行代兑逾五千元,即希通知敝库,当即照数续拨。
三、贵行兑收津、沪中南钞票,除可用时请随时用出外,每积存至壹万元时,请随时通知敝库,当即派员前来领运。
以上办法三条,如蒙俯允,请即示复,以便拨奉准备金。
摘录济南交通银行复函
十八年六月十五日
承示尊处委收中南钞票办法三条,已悉,可以遵办,惟准备金须在济南本地拨还。(下略)
查本钞在济可以通用,惟数目不多,其流通概况以济南洋价与津、沪洋价之高低为上下,各行津、沪地名钞票在济流通情形均系如此。至门市兑入,为数甚少。
以前交行代收津浦济南段路款时,收入本钞约占各行外埠钞票十分之一,现济南段路款已迳送浦口该行,并不代收。
济南市面所流通之钞票,以各行山东地名之钞票为大宗,外埠钞票流通不多,中南钞券占数甚微。中、交两行及中国实业银行均发行山东地名钞票。中央银行发行少数之上海地名钞票。民生银行代财政厅发行省库券,性质与钞票同。各行发行以中国、交通为较多。
(十四)附录
沪、汉两库委托长沙大陆、金城两行代汇本钞暂行办法
一、长沙大陆、金城两行(下称湘两行)对于上海、汉口地名之本钞,均应不分暗记,不限数目,一律收汇。
二、湘两行收汇,如顾客以上海本钞交做申汇时,应如数开给各该上海本行照兑之汇票,以汉口本钞交做汉汇时,应如数开给各该汉口本行照兑之汇票,一律平汇,不收汇水。其做电汇者亦同。但顾客以申钞交汉汇、以汉钞交申汇者,得按长沙申、汉两钞行市照做。所有汇兑损益,由湘两行各自分认,库与盐业、中南(下称盐、南)只按申、汉钞通常收汇办法办理。
三、湘两行照前条所列办法收进本钞后,应各依地名与暗记种类分别剔清,除暗记属于湘两行之各本行,另由两行互订办法外,余者每种积至壹千元以上时,分别缮具库方抬头之寄存证,迳寄该钞所属地之库,由库照回笼办法汇齐现金,按湘两行缮证之日,十成归垫与应兑汇款之行。其回笼各钞,即由湘两行代库暂存。
四、湘两行代存前项两库或盐、南之钞,各暂以左列数目为度:
1. 属于库方者,沪、汉两处合计壹万元。
2. 属于盐业者,沪、汉两处合计壹万元。
3. 属于中南者,沪、汉两处合计壹万元。
五、湘两行代收两库或盐、南之钞,如有大宗本钞汇款时,其收汇行得不待该钞剔清,先请其他一行证明大数,于当日以快函或航快函库拨现抵解,一面由收汇之湘行随时剔清,至迟于收汇之第三日,须照第三条规定补办手续,但补办手续在必要时,须电各该库知照,电费付库帐。
六、湘两行寄存之钞,两库、盐、南得随时兜揽在湘用途,凭寄存证取用(盐、南即照领钞办法向库领证)。两行遇必要时,亦得托该钞所属地之各本行十成拨现与库,收回原证,就湘代用。湘两行代用或两库、盐、南自己揽就用途,均须以电报通知对方,以免一款两用。如各方用途均少,合计湘两行代存之钞达五万元时,应由湘两行通知汉库派员前往运汉,或委托湘两行就便代运至汉,分别收回寄存证。其在沪库之寄存证,由汉库代为索回缴销。所有存钞运费及途中责任,由两库、盐、南各自负担。存湘之钞,除平时湘两行应妥为保管外,遇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发生意外时,亦应各自担负,湘两行均不负责任。
七、此项暂行办法实行后,无论任何一方认为有窒碍时,得提出修改之。
(十五)编者附志
沪属各地代兑机关,有订立契约者,有未订契约者,其代兑办法各有不同,本编叙述各地代兑机关之历史,附录契约及代兑办法,以供本库同人查阅之需,而省检寻案卷之烦。
各地本钞流通状况,截至廿二年年底为止,此项调查根据各地代兑机关之报告。
编者本有库会年鉴之辑,此编系年鉴中之一部份,拉杂草成,舛误之处,尚祈指正。
刘念祖(81)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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