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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四行联营机构章程修正文事函及附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致沪库、沪会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联合营业上海事务所印附各项章程修正文中华民国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计开:四行准备库发行章程四行准备库办事章程四行准备库稽核处章程四行储蓄会章程四行储蓄会办事章程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准备库发行章程一、中南银行为慎重政府赋与发行权及保持社会流通之信用起见,特将本行发行钞票规定十足准备之章程,联合盐业、金城、大陆各银行,设立四行准备库,公开办理,以昭核实。

北四行联营机构章程修正文事函及附件

启者,四月二十六日本处致四行总处公函开: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暨准备库、储蓄会各项章程,前经四行公决施行在案,兹拟编印成册,俾库会暨四行同人便于阅览。查其中有增加副主任、更改名称等事,业经四行同意有案,现只在文字上为当然之修正者,合行声明,即祈备案。等因。除抄送四行备案外,合先将各项章程修正文函送各库、各会存查,俟全部印齐,再行送交。此致

沪库、沪会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联合营业上海事务所

附各项章程修正文

中华民国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计开:

四行准备库发行章程

四行准备库办事章程

四行准备库稽核处章程

四行储蓄会章程

四行储蓄会办事章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准备库发行章程

一、中南银行为慎重政府赋与发行权及保持社会流通之信用起见,特将本行发行钞票规定十足准备之章程,联合盐业、金城、大陆各银行,设立四行准备库,公开办理,以昭核实。

二、四行准备库次第在沪、津、汉及其他已经设立四行之处所分设之。

三、四行准备库无论在何地方,均须特立机关,设置于四银行之外。其准备库职务,专办钞票之发行、准备金之存储以及印票、兑现一切事务,除与各银钱行号交往外,不兼做其他营业,但四行营业所内不再设钞票兑现处,俾免混合。

四、发行钞票十足准备,所有本库资产不得移作他用。

五、四行准备库总库设主任一人,综理一切事务,副主任一人辅佐之。各分库设库长一人,副库长一人,库员酌设若干人。总库主任由四行公决聘任之,副主任由四行公决后,总稽核长函聘之。其库长、副库长之任用,亦须得四行协商之同意。

六、四行准备库四行为完全负责起见,设总稽核四人,由四行总经理充之,分稽核若干人,由各地四银行之经副理充之,均不支薪。总分稽核对于各处之准备库帐目及库存现金钞票得随时严格稽核,并另订稽核章程。

七、本准备库除政府特派监理官监察外,如银行公会、商会欲来本库调查,持有银行公会及商会正式介绍函者,一律欢迎。

八、本准备库章程修改时,须经四银行会议公决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准备库办事章程

一、本库根据四银行联合营业章程,由四银行共同组织,但以钞票名义关系,有须用中南银行名义者,悉由本库商明,以中南银行之名义行之,所有责任仍由四行共同负之。

二、本库定名为四行准备库。

三、四行准备库之分设地点,以四行公议决定之。

四、本库主任、副主任之延聘与辞免,库长、副库长之任用,由四行公议决定之。

五、本库为四行合组而成,但为便利进行、易于指挥起见,在四行联合营业处之下,设置准备库总稽核处,以四行总经理为总稽核,并公推一人为总稽核长。总稽核无任期,总稽核长任期两年,但得连推连任,专负本库指挥责任。

六、本库正副主任、库长、库员薪奖,由四行公议,另以章程订之。

七、本库正副主任承总稽核长之命,指挥库长及其他职员,办理总分各库发行、兑现、收存准备、调拨款项、考核处员勤惰等事,遇事体较大者,随时由总稽核长商决于四行行之。

八、总分各库发行钞票、收存准备,一概限定十足现金,无论任何方面,不得稍予通融。其现金种类如何折算之处,由总稽核长按各地行市规定标准。

九、本库正副库长以下,置会计出纳两组,组置领组一人,承主任、库长之命,分任各所属事务。

十、本库会计事务另订会计章程,稽核事务另订稽核章程。

十一、本总分各库于总分稽核到库执行其职权时,所有关于本库钞票现金帐目一切,当随时任其便利稽核检查。

十二、本库人员对于所办公务,应遵照营业普通习惯,保守秘密,设有违反者,随时开除。

十三、本总分各库人员除主任、库长外,其余人员悉应取具妥实铺保。

十四、本章程如有未尽善之处,随时由四行公议增减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准备库稽核处章程

一、本处有指挥及检查准备库一切事务之权。

二、本处置总稽核四人,以四银行之总理或总经理充之,分稽核若干人,以各准备库所立地四行之经理、副经理充之。

三、本处另由四行各推二人为临时总检查员,无论何时,有检查总分准备库一切事务之全权。

四、本处所置准备库总稽核,关于四行之责任义务,地位一律平等。凡处理总分各库用人行政重要事务,均由四行先行公议,议定后,由推定之总稽核长执行之。

五、总稽核中公推一人为本处总稽核长,其权限如下:

甲、代表本处指挥及稽查准备库总分各库主任、库长等,办理一切事务。

乙、代表本处与各方往来公文书中之签字。

丙、关于中南银行钞票之印刷、运输、收存事务,由总稽核长代表本库,随时与中南银行协商办理。

丁、准备库如有重要事件发生时,应召集四行临时会议处理之。

戊、得临时嘱托本处总分稽核,赴就近之准备库,行特别检查稽核之事务。

巳〔己〕、代表本处用免主任、库长及施行惩奖事务。

六、中南银行钞票,由四行委托中南银行总理及经副理,代表签字行之,其责任由四行分担,但加盖签字之时,由总稽核处代表其他三行,派员会同办理,以昭慎重。

七、本处总分稽核一律不支薪水,不支夫马,不受酬奖,倘临时受本处嘱托,赴各库特别检查稽核者,其川资旅费实报实销

八、本处总分稽核通常会议及临时会议,四行总分稽核至少必须有一人莅会,代表其行,所议事件,四行一律认为有效。

九、所有准备库总分各库每日进出帐表,悉由同在一埠之四行总分稽核过目核阅外,至临时检查,每月至少须施行一次,并由库按日造具准备金兑换券日计报告表暨各种附表。总库造二份,一份存总库,一份邮寄本处。分库造三份,一份存分库,一份寄总库,一份寄本处。但总分库按日所造之日计报告等表,均须有同一在埠四行总分稽核之签章。

十、本处为便于总分稽核赴总分各库稽核检查之故,特将各库贮藏银元、银两、钞票之办法及数目,次第分别规定,函请总分各库依照办理,不得紊乱。

十一、总分各库除按日造寄各日计表外,分库应将该库当日发行之伸缩及市面之洋价、银拆高下趋势如何及本库与本日有无调汇款项及银洋售变等情,函报总库及本处。总库亦照此办法,将该埠之一切情形函报本处。

十二、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由四行公议增减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章程

民国十五年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简称四行储蓄会,为独立组合,以提倡人民储蓄及运用储金于确实事业为宗旨,呈经财政部批准立案。

第二条 本会在上海设立总会,各地设立储蓄会或分会,或委托代理所。

第三条 本会储金以国币伍拾元为一份,分左列各种:

一、基本储金:由四银行各缴五千份,为本会基本储金。

二、定期储金:定期二年,一次交纳五十元者为一份,一百元者为二份,以此例推。

三、分期储金:每月缴纳二元,至二十五个月满期者为一份,四元者为二份,以此例推。但为普及之便利起见,每月缴纳一元,至二十五个月满期者,得作为半份。

四、长期储金:定期十年、五年两种,一次交纳五十元者为一份,一百元者为二份,以此例推。

五、活期储金:其详细章程另订之。

此外如有应添设者,随时另定之。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两种:

一、基本会员:缴纳基本储金者为基本会员。

二、会员:缴纳其他各种储金者为会员。

第五条 基本储金以周息七厘计算,满二年付息一次,本金应存储至本会停办日止。定期储金自缴纳之日起满二年,分期储金自缴纳之日起续缴满二十五个月,亦均以周息七厘计算,本息一并付还,愿继续者听。长期储金,五年者按周息七厘复利计算,每满一年照加一次,十年者每满半年照加一次,期满本息均一并付还,愿继续者听。

第六条 本会基本会员负保本保息之责,本会每半年决算,除开支外,如不敷七厘之息时,由基本会员按份分担,俟有盈余时补还之。

第七条 本会每半年决算,除去各项开支及储金七厘利息外,如有盈余,应先提公积一成,余作十成分配,以六成为会员红利,每半年决算后,按照各种储金实交之银数及时日分摊,其余四成以三成为基本会员保息保本之酬金,以一成为职员及办事员之酬劳。以上红利按上法分摊后,会员红利各按储金本息届期时发给之。(但末期红利率以上期为标准。)其基本会员之酬金,每二年发给一次。职员之酬劳,每一年发给一次。但长期储金之红利,每满半年(十年长期)或一年(五年长期)决算后,得加入本金,按周息七厘复利起息,并得照分红利。会员红利按各种实收之银数分配之。会员红利照保息办法,按实收日期计算。

公积金为备抵营业损失而设,遇有损失时,经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提补之,不得拨充他用。本会如有停办之必要时,除将债权债务如数清结外,公积如有余数,按照分配各种会员红利办法,分给停办时之储金会员。(www.xing528.com)

第八条 本会每半年将事业状况作成报告书公告之。

第二章 职员

第九条 本会由基本会员各举一人,组织储蓄会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聘用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综理本会一切事务,但各储蓄会及分会之重要职员之任免,须经执行委员会之同意。

凡关于放款事务,应遵照执行委员会所订放款限制章程及临时之议决。

第十条 本会设立监察委员会,由四银行监察人中各推一人组织之,监察本会一切帐目及款项。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于每半年决算时,应请中外著名之会计师将各项帐目检查一次。

第三章 业务

第十二条 本会所收各项储金,专以经营左列各项业务:

一、国家或地方有确实基金之债票购入或抵押。

二、各繁盛商埠之地产房产购入或抵押。

三、生金银及外国货币押款。

四、本会储蓄证为抵押之押款。

本会除上列业务外,得办理保管公款及慈善事业基金,并得受工厂及其他机关之委托,承办工厂及其他储蓄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业务经执行委员会之决定,得扩充或缩小其范围。

第四章 储蓄方法

第十四条 基本储金各按总额给以基本储蓄证,凭付存息及红利,非至停办时不得提取本金,并不得有抵押转售之事。

第十五条 定期储金一经按份缴银后,本会即给以定期储金若干份之储蓄证,非期满后不得领取本息及红利。

第十六条 分期储金认定份数缴纳第一次储金后,本会即给以分期储金若干份之储蓄证,储户须按月凭证缴纳,每半份银一元,每一份银二元,以此例推,继续缴纳二十五个月,中间不得间断。缴银之期以每月一日至五日为限,如在此期后缴纳者,须按照第二十条办理。

第十七条长期储金一经按份缴银后,本会即给以长期储金若干份之储蓄证,非满期后不得领取本息及红利,但满半年(十年长期)或一年(五年长期)决算后可持证来会,将应得息金红利加入登记一次。

第十八条 分期储金会员中途因故停止缴纳储金不再续交时,须俟二十五个月满期之后,由本会照左列计息办法发还储金:

一、继续缴纳储金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未满者,除发还原存储金外,按周息一厘半给息。

二、继续缴纳储金在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未满者,除发还原存储金外,按周息三厘给息。

三、继续缴纳储金在十二个月以上、十八个月未满者,除发还原存储金外,按周息四厘给息。

四、继续缴纳储金在十八个月以上、二十五个月未满者,除发还原存储金外,按周息五厘给息。

第十九条 凡中途停止缴纳储金之会员,不按第二十条办理者,不得分配红利。

第二十条 会员中途因故停止储蓄,其期间尚在三个月以内者,而欲仍行继续存储时,应将停止未缴之储金,按周息八厘计算,加息补缴,继续储蓄。

第念一条 本会会员如欲将储蓄证出让时,须在本会过户,换发新证。

第念二条 本会会员如遇储蓄证遗失时,由本人取具保证,报告本会,将失号查明注销,一面由本人登报声明,俟三个月后如无纠葛,另行按号补给。其登报费由遗失人负担。

在未补给新证以前,分期储金之会员继续缴纳储金时,可先给以临时收据。

第五章 决算

第念三条 本会每半年决算一次,以六月末日及十二月末日为决算之期。

第念四条 每届决算时,由本会制就决算总表,经由监察委员会及会计师查核、签章证明,公告本会各会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念五条 本章程呈经财政部批准立案,嗣后遇有应行增修之处,由执行委员会议决,呈部立案。

附: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上海储蓄会活期储金章程

一、本会活期储金,专为个人及公益慈善机关储蓄便利而设,凡公司商号之活期存款,均不收受。

二、活期储金分甲乙二种。

(甲)种自银元一元或规元一两起,至银元五百元或规元五百两为度,按周息四厘给息。逾存数限度者,逾限之数不给息。

(乙)种自银元一元或规元一两起,至银元五千元或规元五千两为度,按周息三厘给息。逾存数限度者,逾限之数不给息。

活期储金结存数目内不满一元或一两之尾数,不计息。

三、活期储金自第一次存入日起,每存满两年,本会统计其两年存数中始终未提用之数(即两年中最低之结存数目),按两年定期储金例,照分红利。其未满两年结清者,无照分红利之权。

四、本会活期储金本息,均由四银行担保。

五、甲乙两种活期储金,均用储金折,储户于存款时,须带折来会,以便登记存入之数目,并由本会经收人分别盖章于折上。

六、甲种储户于支款时,须带折来会,并用本会所备支款单签字或盖章,连同储金折交出登记,方可照付。但储户与本会订明凭折支付者,得不用支款单。(储金折上加盖“凭折支付”字样戳记。)

七、乙种蓄〔储〕户于支款时,得用支票,无须带折来会。但储户与本会订明照甲种凭折支付不用支票者亦可。(储金折上加盖“凭折支付”字样戳记。)

八、储户初次储金时,须将其签字或图章式样,填明印鉴纸上,交与本会,留备付款时核对,但储户愿凭折支取者,不在此例。

储户须在印鉴纸上填明姓名及通讯处,如通讯处有更改,须随时通知本会。

九、储金折及支票关系重要,必须谨慎收藏,如遇储金折遗失时,由本人取具保证,报告本会,将失号查明注销,一面自行登报声明,如满一个月并无纠葛,另行补给新折。

储户未按本条手续办理以前,如因此致有损失,储户自认。

十、凡凭折支付不留签字盖章者,如有将折遗失等事,未按上条办理以前,如已有持折来取款之事实发生,其损失由储户自认。

十一、支票及支票上所用图章,如有窃取或盗用等事,其所生损害,均由储户负担之。

十二、储户提款,不得超过所存之数,如发出超过存数之支票,本会一律拒绝支付。

十三、凡以角洋、铜元及他种非本埠通用银元等来会存储,均照市价合作本埠通用银元或规元计算。

十四、凡以票据存入者,由会注明某种票据字样,以取到现款之日生效起息。

如有不付之票据,由会通知储户,自行取回原票。

十五、活期储金利息,每逢阳历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为结算之期,各结算一次,应得利息即并入储金,利上生利,非满结算之期后,不得支取利息。

十六、每届结算之期,由本会将结算本息数目通知储户,储户应将储金折送交本会核对一次,并补登应得之利息。

十七、活期储金红利,依两年内本会各期决算平均红利率为准,上半年满期者,七月三十一日算给,下半年满期者,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算给,并入储金生利。(俟储户持折来会补登。)

十八、活期储金付清时,储户须将储金折、支票簿全套归还本会,以清手续。

十九、本会收付储金时间,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至四时,星期及节假日照例停办。

二十、如在上海储蓄会所设分会存储者,仍按本章程,由该储户向该分会办理。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办事章程

第一条 四行储蓄总会设于上海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总会设主任一人,承联合营业事务所主任之命,综理总会事务,副主任一人辅佐之,经四行公决,由事务所主任聘任。总会酌设会计、办事等员。

第二条 总会之下,在津、京、沪、汉四处次第设立储蓄会,凡有准备库之地点,即借用准备库处所。

第三条 储蓄会置经理一人,副经理一人或二人,办事员若干人,或专设,或以准备库职员兼之。

第四条 储蓄分会依执行委员之议决次第设立,由就近储蓄会管辖之。储蓄分会置管理一人,办事员若干人。

第五条 储蓄会代理所亦依执行委员之议决,由就近储蓄会委托之。

第六条 储蓄会凡有收入储金,概行随时平均分存于四银行,遇有运用储金时,亦由四行平均分提。其存款利率,均按周息七厘计算。所有放款均须报告总会,得其许可,但经执行委员会预先指定范围之放款,不在此限。

第七条 分会及代理所所收储金,应立时报告所辖储蓄会指定分存,由所辖储蓄会按照前条报告办法运用之。分会及代理所不得为放款之事。

第八条 放款限制章程由执行委员会议定之。

第九条 本章程经四行议决施行,嗣后遇有增改,亦依此手续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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