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者,四月二十六日本处致四行总处公函开: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暨准备库、储蓄会各项章程,前经四行公决施行在案,兹拟编印成册,俾库会暨四行同人便于阅览。查其中有增加副主任、更改名称等事,业经四行同意有案,现只在文字上为当然之修正者,合行声明,即祈备案。等因。除抄送四行备案外,合先将各项章程修正文函送各库、各会存查,俟全部印齐,再行送交。此致
沪库、沪会
附各项章程修正文
中华民国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计开:
四行准备库发行章程
四行准备库办事章程
四行准备库稽核处章程
四行储蓄会章程
四行储蓄会办事章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准备库发行章程
一、中南银行为慎重政府赋与发行权及保持社会流通之信用起见,特将本行发行钞票规定十足准备之章程,联合盐业、金城、大陆各银行,设立四行准备库,公开办理,以昭核实。
二、四行准备库次第在沪、津、汉及其他已经设立四行之处所分设之。
三、四行准备库无论在何地方,均须特立机关,设置于四银行之外。其准备库职务,专办钞票之发行、准备金之存储以及印票、兑现一切事务,除与各银钱行号交往外,不兼做其他营业,但四行营业所内不再设钞票兑现处,俾免混合。
四、发行钞票十足准备,所有本库资产不得移作他用。
五、四行准备库总库设主任一人,综理一切事务,副主任一人辅佐之。各分库设库长一人,副库长一人,库员酌设若干人。总库主任由四行公决聘任之,副主任由四行公决后,总稽核长函聘之。其库长、副库长之任用,亦须得四行协商之同意。
六、四行准备库四行为完全负责起见,设总稽核四人,由四行总经理充之,分稽核若干人,由各地四银行之经副理充之,均不支薪。总分稽核对于各处之准备库帐目及库存现金钞票得随时严格稽核,并另订稽核章程。
七、本准备库除政府特派监理官监察外,如银行公会、商会欲来本库调查,持有银行公会及商会正式介绍函者,一律欢迎。
八、本准备库章程修改时,须经四银行会议公决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准备库办事章程
一、本库根据四银行联合营业章程,由四银行共同组织,但以钞票名义关系,有须用中南银行名义者,悉由本库商明,以中南银行之名义行之,所有责任仍由四行共同负之。
二、本库定名为四行准备库。
三、四行准备库之分设地点,以四行公议决定之。
四、本库主任、副主任之延聘与辞免,库长、副库长之任用,由四行公议决定之。
五、本库为四行合组而成,但为便利进行、易于指挥起见,在四行联合营业处之下,设置准备库总稽核处,以四行总经理为总稽核,并公推一人为总稽核长。总稽核无任期,总稽核长任期两年,但得连推连任,专负本库指挥责任。
六、本库正副主任、库长、库员薪奖,由四行公议,另以章程订之。
七、本库正副主任承总稽核长之命,指挥库长及其他职员,办理总分各库发行、兑现、收存准备、调拨款项、考核处员勤惰等事,遇事体较大者,随时由总稽核长商决于四行行之。
八、总分各库发行钞票、收存准备,一概限定十足现金,无论任何方面,不得稍予通融。其现金种类如何折算之处,由总稽核长按各地行市规定标准。
九、本库正副库长以下,置会计、出纳两组,组置领组一人,承主任、库长之命,分任各所属事务。
十、本库会计事务另订会计章程,稽核事务另订稽核章程。
十一、本总分各库于总分稽核到库执行其职权时,所有关于本库钞票现金帐目一切,当随时任其便利稽核检查。
十二、本库人员对于所办公务,应遵照营业普通习惯,保守秘密,设有违反者,随时开除。
十三、本总分各库人员除主任、库长外,其余人员悉应取具妥实铺保。
十四、本章程如有未尽善之处,随时由四行公议增减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准备库稽核处章程
一、本处有指挥及检查准备库一切事务之权。
二、本处置总稽核四人,以四银行之总理或总经理充之,分稽核若干人,以各准备库所立地四行之经理、副经理充之。
三、本处另由四行各推二人为临时总检查员,无论何时,有检查总分准备库一切事务之全权。
四、本处所置准备库总稽核,关于四行之责任义务,地位一律平等。凡处理总分各库用人行政重要事务,均由四行先行公议,议定后,由推定之总稽核长执行之。
五、总稽核中公推一人为本处总稽核长,其权限如下:
甲、代表本处指挥及稽查准备库总分各库主任、库长等,办理一切事务。
乙、代表本处与各方往来公文书中之签字。
丙、关于中南银行钞票之印刷、运输、收存事务,由总稽核长代表本库,随时与中南银行协商办理。
丁、准备库如有重要事件发生时,应召集四行临时会议处理之。
戊、得临时嘱托本处总分稽核,赴就近之准备库,行特别检查稽核之事务。
巳〔己〕、代表本处用免主任、库长及施行惩奖事务。
六、中南银行钞票,由四行委托中南银行总理及经副理,代表签字行之,其责任由四行分担,但加盖签字之时,由总稽核处代表其他三行,派员会同办理,以昭慎重。
七、本处总分稽核一律不支薪水,不支夫马,不受酬奖,倘临时受本处嘱托,赴各库特别检查稽核者,其川资旅费实报实销。
八、本处总分稽核通常会议及临时会议,四行总分稽核至少必须有一人莅会,代表其行,所议事件,四行一律认为有效。
九、所有准备库总分各库每日进出帐表,悉由同在一埠之四行总分稽核过目核阅外,至临时检查,每月至少须施行一次,并由库按日造具准备金兑换券日计报告表暨各种附表。总库造二份,一份存总库,一份邮寄本处。分库造三份,一份存分库,一份寄总库,一份寄本处。但总分库按日所造之日计报告等表,均须有同一在埠四行总分稽核之签章。
十、本处为便于总分稽核赴总分各库稽核检查之故,特将各库贮藏银元、银两、钞票之办法及数目,次第分别规定,函请总分各库依照办理,不得紊乱。
十一、总分各库除按日造寄各日计表外,分库应将该库当日发行之伸缩及市面之洋价、银拆高下趋势如何及本库与本日有无调汇款项及银洋售变等情,函报总库及本处。总库亦照此办法,将该埠之一切情形函报本处。
十二、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由四行公议增减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章程
民国十五年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简称四行储蓄会,为独立组合,以提倡人民储蓄及运用储金于确实事业为宗旨,呈经财政部批准立案。
第二条 本会在上海设立总会,各地设立储蓄会或分会,或委托代理所。
第三条 本会储金以国币伍拾元为一份,分左列各种:
一、基本储金:由四银行各缴五千份,为本会基本储金。
二、定期储金:定期二年,一次交纳五十元者为一份,一百元者为二份,以此例推。
三、分期储金:每月缴纳二元,至二十五个月满期者为一份,四元者为二份,以此例推。但为普及之便利起见,每月缴纳一元,至二十五个月满期者,得作为半份。
四、长期储金:定期十年、五年两种,一次交纳五十元者为一份,一百元者为二份,以此例推。
五、活期储金:其详细章程另订之。
此外如有应添设者,随时另定之。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两种:
一、基本会员:缴纳基本储金者为基本会员。
二、会员:缴纳其他各种储金者为会员。
第五条 基本储金以周息七厘计算,满二年付息一次,本金应存储至本会停办日止。定期储金自缴纳之日起满二年,分期储金自缴纳之日起续缴满二十五个月,亦均以周息七厘计算,本息一并付还,愿继续者听。长期储金,五年者按周息七厘复利计算,每满一年照加一次,十年者每满半年照加一次,期满本息均一并付还,愿继续者听。
第六条 本会基本会员负保本保息之责,本会每半年决算,除开支外,如不敷七厘之息时,由基本会员按份分担,俟有盈余时补还之。
第七条 本会每半年决算,除去各项开支及储金七厘利息外,如有盈余,应先提公积一成,余作十成分配,以六成为会员红利,每半年决算后,按照各种储金实交之银数及时日分摊,其余四成以三成为基本会员保息保本之酬金,以一成为职员及办事员之酬劳。以上红利按上法分摊后,会员红利各按储金本息届期时发给之。(但末期红利率以上期为标准。)其基本会员之酬金,每二年发给一次。职员之酬劳,每一年发给一次。但长期储金之红利,每满半年(十年长期)或一年(五年长期)决算后,得加入本金,按周息七厘复利起息,并得照分红利。会员红利按各种实收之银数分配之。会员红利照保息办法,按实收日期计算。
公积金为备抵营业损失而设,遇有损失时,经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提补之,不得拨充他用。本会如有停办之必要时,除将债权债务如数清结外,公积如有余数,按照分配各种会员红利办法,分给停办时之储金会员。(www.xing528.com)
第八条 本会每半年将事业状况作成报告书公告之。
第二章 职员
第九条 本会由基本会员各举一人,组织储蓄会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聘用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综理本会一切事务,但各储蓄会及分会之重要职员之任免,须经执行委员会之同意。
凡关于放款事务,应遵照执行委员会所订放款限制章程及临时之议决。
第十条 本会设立监察委员会,由四银行监察人中各推一人组织之,监察本会一切帐目及款项。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于每半年决算时,应请中外著名之会计师将各项帐目检查一次。
第三章 业务
第十二条 本会所收各项储金,专以经营左列各项业务:
一、国家或地方有确实基金之债票购入或抵押。
三、生金银及外国货币押款。
四、本会储蓄证为抵押之押款。
本会除上列业务外,得办理保管公款及慈善事业基金,并得受工厂及其他机关之委托,承办工厂及其他储蓄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业务经执行委员会之决定,得扩充或缩小其范围。
第四章 储蓄方法
第十四条 基本储金各按总额给以基本储蓄证,凭付存息及红利,非至停办时不得提取本金,并不得有抵押转售之事。
第十五条 定期储金一经按份缴银后,本会即给以定期储金若干份之储蓄证,非期满后不得领取本息及红利。
第十六条 分期储金认定份数缴纳第一次储金后,本会即给以分期储金若干份之储蓄证,储户须按月凭证缴纳,每半份银一元,每一份银二元,以此例推,继续缴纳二十五个月,中间不得间断。缴银之期以每月一日至五日为限,如在此期后缴纳者,须按照第二十条办理。
第十七条长期储金一经按份缴银后,本会即给以长期储金若干份之储蓄证,非满期后不得领取本息及红利,但满半年(十年长期)或一年(五年长期)决算后可持证来会,将应得息金红利加入登记一次。
第十八条 分期储金会员中途因故停止缴纳储金不再续交时,须俟二十五个月满期之后,由本会照左列计息办法发还储金:
一、继续缴纳储金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未满者,除发还原存储金外,按周息一厘半给息。
二、继续缴纳储金在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未满者,除发还原存储金外,按周息三厘给息。
三、继续缴纳储金在十二个月以上、十八个月未满者,除发还原存储金外,按周息四厘给息。
四、继续缴纳储金在十八个月以上、二十五个月未满者,除发还原存储金外,按周息五厘给息。
第十九条 凡中途停止缴纳储金之会员,不按第二十条办理者,不得分配红利。
第二十条 会员中途因故停止储蓄,其期间尚在三个月以内者,而欲仍行继续存储时,应将停止未缴之储金,按周息八厘计算,加息补缴,继续储蓄。
第念一条 本会会员如欲将储蓄证出让时,须在本会过户,换发新证。
第念二条 本会会员如遇储蓄证遗失时,由本人取具保证,报告本会,将失号查明注销,一面由本人登报声明,俟三个月后如无纠葛,另行按号补给。其登报费由遗失人负担。
在未补给新证以前,分期储金之会员继续缴纳储金时,可先给以临时收据。
第五章 决算
第念三条 本会每半年决算一次,以六月末日及十二月末日为决算之期。
第念四条 每届决算时,由本会制就决算总表,经由监察委员会及会计师查核、签章证明,公告本会各会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念五条 本章程呈经财政部批准立案,嗣后遇有应行增修之处,由执行委员会议决,呈部立案。
附: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上海储蓄会活期储金章程
一、本会活期储金,专为个人及公益慈善机关储蓄便利而设,凡公司商号之活期存款,均不收受。
二、活期储金分甲乙二种。
(甲)种自银元一元或规元一两起,至银元五百元或规元五百两为度,按周息四厘给息。逾存数限度者,逾限之数不给息。
(乙)种自银元一元或规元一两起,至银元五千元或规元五千两为度,按周息三厘给息。逾存数限度者,逾限之数不给息。
活期储金结存数目内不满一元或一两之尾数,不计息。
三、活期储金自第一次存入日起,每存满两年,本会统计其两年存数中始终未提用之数(即两年中最低之结存数目),按两年定期储金例,照分红利。其未满两年结清者,无照分红利之权。
四、本会活期储金本息,均由四银行担保。
五、甲乙两种活期储金,均用储金折,储户于存款时,须带折来会,以便登记存入之数目,并由本会经收人分别盖章于折上。
六、甲种储户于支款时,须带折来会,并用本会所备支款单签字或盖章,连同储金折交出登记,方可照付。但储户与本会订明凭折支付者,得不用支款单。(储金折上加盖“凭折支付”字样戳记。)
七、乙种蓄〔储〕户于支款时,得用支票,无须带折来会。但储户与本会订明照甲种凭折支付不用支票者亦可。(储金折上加盖“凭折支付”字样戳记。)
八、储户初次储金时,须将其签字或图章式样,填明印鉴纸上,交与本会,留备付款时核对,但储户愿凭折支取者,不在此例。
储户须在印鉴纸上填明姓名及通讯处,如通讯处有更改,须随时通知本会。
九、储金折及支票关系重要,必须谨慎收藏,如遇储金折遗失时,由本人取具保证,报告本会,将失号查明注销,一面自行登报声明,如满一个月并无纠葛,另行补给新折。
储户未按本条手续办理以前,如因此致有损失,储户自认。
十、凡凭折支付不留签字盖章者,如有将折遗失等事,未按上条办理以前,如已有持折来取款之事实发生,其损失由储户自认。
十一、支票及支票上所用图章,如有窃取或盗用等事,其所生损害,均由储户负担之。
十二、储户提款,不得超过所存之数,如发出超过存数之支票,本会一律拒绝支付。
十三、凡以角洋、铜元及他种非本埠通用银元等来会存储,均照市价合作本埠通用银元或规元计算。
十四、凡以票据存入者,由会注明某种票据字样,以取到现款之日生效起息。
如有不付之票据,由会通知储户,自行取回原票。
十五、活期储金利息,每逢阳历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为结算之期,各结算一次,应得利息即并入储金,利上生利,非满结算之期后,不得支取利息。
十六、每届结算之期,由本会将结算本息数目通知储户,储户应将储金折送交本会核对一次,并补登应得之利息。
十七、活期储金红利,依两年内本会各期决算平均红利率为准,上半年满期者,七月三十一日算给,下半年满期者,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算给,并入储金生利。(俟储户持折来会补登。)
十八、活期储金付清时,储户须将储金折、支票簿全套归还本会,以清手续。
十九、本会收付储金时间,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至四时,星期及节假日照例停办。
二十、如在上海储蓄会所设分会存储者,仍按本章程,由该储户向该分会办理。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办事章程
第一条 四行储蓄总会设于上海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总会设主任一人,承联合营业事务所主任之命,综理总会事务,副主任一人辅佐之,经四行公决,由事务所主任聘任。总会酌设会计、办事等员。
第二条 总会之下,在津、京、沪、汉四处次第设立储蓄会,凡有准备库之地点,即借用准备库处所。
第三条 储蓄会置经理一人,副经理一人或二人,办事员若干人,或专设,或以准备库职员兼之。
第四条 储蓄分会依执行委员之议决次第设立,由就近储蓄会管辖之。储蓄分会置管理一人,办事员若干人。
第五条 储蓄会代理所亦依执行委员之议决,由就近储蓄会委托之。
第六条 储蓄会凡有收入储金,概行随时平均分存于四银行,遇有运用储金时,亦由四行平均分提。其存款利率,均按周息七厘计算。所有放款均须报告总会,得其许可,但经执行委员会预先指定范围之放款,不在此限。
第七条 分会及代理所所收储金,应立时报告所辖储蓄会指定分存,由所辖储蓄会按照前条报告办法运用之。分会及代理所不得为放款之事。
第八条 放款限制章程由执行委员会议定之。
第九条 本章程经四行议决施行,嗣后遇有增改,亦依此手续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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