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代表会议议决案
四行代表会议议决案
目录
第一次议决案 十一年七月
四行联合营业规约
四行准备库规约
第二次议决案 十一年九月
四行准备库发行章程
四行准备库办事章程
四行准备库总稽核处章程
第三次议决案 十一年九月
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章程
第四、五次议决案 十二年一月
四行储蓄会规约
四行储蓄会章程
四行储蓄会办事章程
四行储蓄会执行委员会章程
四行储蓄会监察委员会章程
四行储蓄会放款限制章程
以上均载内规汇编。
第六次议决案 十二年九月
第七次议决案 十三年四月
第八次议决案 十六年十一月
天津四行推行津库本钞办法
附上海四行推行沪库本钞简章
汉口四行推行沪库本钞简章
汉口四行推行沪钞补充办法
第九次议决案 十七年四月
第十次议决案 十七年七月
汉口四行领用汉钞办法
汉口四行收汇沪钞办法
附汉口四行领用汉钞简章
汉口四行收汇沪钞追加办法
中南银行提议案、外埠兑现案、票本分摊案、四行代理案、设常务委员案、慰留副主任案、本会注册案、国外公债案、白克路建筑案(5)、汉会房地产案、汉会设分会案(6)
关于企业部议决案、企业部章程、企业部内规(7)
本钞收汇区域办法
四行代表会议议决案
十一年份第一次议决案
七月十一日
四行联合营业规约(见内规汇编,下同)
四行准备库规约
第二次议决案
九月四日
四行准备库发行章程
四行准备库办事章程
四行准备库总稽核处章程
第三次议决案
九月七日
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章程
十二年份第四、五次议决案
一月十四、二十日
四行储蓄会规约
四行储蓄会章程
四行储蓄会办事章程
四行储蓄会执行委员会章程
四行储蓄会监察委员会章程
四行储蓄会放款限制章程
第六次议决案
九月十日
原定发行额壹千万元,十足现金准备,现议自壹千万元至贰千万元为止时,若有确实流通之担保抵押,可以增加额十分之三为限(即三百万元),为临时活动市面之需。
十三年份第七次议决案
四月二十九日
四行决定,对于库事共谋公共远利,放弃各个近利,完全取十足公开主义,照下开办法切实进行:
一、四行总分行严格尊重各行本身之信用,完全行使库钞。
二、四行总处(8)于各地指派一人为稽查,对于本行出纳人员严为考核,随时报告各总处。
三、各库处长及分库管理亦应随时考查使用钞票情形,报告总稽核处。
四、处长每日定时派人一次,前往各行收回杂钞,杂钞交换品听各行之便(但现洋紧急时由处酌办)。除定时外,各行并可随时将杂钞来库交换或告库往取,各库应力谋四行之便利,不得辞劳。
五、京、津、沪、汉四行中如有与他行有领钞关系者,应一律取销,其他各地有此关系者,应限期取销,以归一律。
六、四行外对于银钱号及庄客机关,如有必须予以限期上之便利或他种利益者,四行尽力接洽,誓于本身不必从中取利,或介绍各库直接,或由四行间接,各行经副理可随时与总稽核长商办。行库均本此方针,竭力设法推广。
七、关于库事之进行,四行经副理对于总稽核长,应随时报告情形,陈述意见,彼此直接商洽进行,以期统一而便改良。总稽核处有应办之件,亦可随时迳函各行经副理办理。
以上各条议决后,由各行总处分别函知各分行照办,总库亦知照各库本此进行。
十六年份第八次议决案
十一月
天津准备库为谋推行钞票起见,与四行议定办法如左:
一、津库钞票以伍百万元为十足现金准备,伍百万元以上壹千万元为止,五成现金存库,五成现金存入四行,以备代兑之需,但四行应按数交纳相当之保证品,壹千万元以上再行另议。钞券分有记与无记两种。
二、有记钞票委托四行发行,均各以四行英文首字母加印于钞票之上,以资识别,自〇年〇月〇日起,由四行以现金五成、保证品五成随时取发,在总额之内四行各随其需用推行,不予限制。
三、准备库已发行之无记券,数目减在伍百万元以下时,四行应按照其减少数目平均补足,十成现金存库,换回保证品,以副十足现金准备之意。
但四行中如有一行,其有记券领发额不及上述无记券减少平均额时,其应补足现金由其他三行摊补。在此期内该一行领券发行,须完全以现金交换,俟及格时为止。
四、保证品以整理案内之公债及十四年公债并中国在外国发行之金公债、四行外之存折、存单及短期栈单为限。
前项金公债以按期可付息者为限。
五、前项保证品有市价者,按照市价以九折计算,如低落时,经库通知,照数补足;无市价者,按照原额九折计算,但准备库认为不稳妥者,得随时要求改换。
如四行不履行各条款所规定义务时,得由库自由处分其必需数目之保证品。
六、有记钞票,四行及库均负互兑之责,按字检出,向委托发行之行兑回现金。
七、四行所领之有记券,如欲退回准备库,得照数换回现金及保证品。
△附注:
1. 四行代表已议决,沪库亦照此办理,取销期票领券,以便四行各各努力进行,各有利益,库上除钱庄、邮局、工部局外,不用期票领券之法,一切假四行力推行。
2. 汉四行亦拟推行沪钞,沪库拟暂定额为壹千贰百万元,伍百万十足存库,伍百万上海四行推行半现半保,贰百万汉四行推行半现半保。
上海四行推行沪库本钞简章
一、沪库钞票以伍百万元为十足现金准备,伍百万元以上壹千贰百万元为止(厦门字样者均另计),五成现金存库,五成现金存入四行,以备代兑之需,但四行应按数交纳相当之保证品,壹千贰百万元以上再行另议。钞券分有记与无记两种。
但壹千贰百万元额内,贰百万元交汉口四行推行,另附简章。
二、有记钞票委托四行发行,均各以地名及四行英文首字母加印于钞票之上,以资识别,自 年 月 日(9)起,由四行以现金五成、保证品五成随时取发,总额之内,四行各随其需用,不予限制。
但四行向来领券办法应予取销,以归一律。
三、准备库已发行之无记券,数目减在伍百万元以下时,四行应按照其减少数目平均补足,十成现金存库,换回保证品,以副十足现金准备之意,但四行中如有一行,其有记券领发额不及上述无记券减少平均额时,其应补足现金由其他三行摊补。在此期内,该一行领券发行,须完全以现金交换,俟及格时为止。
四、保证品以整理案内之公债及十四年公债并中国在外国发行之金公债、四行外之存折、存单及短期栈单为限。
前项金公债以按期可付息者为限。
五、前项保证品有市价者,按照市价以九折计算,如低落时,经库通知照数补足;无市价者,按照原额九折计算,但准备库认为不稳妥者,得随时要求改换。
如四行不履行各条款所规定义务时,得由库自由处分其必需数目之保证品。
六、有记钞票,四行及库均负互兑之责,按字检出,向委托发行之行兑回现金。
七、四行新领之有记券,如欲退回准备库,得照数换回现金及保证品。
八、四行推行有记券,不得采用损及本钞信用办法,沪库或四行中无论何行,如有认为四行中所采用办法有不合宜之点,均得提出理由,由库召集四行经副理会商讨论更正,以保持公共之信用。
本简章实行日起半年中,关于推行办法,上海四行经副理应随时会商,以免因各个竞争致生社会误会。
九、中南银行因有票面名义特殊关系,如对于上项实行后设有于该行发生利害情事,认为有应行改善时,得提出意见,由沪库召集四行经副理慎重讨论变更之。
十、根据第八、九两款讨论时,如四行意见不一致时,以本库总稽核长之意见为决定,四行应一律照办。
汉口四行推行上海准备库沪钞简章
十六年十一月
一、汉口四行各向沪库领用沪钞至汉行使,由库于所领票面分别加印地名及四行英文首字为记,暂定总额每行伍拾万元,如领满总额仍须扩充额数时,由四行总处向总库另商扩张办法,再定增减额数。
二、四行领钞时应交五成现金存库,其余五成现金存入汉口四行,以备兑现之需,但四行应按数交纳相当之保证品。
三、现金准备以沪库通用现洋为准,如用现银交纳,应按市合价保证品,以整理案内公债、十四年公债及中国发行之外国金债票按期能付息者为限,但汉市恢复后,汉口四行外之银钱行号存折、存单,每行以拾万元为限,可搭用之。
四、保证准备之各项债票,应按市价九折计算交纳,如市价低落至原折价格一成以上时,随时由沪库通知各该沪行追加保证,存折、存单按原价九折计算,但准备库认为不稳妥者,可随时要求改换。
五、四行领钞总额不必同时全数加印记号,应由四行预将陆续拟领约数及票面种类先行通知总库,以便分起加印记号,仍由总库封存,随时由各该汉行依照每批实领钞数,按上列准备成分向沪库交纳,同时即由沪库向总库如数取钞,点交各行自行运汉,但至汉后须经沪库委托汉库眼同复点,始得行使。
六、四行领用之加记沪钞,沪库照普通钞票一律兑现,其兑入之钞,由沪库按照记号分别清点,如每行积数满贰万元时,即由沪库就近通知,各该沪行代表覆点,会同加封,交由总库保存,并由各沪行负责,即日按照前订成分补足五成现金,将寄存准备金照数减除,其溢出五成之保证品,得由各该行照数取回。如各行对于兑回之钞重复领用时,仍应按照上列各项规定办理。
七、本简章由四行总处与准备库总库会同签字,其应由各沪行负责者,由各总处通知照办,并由库函知各沪行备案。
八、关于沪钞在汉行使及汇兑方法,由四行自行商订之。
九、本简章自各行开始领钞之日起试行半年,如届时经沪库查明沪钞不能在汉,流通不广,得取销此项办法或限制数目,以免加汉记沪钞侵减普通沪钞行使额数目过多之弊。
汉口推行沪钞补充办法
一、汉用沪钞除四行各按简章分别加记外,所有汉会汉库应付应兑现款,均由总库酌用沪钞加记运汉备用,以便稽考,但此项加记之总数暂不得超过汉钞流通额及到期备款之总数。
二、汉市流通之汉钞及库会、四行加记之各种沪钞,与自然流通至汉之无记沪钞,四行应彼此不分畛域,比照汉埠现洋同价。对于京、津、沪各埠一律收汇,其汇水由库会、四行逐日按照现洋对各埠洋厘公定,不得互有差异。
三、汉市流通之汉钞,汉库如无现款兑现时,或以汉记沪钞收兑,或比照汉埠现洋同价。汇往京、津、沪各埠收现汇水,照上条办理。
四、汉库除汉钞外,遇有人以沪钞(不论四行加记或汉库加记或无加记)请汇沪者,一律介绍至四行办理。
五、库会、四行应择一相当地点为每日派员公定汇价之所,所有逐日收进之钞,即照记号分别清理,以便彼此即在该所换抵。其换抵所余之各钞,同时分别交由各该行按照当日公定汇价,出立即期汇票寄沪收现,但库会加记之沪钞与自然流通至汉之沪钞,均由持钞行向库换取汇票寄沪收现。
十七年份第九次议决案
四月
一、汉四行所领汉字钞扩张额数,每行为壹百万元,但满伍拾万元后,所领汉钞应行交库之现金,改为六成(保证品四成),其他条件照现行简章办理。
汉领沪钞事,上年十二月总库与沪四行续订补充办法五条,内开:沪钞流通至汉,四行应彼此不分畛域,比照汉埠现洋同价,对于京、津、沪各埠一律收汇,其汇水由库会、四行逐日按照现洋对各埠洋厘公定,不得互有差异。等语在案。此项办法自应切实执行,以期保留沪钞在汉流通力量,务希汉库暨汉四行查照办理。
二、四行领钞,津、沪每行满贰百伍拾万元时,如须再领,所有应行交库之现金改为六成(保证品四成),其他照旧。满贰百伍拾万元后,再领额数暂不规定。
三、上海四行领钞保证品内,前经议定二五库券准其提供第一批及续发各伍拾万元为限等因在案,现改定为第一批二五券及续发二五券总额,每行以票面(实存票面)肆拾万元为限,但其中续发者以票面贰拾万元为限。
又议决:
津、沪库准备金酌拨一部分归总库列帐。
又议决:
吴总稽核长(10)每月支薪水伍百元,由十五年一月起支,此外每年得支交际费六千元,自十七年份起。
第十次议决案
七月
一、储蓄会添设活期抵押放款及贴现放款两科目,将备款用途略为放宽。
二、沪库会必要时可再增加副理一人。
三、钱副主任(11)任对外交际,应酬费甚多,每年库会应合致公费壹万元,每半年送一次(七月一次,一月一次,各五千元)。
四、兹议定汉口四行领用汉钞办法及收汇沪钞办法各一件(另纸附后)。
又议定:
南京、杭州应设法推行本钞,除南京由四行之一筹设机关外,杭州应由沪库会以储蓄会名义设立分会,兼办兑钞事宜。
汉口四行领用汉字钞票办法
一、汉口四行领用汉钞暂定总额壹百万元,四行平均领用,各按英文首字,由汉库加印为记。
二、汉口四行领用汉钞在壹百万元额数以内,应交七成现洋、三成申钞存库准备,将来逾额续领时,再行酌量增减。
三、前项准备现洋、沪钞,由汉库自行保管。
四、汉库兑出加记汉钞后,应按记分向各行结算,准备现洋随时补足。
汉口四行收汇沪钞办法
一、沪库委托汉口【四行】在汉以规元收汇沪钞,由沪库名义在汉登报通告。
二、汉口四行对于收汇沪库沪钞,不分有无暗记,其汇价均应一律,汇价之标准,由四行逐日将汉市普通申钞及规元行市输报汉库,由库选择最优价克定。如此后汉口他行有加价收汇该行申钞时,汉口库行应即会商仿办。(www.xing528.com)
三、四行收受沪钞汇款,按照汉库所定汇价,开立沪库抬头第五日期即兑规元汇票,同时即将所收沪钞连同所开汇票,送由汉库凭沪钞大数副署,汇票及根交回四行分别付寄,一面由汉库分清暗记,于次日将各记详数函报沪库,并开单签字,通知在汉各行。
四、沪库凭汇票付款,一面按照汉库函报分记各数,开单签字,向沪行结算,按成收足现洋。如汉库当日副署汇款总额,遇有一行在洋贰万以上时,并应由汉库与该汉行先行电沪库行,按成结清。
五、上项规元汇款帐,由沪、汉两库自行处理,所有银洋损益由库担任调度。
六、汉库收存前项沪钞,即由汉库代沪库保管,汉口四行如须重复领用,仍照原定领用沪钞简章办理,一面在汉领用,一面电沪按章交付准备。
七、凡从前所订通汇办法及补充办法各条,与本办法不抵触者,仍行适用。
汉口四行领用汉口准备库汉钞简章
一、汉口四行各向汉库领用汉钞总额,每行暂定贰拾伍万元,由汉库于所领钞票分别加印四行英文首字为记。
二、四行领钞时,应交现洋七成、申钞三成存库准备,将来如须逾额续领时,由四行总处向总库另商扩张办法。
三、现洋准备以汉埠通用现洋为准(非随送洋),如用库钞交纳,亦可照收,但应以汉库所发无记汉钞为限。
四、汉库所存准备现洋,为保管力求稳慎起见,除由汉库自行保管外,但必要时汉库可陈明总库,或另设保存库,或酌量数目加封分寄四行或四行外银行库内保存之。
五、四行领用之加记汉钞,汉库照普通钞票一律兑现,其兑入之钞票,由汉库按照记号分别清点,如某行积数满伍千元时,即由汉库通知该行派员复点,会同加封,仍由汉库保存,一面由该行即日按照前订成分,补足现洋三成。其溢出之三成申钞,由该行照数取回。如各行对于兑回之钞票重复领用时,仍按照上列各项规定办理。
六、本简章根据行库议定办法,由总库核定,分别通知各汉行及汉库照办。行库议定办法有变更时,本简章亦应同时修改或废止之。
汉口四行收汇沪钞追加办法
一、原订第二条(12)开:四行收受沪钞汇款,按照汉库所定汇价,开立即兑规元汇票等语。此项汇票应即交付顾客,即于当日午后四时,将所有沪钞全数连同票根,送交汉库点验相符后,由汉库于票根上副署汇总,寄沪验兑。
二、原订第四条开:遇有一行在洋贰万元以上时,并应由汉库与该汉行电沪库行,按成结清等语。查四汉行所出汇票,系第五日期在沪兑款,若行方即于次日电沪拨还,即成第二日期,比较上则行方成为代库垫款,事欠平允,应照第四日期按成结清。
中南银行提议案
查南行发行权本为前北京政府专赋与中南银行,为侨商第一次以重资在本国经营实业之奖励,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南行仍依前例呈请财政部如案核准,并饬谨慎办理在案。南行自应本此谨慎之旨,策励进行,尤愿矢守前此利不自专之素志,仍与三行共同组织准备库,公开办理,藉谋巩固通货之信用及社会持票人之利益。但南行溯念自与三行共同组织准备库以来,利益所在一化为四,俾四行平均享受,而每遇挤兑风潮,则各埠三行以钞票票面只见中南银行四字,即因此百方谋所以巧避其害,而一面仍阴收其利。类如挤兑时,持票人至三行兑取现金,三行深恐兑现者麇集其门而引起顾主之疑虑致摇动其营业,辄即票面所载文字推至南行兑取,而一般意识较差之同人,急不暇择,语失检点,甚至有深陷南行于不利者。凡三行避去之害,皆归南行独受之。迨至交涉结果三行中有贴条于门首者,非曰本行展长办事时间代兑中南钞票,即曰本行收用中南银行钞票。辞气之间,一方示人以南钞与彼无干,一方以自形其从容不迫而暗示彼之代兑及收用南钞者,只属顾全市面、急公好义之举耳。北方历次挤兑风潮以及南方齐卢战争(13)时之风潮,莫不有此怪象。似此顾利忘义之举措,欲求风潮之平息,何异抱薪以救火。南行处此情势之下,艰难痛苦,固无待南行之自述,三行一库同人应无不瞭然于心目之中。试使易地而处,情事如何。一利分而四,三害归于一,南行因公而独受其灾,三行分利而毫无所害,平心而论,公道何存。总计三行均利、南行专害以来,南行总分行前后营业上所受之影响以及时时戒备不能尽量营业之损失,无可数计,忍痛十年而三行一库始终未有均利分责改善之方。前途修远,南行非利之图,惟害是惧,在三行似不当使之惧无已时也。
再查钞票票本及四库一切开支,当初办时载在章程及规约,由四行分任,而初办时库利未见,开支不敷,则欠在库,前后票本综计几百万元,又始终挂欠在库,而四行所恃为足以填补者,则在库会未来不可知之利益,库会未来之利益,涓滴有无,原为四行所当分受,但遽以此遥抵四行责任上所应分担之票本及四库开支,则原订规约之根本精神已破矣。又,四行于库钞依规约原则,四行对库只应专负推行责任,库于四行则应负办理四行所在地之兑现事宜以及四行推行库钞所及地方之代兑及自兑一切事宜,而四库尤应认明其所承办发行之钞票,是南行与三行合组付托,但票面责任、主体责任仍在南行,四库对中南又当专负保管现金及保证十足准备,以免除中南对政府、对社会所负各行库发行之中南钞票危险责任。原约条文或未明显,真正精神自系如此,应请三行一库分别认清,加以详细规定。
近来四库对四行分存准备金之情形,一埠两行即可同样请求分存准备,此端既开,一埠次第而有三行、四行者,势必援例请求,各谋其利。此实与行任推行、库任保管之根本精神又一违背。三行与南行所组四库,其利于三行处,三行仅知为保证准备,其实最大者在领用额无限制而兑现及往来输送之烦难危险又专属之于四库。质言之,即害不属于一行也。试观国内其他有发行权之各行,对于其他无发行权之各行,领券手续制限极严,领用额数严之又严。上海一埠如上海商业(14)、浙江兴业等,对于中国、交通,备极感受领券制限之苦。所以限制綦严之故,实鉴于领用行仅有领用利益而无兑现之烦及输送票现之风险也。与南行合组四库之三行,尽量领用,毫无限制,不烦兑现,而风险又四行平均分负之。各埠各行当事似只知其片面之利益,而忘却其分担之责任,于钞票领用时,则争先恐后,于推行时,则排挤倾轧,无所不用其极,于行库合体职责所在,漠然无睹。
当日四行联合之初衷,原期利害与共,忧乐相同,今既十年之久,屡经朝市变迁,如再不本十年来之经验事实,以谋公道改革之方,必致积害益深,裂痕愈显。瞻念前途,不寒而栗。现在国府都于南京,总库及南行总行均在上海,南行既经呈请国民政府继续其发行权,奉准如上述,自当根据谨慎办理之令文,毖后惩前,以期三行一库澈首澈尾,为公利公害而改革。在南行,当考虑谨慎办理之义意及如何公利而不专害。在三行,当考虑其如何与人均利而不致人独受害及如何明定负责推行库钞办法,以协助四库。在四库,当考虑如何不负南行谨慎付托保管现金准备之责,其处置保证准备应如何可以随其需要随时使四行合成十足现金,俾不妨害其尽量兑现。又,平时关于内地各埠分设库会及委托代兑家,如何可使内地之人视钞如现,坚其信仰,深其储藏,则四行已推行内地之库钞,可无朝出暮归之患。又,四行四库当如何认南钞主体及票面责任,与南行有深切之关系,远重于其他三行,设使南钞稍有不稳,即首先影响于南行之营业。应由三行一库将一切因应事宜,于平时便于稽核,有事时便于指挥,各办法公同商定,平稳适当之条文分别明载规约,使南行得以随时依据行使职权,俾免危及四库根本之南行,并牵及联合之三行。务请于此时机重订四行四库办理发行南行钞票之平稳详密办法,以便提送南行董事会核定。
中南银行总行
二十年一月十五日
中南银行向盐业、金城、大陆提议各节,由三行交由四行代表会议议决如次:
甲、临时办法
(1)市面发生谣言时,该地四库即以该地四行一库名义刊登广告,预拟如左:
某处四行准备库及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公告:启者,中南银行钞票由盐业、金城、中南、大陆四银行公同负责,组织四行准备库发行,其发行额及准备金数目,每周均有布告公开,准备充足,信用昭著,随时由四行准备库兑现。兹临时为便利持票人起见,除本库见票照兑外,本地四行各分支行均一律见票照兑。特白。
兑现处(下列四库(连支库)及四行(连支行)地点)
(2)四行各分支行同时悬收兑四行准备库发行中南银行钞票之牌于银行门首,俾众周知。此牌预先由库制就,临时分送备用。
(3)四行一库临时合作,推准备库主任或副主任为主席,指挥四行一库征集现金,以资应付。两主任不在该地时,则公推一行经理会同该地四库库长共同调度,务取同一步骤,毋得推诿。
(4)四行在此时期内,应预先各按其领用钞额,准备现金备用。彼时库上兑入各有暗记之钞,因不及理出而向四行取现时,则库上得按照各行保证准备金额为比例,向各行征集现金,四行不得拒绝。试举一例,譬如四行中甲行领钞百万元,乙、丙、丁三行各领钞五十万元,其保证准备金四成共百万元,假定急需现金十万元,则甲行保证准备金额四十万元者,应出现金四万元,乙、丙、丁三行保证准备金额各二十万元者,应各出现金二万元。依此类推,合成十万元交库后,俟库上理出各行之暗记钞票抵冲外,不足由某行照补,有余由四库退还。
(5)有风潮时,关于内地代兑应付办法规定如次:
(子)行库未设之处,由库直接委托钱庄代兑者,应由库立派专员赴当地监视兑现并接济之。
(丑)由四行代委托钱庄代兑者,由行立派专员赴当地监视兑现并接济之。
(寅)行库兼设之处,参照临时办法(1)至(4)条办理。
(卯)有行无库之处,由库委托该行悬牌代兑,并联合当地钱庄一律照办。
乙、平时办法
(1)四库准备除由会计师随时稽查证明外,另设稽核一员,归库任用,除驻总库外,随时分赴各地,调查现金准备成分、保证准备中有价证券实值是否照章办理,并审察存放各庄及内地代兑处是否殷实,有无暗损,与乎运现途径之险夷、当地金融之松紧,作成报告,由主任、副主任分别采择施行。
(2)该稽核员希望由中南推荐。
(3)筹备票本一案,已由库上提出,经公同议决办法,另抄备案。
(4)平时外埠兑现办法,已由库上提出,经公同议决原则三条,交由沪库与沪四行会商办理,另案抄送。
另由中南提出附加原则三条:
一、行库并有之地点,如将来南京之类,平时应专由库兑现,毋庸分存准备金于四行,所有已存准备金应收回,以免准备金分散。
二、有行无库之地点,如系一行,当然可专一委托为兑现机关,由库行商定酌存准备金办法;如在两行以上,应另行规定办法,以免准备金分散及其他流弊。
三、行库均无之地点,重要者应由库特设机关,不重要者应由库统筹办法,委托银钱号代理之。
以上三条并交上海行库会议详筹办法办理。
一月二十日(15)
外埠兑现行库应确定办法以免为人利用之提议
四行自十七年份改用暗记券后,发行激增,惟对于外埠四行或本库委托代兑之行庄,收兑四行之暗记券应如何处置,在简章上未经规定,故行库间因此时生问题。四行认定钞票兑现乃本库之专责,担负风险、赔贴汇费以及输送困难,皆与行无关。职是之故,四行推行钞票,于用途是否真实及有无被人盘算之处,每不加审察,甚或携带巨额本钞往他埠推行,而本库输送现洋供给兑换,虽明知授利于人,在外埠兑现问题未解决以前,亦惟有忍痛应付。若长此不变,实与行库共同谋利之道相背而驰,殊属非计。查中、交及中央三行对于同业领券在外埠兑现,皆有同样规定。其文如下:
(1)各领用行庄之外埠分支行庄或联号,对于该行庄领用之暗记券,有一律收兑之义务。
(2)本行各地分支行收兑暗记券,沪行凭各行报单,开具保管证,向领券行兑取现金,俟券运沪,通知领券行持证取回。
(3)各地分支行收兑暗记券,沪行得按代兑额,向领用行征收运费。
上列三条,其第一条之意义,凡领券之外埠分支行,必代该管辖行为发行之机关,若领券在沪,兑券在另一地点,而在另一地点之中复发者自发,兑者自兑,是双方皆感取钞输现之繁难,故规定暗记券归该分支行自兑。其二、三两条,领用行为避免本钞呆搁及赔贴汇水起见,发行时自必审慎出之。此尤为领钞条件中重要之点。四行领用库钞,与他行领用中、交钞,其关系固自不同,未可相提并论,但其条文中之意义,实有增进真实发行及防止外人搬弄之作用。爰本其意,拟补充四行领用暗记券办法如下:
(1)沪四行所属各地支行代兑本钞,对于该行所领之暗记券,归该支行自兑。
同一地点四行中有两支行者,该两行之暗记券就地互兑。
(2)各代兑机关收兑之暗记券,本库凭各地报告,开具保管证,向四行兑取现金,俟券运沪,通知四行持证来取。
(3)各代兑机关收兑之暗记券,本库得按照路程及代兑额,向四行征收汇水。
以上三条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议决:三条办法之原则通过,交由沪库约期沪四行会商补充修整实行。
二十年一月二十日
票本应由四行分摊案
议决:每年底决算后,除库上自筹补充外,其不敷之数,平均向四行请开寄库证,寄库证每年底换给一次。
二十年一月二十日
请四行总处通函各行务必照章为本会代理案
议决:照原案由本处拟稿,送四行总处,通告各该分行照办,并由储会实地考察得□发之。
另订四行经手人员奖励办法,每半年造送各地四行代理储款表,交四行总处,以资比较。
二十年一月二十日
库会总处(16)添设常务委员案
议决:库会总处添设常务委员一名,会同总稽核长、主任、副主任处理库会事务,暂由原来四库总稽核、四会执行委员胡、谈、周三君轮流充任,每三月交替一次,自本年七月起,第一轮抽签定为胡君,第二轮定为周君,第三轮定为谈君,决定亲临执务,不派代表。
一月 日(17)
慰留钱君新之案
议决:吴达诠先生提出钱新之先生辞职一案,经众挽留,所有薪红仍照常例致送,并另送补助出洋旅费洋贰万元,在二十年度库会特别开支项下出帐。众皆希望钱君早日公毕回任。
一月 日
本会向国民政府注册案
议决:俟政府颁布储蓄银行或储蓄会条例时,再行参酌呈请立案。
二十年一月二十日
处置国外公债案
议决:金价暂时不致低落,且缓处理,如能以低利借入金款变银,经营国内公债或章程内其他事业,亦无不可。
二十年一月二十日
建筑白克路房屋迁移储蓄会案
议决:白克路房屋应即筹建,除预备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及库会总处、上海分会等应用外,余皆出租。将卡德路(18)分会归并,其三马路(19)原屋专备沪库之用,附设一支会。白克路建筑所费,视每年租价收入约合利率若干,应详细估计后解决。
二十年一月二十日
汉会拟迁繁市或添设支会案
议决:在繁盛地点添设一支会。
二十年一月二十日
汉会宜经营房地产案
议决:由会先派一二人往汉调查情形,再行计画〔划〕。
二十年一月二十日
密件:四行代表会议关于企业部议决案
廿年二月十二日
一、议决四行联合营业处企业部规约(对外称简章)、企业部章程及企业部内规各一份,除简章外,余均为内部规则,不得向外发表。企业部应于可能期日内,按照成立进行。
二、内规所载第四条,押款可不经四行代表会议,由主任临时处理之,但期限不得过三个月,利率不得小于月息一分二厘,三个月期满时,应由主任密报各行备案。
三、除内规所载第四条押款外,余均应按照章程、四行代表会议之议决行之。
密件:四行企业部章程
一、四行在联合营业处之下,设立四行企业部于上海,综理各地方企业事务。
二、企业部之营业、会计完全独立办理,企业部之损益与四行各个营业之损益互不相干。
三、企业部之营业以左列为范围:
(一)生产事业之抵押放款。
(二)社会事业之抵押放款。
四、企业部开始之日,由四行各拨划其营业上之债权二百五十万元,交企业部管理,作为基本企业。
五、基本企业之收入,以其本金(即每行二百五十万元,共一千万元)为限,作为企业部基本资金。
六、企业部营业如遇基本资金不敷应用时,四行得平均尽量供给,作为企业部临时资金。
七、基本资金非得四行全体之同意,不得提回。临时资金随时收回,即随时提回之。
八、企业部得视营业情形,以当时基本企业及其他企业上之债权为担保,发行定期记名及不记名期票。此项期票除本部全部企业上债权为担保外,并由四行保证其本息之支付,但期票之总额不得超过全部债权总额十分之七,以期巩固。
九、企业部事务由联合营业事务所主任兼理之,储蓄会主任、副主任辅助之,并得斟酌事务繁简,由主任选派专员分任之,但企业部一切营业,除已由四行指定之权限外,均须由主任提出,先经四行代表会议之同意。
十、本部营业每年决算一次,一切损益由四行平均分配,均以现金清结。
十一、本章程经四行代表会议议决施行,修改时亦同。
密件:四行企业部内规
一、本部按照《四行企业部章程》,先在上海四行储蓄总会设立。企业部主任下分文书、会计、业务三科,分别处理事务。
但须视事务繁简逐渐设置,营业开始之日得先设秘书、会计人员各一二人。
二、四行所拨基本企业债权各二百五十万元,由四行互相约定办法如左,由本部按照执行:
(一)四行各拨性质相类之债权,但证券债权至少以半数为限,以后并拟逐渐变换为证券债权,以期手续简单,易于办理。
(二)四行中所拨债权如有不相类者,一俟有相类之债权时,得换回之。
(三)四行所拨相类之债权,如认为有以其他债权换回之必要时,经四行代表会议之同意,亦得同时以他种债权换回之。
(四)四行所拨债权收回之本金,仍各存各行,不计利息,作为本部基本资金,俟有用途时平均提用。
(五)四行所拨债权收回之息金,随时各还各行。
(六)四行所拨债权如本息不能如期收回时,其损失仍各归各行计算,与本部无关,至证明确实失效时,得由本部请以其他债权交换。
三、本部以本部债权作抵所发行之期票,由四行“连带”保证其本息之支付,四行互相约定办法如左,由本部按照执行:
(一)期票到期,本部所收债权项下现金如不足支付时,事前得由四行会议议决处分债权一种或数种,以资应付。倘议决不处分债权或不纯处分时,四行得平均代本部垫付现款照付,其利率临时决定之。
倘预先议决某项债权之期票勿须平均负责时,照其议决案办理之。
(二)四行会议议决处分债权时,或事实上不能不处分时,其处分债权之办法,四行约定如下:
甲、处分临时企业债权时,除有上款第二项之特别约定外,其损失由四行平均分担之。
乙、处分基本企业债权时,无论一部或全部,四行得按其应处分之数目,平均以现金换回之。
但如遇有专应处分非全体之基本企业债权事实发生时,专由应处分其债权之行,以现金换回之,如其财力不足时,其不足之数可由不应处分其债权之各行平均垫付之。垫款之行对于被垫之行,除原有之债权作担保外,并得要求其加增担保品,期限、利率临时由双方定之。
四、四行所拨基本企业债权以本金为限,不得提回或另向何人作押,但为便利起见,必要时各行得各以该项债权全部向本部作押,以二百万元为限,其利率、期限另行议定之。
五、四行中如有一行,有事实上万不得已情形应脱离本部关系时,临时应由本部决算其损益,俾其脱离本部事务,应由其他三行继续联合经营之。
六、本部开支及其他营业上一切损益,每年决算一次,有益时平均分配四行,有损时亦平均摊派四行,均以现金清结。
七、除有议案特别规定权限外,所有各项营业均由四行代表会议议决,将议决案交本部按照执行之。
八、以上各条经四行代表会议议决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钞收汇区域之办法
一、凡勿庸设立兑现机关之区域,可用收汇办法,以资流通。
二、凡应收汇区域,除本库自有机关者外,四行中如有一行在该区域分设分支行时,准备库得派专员常驻该行,办理本钞收汇事务。
同区域有一行以上时,准备库对于派用专员常驻办理收汇本钞事务,以最先成立之行为驻在行,但中南为当然驻在行,不在此限。
三、收汇本钞之汇票,由专员驻在地之四行具名,向准备库兑现(属于津券津兑,沪券沪兑),其收汇期限依地方习惯定之。
四、收回之本钞,由该行随时分理暗记及无记券,报告准备库(属于津券报告津库,沪券报告沪库),同时并将报告书副本录送专员,以资稽考。准备库依照前项报告,按收汇原期向各该领用行收回寄存保证准备金。
五、收回之本钞由该行分理后,会同专员封存该行库中,领用时亦须会同专员办理,并由专员另立收付帐,分别登记。在封存期内,每行暗记券除若干元以外(数目视收汇区域之情形,双方以公函商定之),其风险须该领用行担负,在限度以内,当归准备库负责。
六、凡在该区域之四行,领用收回暗记券,应按照收汇期限,分别在津、沪库交纳现金及保证准备金。
七、凡在该地之四行,欲将该行暗记券预先运往封存(无论自运或委托其他三行及准备库代运),其途中及封存期内风险,应归该行负担。
八、收回之本钞,凡无记券归库自行运回,暗记券归各该领用行自行分别运交津、沪库。倘互相委托代运,其运费及风险,依照所运无记及暗记券额,归准备库及各该领用行分别担负。
九、该地之四行对于来兑本钞,设为便利流通起见,兼以少数现洋兑付,其兑出之现洋,准备库当按照兑出之日期,分别在津、沪拨还,所有报告及封存手续,与第四、五条同。
十、准备库所派专员,关系无记券、有记券发行及收兑事宜,对于行库均有责任,其人选希望由四行共同推荐,倘四行无相当人选,可由库直接任用,四行应予同样之信任。
附补充办法三条:
(一)收回本钞时,无记券、有记券之分理及报告事宜,库派专员应与行员合力办理。
(二)收汇区域如须兼筹兑现,其备兑现金应由库酌量存储。
(三)专员驻行,一切责任由库负之,其一切用费亦由库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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