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联合营业规约据三行联合原约修改订定
一、四行为互相辅助、调剂金融、提倡储蓄、发展实业起见,办理联合营业事务,以厚资力。
二、联合营业事务由四行各推一人为代表协同处理之。
三、联合营业事务暂定如左,其办理程序及详细办法由四行代表协定之。
甲、联合准备事宜。
乙、联合储蓄事宜。
丙、联合投资事宜。
丁、联合调查事宜。
四、联合营业之范围,以不侵害各行各自之营业为限。
五、关于联合营业之对外契约及含有契约性质之文书,由代表四人签字,但为便利起见,得委托一人或二人、三人行之。
六、四行自联合后有互相协助之义务。
中华民国十一年九月七日
盐业银行总 理 吴鼎昌
金城银行总经理 周作民
中南银行总经理 胡 筠(www.xing528.com)
大陆银行总经理 谈荔孙
证人律师 汪有龄印
盐业、中南、金城、大陆银行联合营业事务所章程
第一条 四行为实行联合营业规约起见,在津、沪两埠设置联合营业事务所,但经四行之议决,得于他埠添置之。
第二条 本所以四行代表组织之,经四行代表之会议或协商,处理联合营业一切事务。
第三条 代表会议或协商取决于多数。前项会议指定期之会集,协商指书面或口头临时各别之接洽,皆有同一之效力。
召集会议时,四行代表中如有不克出席者,得委托予以全权之重要职员与议,不能缺席。
第四条 代表四人中应推一人为事务所主任,其任期二年,办理下列各事:
一、四代表中任何一人得请主任召集会议或执行协商。
二、执行代表会议或协商之决议事件及分转或保存联合营业一切之文件。
三、处理本所通常事务及管理本所人员。
四、本所对外文书由主任签字行之。
第五条 本所酌量事务繁简,得置秘书或事务员,其额数经主任提出,代表会议或协商决之。
第六条 本所经费四行公摊之。
第七条 本所章程得经代表会议变更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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