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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完善机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排除非法证据的善后工作也很关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之所以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烫手山芋,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好处理被害人的诉求,包括随之而来的申诉、上访等问题。比如,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无罪或者刑罚降低的,同时,该证据又是客观真实的,此时可以考虑赋予被害人提出国家赔偿的权利,因为这毕竟是侦查人员的违法而导致的后果。第251条规定,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完善机制

排除非法证据的善后工作也很关键。尤其是因为排除非法证据案件不能获得有罪判决,被害方的损失如何补救?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之所以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烫手山芋,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好处理被害人的诉求,包括随之而来的申诉、上访等问题。美国的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无被害人犯罪(比如毒品犯罪)是有现实原因的。[23]处理好该类问题至关重要,这同样是排除规则运行的隐性前提之一。

比如,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无罪或者刑罚降低的,同时,该证据又是客观真实的,此时可以考虑赋予被害人提出国家赔偿的权利,因为这毕竟是侦查人员的违法而导致的后果。

[1]郭志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4日,第6版。

[2][英]约翰·斯普莱克:《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徐美君、杨立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3]陈光中、樊崇义等:“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工作”,载中国法学网,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2月17日。

[4]参见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页。

[5]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载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512页。

[6][前苏联]切里佐夫:《苏维埃刑事诉讼》,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56页。

[7]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8]参见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9]张馨、郝银钟:“四中全会后,如何避免冤假错案”,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36期。

[10]See Peter Neyroud,“Past,Present and Future Performance:Lessons and Prospects for the Measurement of Police Performance”,Policing 2008 2(3).pp.340~346.

[11]季卫东:“风险社会的法治”,载《中国法律》2009年第1期。(www.xing528.com)

[12]Aude Dorange and Stewart Field,“Reforming defence rights in French police custody:a coming together in Europe?”,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vidence&Proof,volume 16,Number 2,2012.p.159.

[13]陈永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14]任重远:“非法证据排除新司法解释:要有突破,追求重大突破”,载《南方周末》2014年12月12日。

[15]王逸吟:“我国将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载《光明日报》2016年1月24日。

[16]最高检:“将完善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载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6-01/14/c_13500753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3日。

[17]Bennett L.Gershman,Prosecutorial Misconduct,second edition,2012 Thomson Reuters/West.p.307.

[18]即使具有浓厚纠问制传统的法国,其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拥有双重保险——检察官的监督与预审法官的监督,但随着人权保障的提升尤其是欧洲人权法院一系列有关辩护权裁决的压力,纠问制传统也不能成为限制辩护权发展的正当理由,2011年4月一项针对警察控制犯罪嫌疑人阶段(police custody phase)的立法改革在法国国会通过并于6月实施,新法案确立了警察控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权会见律师,讯问过程中律师有权在场。Aude Dorange and Stewart Field,“Reforming defence rights in French police custody:a coming together in Europe?”,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vidence&Proof,volume 16,Number 2,2012.p.153.

[19]参见汪建成、祁建建:“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除此之外,比较早的讨论该问题的,还包括徐静村、谢佑平:“刑事诉讼中的诉权初探”,载《现代法学》1992年第1期。

[20]例如,陈少林、顾伟:《刑事诉权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该著述对刑事诉权的内涵、外延、本质特征、功能、享有刑事诉权的主体、具体形式,理论基础和价值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还比如,陶杨:《刑事诉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该著述论证了刑事诉权理论导入的可行性及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刑事诉权的内涵,并结合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特点建构起刑事诉权的理论体系

[21]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并开始实施,与之同时实施的还有四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2]当然,诉权体系还有不足之处,诸多诉讼参加人的诉权机制还付之阙如,比如证人、见证人的权利受阻如何救济缺乏规定。甚至还有在诉讼中“有名无份”的人,比如保证人,其诉讼权利更是缺乏。
参见《高法解释》第24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第251条规定,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23]美国非法证据排除主要集中于涉及传统道德的案件、无被害人案件以及毒品案件。参见Jerome H.Skolnick,Justice Without Trial:Law Enforcement in Democratic Society,Macmillan College Publishing Company,1994,Inc.p.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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