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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权体系进一步发展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当其冲的是,司法机关需要在理念与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诉权的保障。其二,辩护方不得滥用诉权。这要求当事人尤其是辩护人、代理人要对司法权给予尊重。

刑事诉权体系进一步发展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治背景下的诉权时代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诉权行为的正当性与有效性;二是诉权对司法权制约的合理性。舍此,诉权或者走向虚置或者走向滥用。通过对实践的解析,立法虽在顶层设计上为诉权时代的到来做了比较充足的准备[22],但诉权在实践层面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诉权的表达途径与有效性仍然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保障,进而引发了诉权与司法权之间的不信任乃至紧张关系。那么,如何重塑诉权与司法权之间的信任机制、实现诉权与司法权的理性相处,从非法证据排除的视角来看,诉权体系的完善需要实务部门从如下几个视角来探索与推动。

首当其冲的是,司法机关需要在理念与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诉权的保障。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被害人、辩护律师的过激表现甚至是铤而走险,很大程度上是诉权表达途径的狭窄与无效所致。从司法权与诉权两个立场来思考完善思路:

其一,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并多视角地理解律师的辩护行为,不仅意识到律师的辩护是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帮助司法人员发现错误、避免更大错误的行为。司法机关要对律师事业给予充分尊重,要认识到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唇亡齿寒”关系,律师辩护与代理事业的发达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更是推动一国整体司法水平的重要动力,律师业萎缩的国度不可能产生有高水平的司法官与司法制度。具体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方面,司法机关要认识到,辩护律师的申请,也是帮助司法人员发现错误,避免更大错误,提升程序公正、文明的重要动力。(www.xing528.com)

其二,辩护方不得滥用诉权。如同钱币的两面,诉权与司法权的理想状态不能仅凭司法机关的一己之力,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利害关系人方面,也必须正当的行使诉权,既不“眠于权利之上”,也不能滥用权利。这要求当事人尤其是辩护人、代理人要对司法权给予尊重。律师作为重要的诉权代行者,也不得为了追求辩护的效果,不正当的勾勒辩护策略,比如没有正当依据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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