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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权理论在我国的新进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界一度认为诉权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与制度体系,刑事诉讼中不存在诉权问题,讨论刑事诉权不过是近年的事情。这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获得充分的体现。其中,被害人的求刑诉权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其次表现为诉权的行使主体更加广泛,结合新法的规定,刑事诉权分为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委托人的诉权、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权。相应的,诉权运行机制、诉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等都发生了系列变化。

刑诉权理论在我国的新进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学界一度认为诉权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与制度体系,刑事诉讼中不存在诉权问题,讨论刑事诉权不过是近年的事情。背后的逻辑是,平等诉讼主体之间、当事人(原告人、被告人)之间才适用诉权,而刑事诉讼是国家追诉犯罪的过程,作为专门机关的检察院不是当事人,也很难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齐划一,因此其权力分配体系为控诉权与辩护权。尤其是中国有着深厚的职权主义司法模式传统,诉权体系很难在刑事诉讼中找到生存空间。但秉承职权主义司法模式不应成为诉权弱小的借口,[18]更何况随着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的引进,控辩的地位平等理念在中国不断深入人心,所以,加强辩护权来启动、构建刑事诉权体系,以此重塑诉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提升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乃当下中国人权保障之所需。

刑事诉权的理论“破冰”产生于上世纪末。学界首先关注了诉权理论引入刑事诉讼的可能性与必要性,[19]后又有相关论著直接论述了刑事诉权的相关理论。[20]这些论著是一种司法理念的革新,极具创新性与前瞻性,但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刑事诉权的状况一度令人堪忧,尤其在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架构下,其诉权的状态可以归结为两个特点:第一,诉权与司法权相比处于严重弱势地位。诉权对象十分有限,在程序诉权方面限于人身权遭遇侵犯而提出主张;在实体诉权方面,尤其定罪量刑方面,被告人通过防御、被害人通过情感表达,他们对最终处理结果很难有实质影响;第二,诉权受阻的救济渠道虚置化、单一化,无法有效的对抗司法权的怠惰与滥用,立法只是规定了申诉、控告模式。而且很多情况下,缺乏具体的申诉机关与程序。结果,当事人的刑事诉权基本沦为“水中花”,难以发挥实质作用。(www.xing528.com)

近年来,除了冤假错案的现实压力之外,人权保障意识的提升,程序性制裁理论的深入人心,犯罪观、刑罚观的重大变迁——由侧重“报应”不断转向侧重“恢复”,经济犯罪的不断涌现,刑事诉讼民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等等。这些因素凝聚成深厚的源动力,推动着刑事诉权的变迁与发展。这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获得充分的体现。[21]刑事诉权在立法的顶层设计层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诉权的内涵得以扩张。这首先表现为请求权范围的扩大,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仅包括定罪、量刑的实体请求权,还包括相关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其中,被害人的求刑诉权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序意义的诉权,不限于诉讼程序请求权,还包括其他的司法救济请求权,比如强制措施变更权、解除扣押、冻结财产权,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控告、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等等。其次表现为诉权的行使主体更加广泛,结合新法的规定,刑事诉权分为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委托人的诉权、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权。相应的,诉权运行机制、诉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等都发生了系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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