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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排除规则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议提出,2016年要在借鉴辩诉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基础上,抓紧研究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选择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在这次会议上,最高检讨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建议方案》等相关改革文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排除规则

2016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提出,2016年要在借鉴辩诉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基础上,抓紧研究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选择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这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好案件;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开展这项试点,要兼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好律师的作用,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防止发生无辜者被迫认罪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问题。[15]同时,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上获悉,2016年最高检将深入研究在检察环节如何建立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准确贯彻坦白从宽、惩办和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政策。在这次会议上,最高检讨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建议方案》等相关改革文件。[16]

在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背景下,认罪程序中如何适用排除规则?在美国的辩诉交易中,被追诉人为换得有利于自己的控诉与裁判结果,认罪的同时还会放弃诸多权利,其中包括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这会让一些非法证据合法化,司法机关无需审查相关证据资格,比如政府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件搜查、扣押获得的证据。[17]目前,我国刑诉程序中缺乏相关的规定,有两方面问题应当回应:一是,在认罪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得“好的认罪态度”而放弃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司法机关对可能的非法证据应当如何对待?课题组建议,司法机关不能对取证违法问题束之高阁。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法院作为审判方,都持有对程序合法性审查的职责,皆不应放弃审查义务。发现有非法证据的情况下,都应启动相应的排除程序;二是,在认罪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放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如果事后反悔而不认罪,那么已经认可的非法证据,检察院、法院如何处理?在一审判决前,重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避免对法官心证不当影响的视角来看,应当更换法官;一审程序中认罪、不提非法证据排除的,在二审中不认罪,同时提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二审法官遵循正常的排除程序即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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