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律师的有效帮助对启动与推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至关重要,是落实排除规则的重要动力支持。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保障被追诉人充分地行使辩护权,实现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效辩护,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保障刑事辩护的基本覆盖率,这是基础问题。
其次,也是核心问题,实现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效辩护。目前,是否获得律师有效帮助也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评价司法行为有效性的重要标准,比如欧洲2011年一系列判例强化了律师有效帮助的重要性:没有律师有效帮助的先行羁押是非法的;在警察控制犯罪嫌疑人阶段获得的供述,没有律师的有效帮助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等等。[12]具体到排除规则领域的律师有效辩护,在立法层面需要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以及权利受阻的救济权,比如单独以此为由上诉。还有,要充分解决当前反应比较强烈的“新三难”——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这需要构建法院的“申请调查令”制度。通过推进庭审实质化,强化证人出庭,缓解法庭上质证难。同时,加强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要求,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采纳与否,都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解释、说明。
再次,做好辅助制度安排:律师获悉非法取证行为的制度保障。如果律师不能及时有效的介入诉讼,不能充分的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沟通,不能充分的阅卷,那么,法律水平再高的律师也是“无米之炊的巧妇”,因此,在诉讼制度安排上必须保障律师对取证行为的获悉权。这是律师得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前提,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明确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建议明确为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将律师介入和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前移至刑事立案后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www.xing528.com)
(2)考虑扩大辩护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参与范围。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允许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进入是一个重要变化,但课题组调研,辩护人在进入侦查阶段之后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可考虑由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律师的参与不会给犯罪侦查带来过于不利的影响,绝大多数侦查活动,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辩护律师都有权参与。参与侦查活动的辩护律师有权对侦查过程中的非法取证行为提出异议。如果辩护律师对侦查活动没有异议,就应当在侦查笔录上签名,以便在法庭审判时作为证明控方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13]
(3)构建值班律师制度。如果值班律师制度能够有效落实,尤其对于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帮助将会更加明显。2014年底由最高法院牵头起草、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共同参与制定的《关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一大突破,是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在场制度。和驻监检察官一样,看守所也应配值班律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讯问时应当通知监所检察人员和律师在场。检察官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律师作为见证。最高法院的人士介绍,除了监所内的值班律师,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考虑将律师在场权进一步扩大。最高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全国一些做得比较好的省份,不仅仅是死刑案件,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律师都必须在场。在有的地方,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讯问时都可以让律师在场。[14]
(4)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并进一步明确阅卷权的内涵。应当明确规定“会面可以由侦查人员或看守所监管人员监视,但不得监听。同时,明确律师有权观看或复制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这是阅卷权的应有之义。同时,这也是律师发现非法取证行为的重要途径。
(5)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申请调取证据权、提出异议权等权利。这是确认、核实有无非法取证行为的重要手段。比如对证人证言的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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