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体现了一种司法审查,即法院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事后监督,落实法院对侦查权的有效约束。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本质:司法审查。所以,当下的改革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相吻合,这将极大促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与运行,是一个有利的契机。
目前的改革将引发诉讼结构调整与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重塑:这将改变目前公、检、法三机关流水型的接续关系。侦查与审判关系重新定义,审判中心主义之下,法院在理论上享有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权”。(www.xing528.com)
另外,以合作与审查为基本点重塑检警关系,审前的非法证据排除成为可能。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检察院转变观念,因为它要求“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査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如此一来,检察官要胜诉,必须与侦查机关密切合作,共同指向追诉成功这一目标。同时,为了防止败诉,检察院必须在审前阶段加强审查合法性的力度。有人提出构建检察指导侦查制度。在加强合作与审查方面有两方面建议:一是,建立完善的侦查信息共享制度。这是为了在实体方面保障案件质量的努力,主要包括侦查活动预期报备制度与定期报备制度。通过对侦查机关采取的重大侦查活动采取预期报备制度,特别是限制人身自由等侦查活动采取预期报备制度,进而在此基础上保证检察机关事先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动态。与此同时,通过建立侦查活动定期报备制度,规定侦查机关以书面形式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侦查动态,保证检察机关全面掌握侦查工作的综合开展情况;二是,建立新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所采取的相关措施,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作出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警察享有晋级建议的权力,以及对警察违法取证等行为享有处分的权力,进而在此基础上为检察机关的指示与命令的有效执行提供制度保障。[9]其中,也应当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的追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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