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进一步细化的侦查取证程序规范

进一步细化的侦查取证程序规范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规范过于空洞,建议从两方面入手予以补充与细化:首先是对侦查取证程序要件进一步细化。在此,主要对这两类侦查行为的细化提出相对详细的建议。例1:进一步规范侦查讯问程序。上述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侦查人员在剥夺被讯问人该项权利的情况下收集的被讯问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而且,有必要细化启动搜查的理由。

进一步细化的侦查取证程序规范

鉴于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规范过于空洞,建议从两方面入手予以补充与细化:首先是对侦查取证程序要件进一步细化。根据课题组调研,目前亟待解决的是讯问程序要件的完备;其次是获得实物证据的搜查程序。在此,主要对这两类侦查行为的细化提出相对详细的建议。

例1:进一步规范侦查讯问程序。比如讯问地点方面,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上述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还比如讯问时间方面,如何界定疲劳审讯?虽然《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将疲劳审讯界定为非法取证方法,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疲劳审讯的含义,有必要从单次讯问时长、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方面作出限定。比如有学者指出,疲劳审讯应当明确时间界限,羁押期间一次讯问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应超过24小时,并且最多每隔6小时应休息一次,每次休息的时间不少于3小时(包括吃饭),而且两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不得少于24小时。对于老弱病残的犯罪嫌疑人,应根据入所体检报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确定更短的一次最长持续讯问时间、更长的休息时间和更长的两次讯问时间间隔。有学者对期限的具体设计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在讯问的24小时期间内应当允许被讯问人一次性休息6小时,还有人从比较法角度提出,禁止夜间讯问,即从午夜12点到凌晨6点期间不允许讯问的规定也能够解决疲劳审讯的问题。此外,有学者提出,对于冻、饿、晒、烤等其他变相肉刑的认定标准也应细化。[1]

另外,有必要进一步落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一些国家,“镜头下的讯问”已经成为警方普遍欢迎的工作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初步确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积极全面推行该项制度。对那些规避录音录像制度的讯问,强化排除力度。

探索建立重大刑事案件讯问时值班律师在场制度。侦查人员在剥夺被讯问人该项权利的情况下收集的被讯问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www.xing528.com)

例2:搜查程序要件更加详细

改变我国搜查程序中的空白令状现状,即搜查的时间、对象、理由等由侦查人员根据情况即时填写,目前往往是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事先形式审查,事后进行实质审查。课题组建议应当运行事先实质审查制度。而且,有必要细化启动搜查的理由。可以参见英国的做法。根据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搜查必须有怀疑的具体根据,而非仅仅是“预感”或直觉。这种根据可以通过公众成员被看到或被认为携带的物品的性质,加上诸如实践、地点和他的一般行为等事实得以建立。[2]

另外,加强对侦查例外情形规定。谈到制度漏洞,立法对侦查例外情形规定的不足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需要共同研究侦查的例外情形并制定相关规则,比如夜间搜查与检查问题。这些例外可以为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提供立法依据。否则就沦为纯粹的个人解释,法官的裁量也找不到依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