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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救济问题:非法证据有力排除规则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目前,不少学者主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司法判例,以保证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和妥当处理。我国司法判例的运行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发指导性案例,其依据是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可以说,利益权衡的方法已经成为非法实物证据之排除的普遍性模式。[13]龙宗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

法院救济问题:非法证据有力排除规则

庭审会议或者庭审过程中,法院不予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决定书的方式,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而刑事案件没有审理完毕,针对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不宜设立单独的上诉程序,因为这会导致实体问题的处理过度迟延,可以根据《高法解释》第10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参见《德国刑诉法典》136a条第1款的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

[2]任重远:“非法证据排除新司法解释:要有突破,追求重大突破”,载《南方周末》2014年12月12日。

[3]目前,不少学者主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司法判例,以保证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和妥当处理。目前。我国司法判例的运行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发指导性案例,其依据是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4]相关论述参见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5][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200页。

[6]早有学者指出该现状及其后果——严重影响排除规则的适用,因为该规则有效实施,首先依赖于证据收集程序的科学规范。详细分析参见孙长永:“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7]比如法国刑诉法典第59条规定了搜查与检查的一般原则:在夜间不得搜查与检查住所,即在早6时之前、晚21时之后不得到住所内进行搜查与检查。同时立法规定了夜间搜查的大量例外:白天开始的搜查一直延续进行到夜间的;房屋内发出呼救的;警察进入公共场所的;在有人聚众吸毒的场所或者在制造、加工或存放毒品的场所。还比如预审法官对证人询问或对质以本人同意为原则,同时立法规定了紧急情况,比如证人面临死亡危险或者重要犯罪痕迹、线索正在消失的,证人不同意也可以进行。[法]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9、377页。

[8]相关论述可以参见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9]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指出,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10]这种解释上的困境,有人干脆视为“无解”。参见万毅:“‘无解’的司法解释——评‘两高’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解释”,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

[11]在西方国家,考量非法实物证据之可采性时,法官需要综合权衡违反程序的程度、违反程序的主观意图、侵犯权利的种类和轻重、司法机关的廉洁性、可能给刑事司法带来的声誉损抑等诸多价值因素。可以说,利益权衡的方法已经成为非法实物证据之排除的普遍性模式。参见林喜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话语魅力与制度构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5~332页。

[12]主张优先选择最能符合宪法原则的,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7页。

[13]龙宗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

[14]参见黄卉:“合宪性解释及其理论检讨”,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以及“依宪解释与宪法实施”专题学术研讨会举行,载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xjdt/1182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5月10日。

[15]参见孙长永、王彪:“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证考察”,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1期。

[16]孙春英:“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九项改革给百姓带来看得见的正义”,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1/id/11732 9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5月11日。

[17]详细讨论参见牟绿叶:“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1期。

[18]参见陈光中、樊崇义等:“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工作”,载中国法学网,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2月17日。(www.xing528.com)

[19]参见洪奕宜:“穗两级法院下月启动庭前会议”,载《南方日报》2012年8月30日,第A05版。

[20]参见黄常明、陈玮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考察及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0期。

[21]参见孟焕良:“鹿城法院试行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20日,第4版。

[22]唐颖:“庭前会议:不图形式不走过场”,载《检察日报》2012年7月25日,第9版。

[23]张军、姜伟、田文昌:《新控辩审三人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0页。

[24]参见刘德华等:“四川邻水县召开庭前会议化解控辩分歧”,载http://www.jcrb.com.cn/procuratorate/jckx/201301/t20130117_103037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5月23日。

[25]平阳:“设置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构想”,载http://www.maxlaw.cn/p-pyxsls-cn/artview/853951951356,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0月2日。

[26]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50页。

[27]参见戴长林:“庭前会议程序若干疑难问题”,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21期。

[28]戴长林:“庭前会议程序若干疑难问题”,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21期。

[29]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30]详细讨论参见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31]参见戴长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9期。

[32]参见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97页。戴长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9期。

[33]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34]张先明:“聚焦人民陪审员制度七大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1日,第1版。

[35]刘静坤:“进一步优化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2月3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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