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真正落实排除规则的依宪解释并非易事,它至少需要两个前提:一是认识层面,宪法在司法实务领域的地位与作用被充分认识,以及法院有权解释宪法;二是规则的实施者——法院必须具有独立的地位,敢于通过排除规则审查侦查权、追诉权,否则就沦为空谈。目前,上述条件在我国已有雏形。
在认识层面,学界不断推动宪法进入司法实践的努力具有一定成效。虽然21世纪初的“宪法司法化运动”自最高法院于2008年撤销“齐玉苓案批复”而迅速走向低迷。然而,法学界希望宪法走入司法实践的努力并没有停止,其中最为显著的工作便是关于如何引入和推进合宪性解释机制的讨论。在讨论中,学者也意识到,可以而且必须在法学方法论框架内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纠正法律界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专属宪法解释权以及法院不能解释宪法的错误认识。[14]
在法院独立审判地位方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改革,为法院依据宪法作出解释、解释宪法搭建了重要的架构基础。如前所述,排除规则本质是审判权对追诉权的审查与制约,其结果必然是追诉权力、政府权力乃至政治权力至少在某些情况下败在公众的眼前。[15]由于法院、法官的不独立,这种司法审查不仅在执行中面临重重困难,而且难以对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侦查权滥用进行有效的审查与监督。可喜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方面迈出了划时代的一步。有两方面具体要求:一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目前,法院系统已经展开改革试点。比如从2013年3月开始,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推出审判长负责制,遴选出35名审判长专职办案,建立起“1名审判长+3至4名合议法官+若干名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审判组织模式,通过赋予审判长相对完整的审判职权,使之成为“真正的法官”。[16](www.xing528.com)
虽然依宪解释在当前中国已经有比较好的土壤,但仍然有很多难题需要解决,比如目前法院泛化的事实审与僵化的裁判理由,[17]包括法官在内的整个法律共同体缺乏相应的宪法解释技术等等,这需要多方面的研习与深化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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