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除规则的中国宪法依据
从刑事诉讼法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条文来看,有些直接反映了宪法的原则与精神,比如,整个排除规则体现的是《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具体而言,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以及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都可能直接触犯《宪法》第37条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第38条关于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规定(《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从侵犯对象来看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触犯《宪法》第13条关于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从违法方式来看主要是非法搜查、扣押行为,则直接触犯《宪法》第39条关于住宅不受侵犯的条款(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从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的角度讲,《刑事诉讼法》第54条所确定的排除规则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私有财产权、住宅的安定权。由此可见,排除规则有着广泛的宪法依据。
2.如何依宪解释(www.xing528.com)
依宪解释又称为合宪性解释,其基本含义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对个案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解释时,应当将宪法规则、原则和精神纳入考量范围,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应始终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原则者。[12]
当前排除规则的依宪解释路径,需要明确三方面内容:首先,为了确保权威性以及防止歧义丛生,解释主体限定为法官,不能泛化为广义的司法人员。这也符合我国当前司法判例的运行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指导性案例。
其次,解释对象是法官采纳为裁判依据或说理依据的法律规范,目前主要针对刑事诉讼法规范中弹性比较强、同时又是实践中运用广泛的关键术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以及“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等等。
再次,从宪法中寻找扩大排除非法证据范围的依据。其中,宪法的两个条文是重要参考:一是针对技术侦查违反程序所获得的证据援引《宪法》第40条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技术侦查措施,但立法在审批程序、执行机关等问题上模糊不清,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模糊的非法证据。关键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通过技术侦查获得物证、书证在排除范围内于法有据,但获得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应当排除,找不到直接依据。这时可以通过宪法获得扩大解释,《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的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二是针对缺乏律师的有效帮助而非法获得证据的现象,比如超期羁押、不当强制措施期间获得的供述;讯问中违反告知义务所获得的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尤其是《高法解释》的精神,非法供述以“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为核心判断要件,简称为“痛苦规则”。[13]所以,上述违法行为难以依据“非法方法”来排除供述,因为这种情况下很难判断是否符合立法上痛苦,但依据《宪法》第125条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来解释则顺畅得多。该条款与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规定相近,因此,根据美国法的经验,这很容易发展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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