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审查,是法院对侦查行为合法性争议进行司法裁判的问题,是审判权对追诉权的审查与制约。[8]但实践中,司法人员在运用排除规则过程中的司法裁量与相关解释,没有从宪法中寻找依据,仅仅围绕刑事诉讼法本身展开。这背离了排除规则的本质属性,裁量结果不仅让追诉机关难以接受,而且一些根本性问题也难以作出正当解释。
从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来看,排除规则的适用离不开司法解释,仅《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所确定的排除范围就有三方面:一是如何理解“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二是对非法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如何理解“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三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如何理解“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以及“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成功的标准如何理解。针对上述关键词,不仅最高法院专门颁布相关意见,[9]而且2013年的《高检规则》与《高法解释》也都花费大量篇幅进行细化解释。这些解释直接关乎排除规则的运行,但目前的解释却是一种围绕刑事诉讼法的自我循环论证,该模式已然陷入困境,比如对非法取证情形的解释或者采用有限列举的办法,或者采用主观性比较的裁量标准,很多情况下,它们难以成为有效的裁判依据,谨慎的法官难以直接适用这些条款。[10]更为关键的是,在考虑是否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法院必然运用到利益权衡原则,尤其是在考量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方面。[1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排除规则本身的模糊性是必然的,面对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的非法取证行为,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排除规则不模糊,因此,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来解决规则的模糊性是必经之路。(www.xing528.com)
由此,若不从更高层面予以整合,这些解释将很难发挥法律的规范价值。一个解决思路是,排除规则中的司法裁量与解释应当从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中寻找依据,依据宪法作出解释。这种依宪解释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借此司法解释或判例可以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此消除或缓解来自侦查、追诉部门的阻力;其次,鉴于排除规则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呈现限缩之势,如何从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的视角来扩大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是排除规则命运之所系。由此,从宪法找寻找依据来发展排除规则,是其获得现实生命力的重要路径;第三,由于依宪解释下的排除规则实为一种宪法性的条款,这不仅可以提升排除规则的价值品味,从一个视角兑现了“刑诉法是小宪法”的美誉,而且会产生深远的附带价值——通过对排除规则的依宪解释,可以开启中国式的违宪审查,这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宪法司法化的一个方式。这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法治与宪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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