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运行中总是被实体问题绑架,其背后仍然是公检法机关“重实体、轻程序”、有罪推定理念这一老问题在作祟。非法证据排除难这一程序问题总是被实体问题所击败。因此,要运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在制度层面能够让司法机关平衡案件的实体处理与程序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
有法官指出,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困难,实际上与刑事案件无罪判决难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现阶段“口供中心”的观念和做法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存在,实物证据尤其是科学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尚未得到足够重视。一些案件的证据体系主要是以口供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如果口供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进而予以排除,整个证据体系就将变得十分薄弱,以至于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换言之,对那些以口供为定案基础的案件,人民法院排除口供证据后,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依法应当做出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然而现阶段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对一些定罪证据不足的公诉案件,又面临着无罪判决难的问题。可见,非法证据排除难,实际上与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
从更广阔的背景来看,消除“重实体、轻程序”、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在制度层面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是基础问题。唯此,才可能从根本上平衡案件的实体处理与程序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
[1]参见王尚新、李寿伟主编:《〈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释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52页。
[2][美]韦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于2005年10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行)》。该规则列举了13类属于适用排除规则的非法证据。其中涉及违背回避制度所获得的证据,因为询问程序、辨认程序、鉴定程序的瑕疵所获得的证据。由于其范围过宽,学界的批评居多。(www.xing528.com)
[4]Karen Selick,“Excluding evidence doesn't make for better policing”,National Post(f/k/a The Financial Post)(Canada)May 15,2008 Thursday.p.23.
[5]详细讨论参见Matthew Lippman,Criminal Evidence,2016 by SAGE Publications,Inc.pp.249~250.
[6]相关论述可以参见林玉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6~238页。
[7]相似的发现,参见李峣:“加拿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依据”,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8]这种做法在美国称为辩诉交易制度并且很盛行。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在化解刑讯逼供方面有独到之功能。可以参见约翰·朗本、朱奎彬:“刑讯与辩诉交易”,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刘静坤:“非法证据排除‘难’在哪儿”,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5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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