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不同的非法证据,在是否排除方面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关于自白,联邦法院和许多州使用的是优势证据标准,其他州在州法律层面上坚持排除合理怀疑或者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关于搜查和扣押,排除证据听审中有约束力的证明标准应当不超过优势证据标准;关于辨认,需确立清楚的和令人信服的标准。法官进行排除非法证据的听审时,证人出庭,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标准,无论是立法还是判例,都是模糊的,法官的裁量权比较大,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非法证据的情形复杂,而法官在裁决时往往难以摆脱权衡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日本即为典型。关于非法证据的标准有两种观点:其一是绝对排除说,认为排除的标准就是程序违法,即规范说;其二是相对排除说,认为如果违反宪法就绝对排除,对于其他情况应当从司法的廉洁性和抑制违法侦查的观点权衡各种因素之后,才能决定是否排除。[68]
到实践中,证明标准将变得多元化。比如,其一,美国。针对不同的非法证据,在是否排除方面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关于自白,联邦法院和许多州使用的是优势证据标准,其他州在州法律层面上坚持排除合理怀疑或者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关于搜查和扣押,排除证据听审中有约束力的证明标准应当不超过优势证据标准;关于辨认,需确立清楚的和令人信服的标准。[69]
在证明过程中,还存在对相关证人的可信性问题的证明。法官进行排除非法证据的听审时,证人出庭,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辩护律师可让专家证人作证;检察官可传警察作证,一般要保证警察的诚信,以使其证言可采。例外情形下可能对警察证言的可信性产生怀疑。如对警察、被告人是否信任,则只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因为这属于事实问题。[70](https://www.xing528.com)
其二,德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正式的证明责任的规定。少数人认为,应当适用定罪所需要的证明标准,从而对于证据可采性的任何合理怀疑,都会导致证据的排除。与之相反,法院则假定刑事诉讼过程是符合规则的,要求只有发生违法行为在可能性上占有优势时才排除证据。[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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