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原理,侦控方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是程序事实中的重要内容,这一般由侦控方负责证明是否有违法事实,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人身自由受到约束甚至剥夺,何谈取证?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侦控方自己的权力运作的结果,他更熟悉究竟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让侦控方对自己的侦查、控诉行为证明其正当与合法,也是对其滥用权力的一种限制。
但是,举证责任毕竟不只是一个简单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政策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必须考虑诉讼的便利性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62]并不是因为控诉方宏观上与被告人相比有强势的诉讼地位而表明他在任何方面都强势,进而让他负担更多的责任以寻求诉讼之平衡,英美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已证明——基于更多因素如公平、效率以及常理的考虑,让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主要做法如下:
1.美国
充分考虑及时打击犯罪的需要,不至于让警察过于缩手缩脚,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考虑紧急情况,区分“有证搜查与无证搜查”两种不同情形。证明某些紧急情形下的侦控方的行为是否合法由被告方来承担。对证据的可采性提出质疑者是被告方,证明证据可采的承担人则视不同情形而异:如被告方请求法庭不予采用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时,证明责任的承担人以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而异。有证搜查一般推定有效,所以,证明搜查不合法的责任在被告方,即被告方在主张搜查是非法时就应证明该搜查缺乏“可成立的理由”(probable cause),或者证明执行搜查时超越了搜查证指定的范围,等等。无证搜查则由起诉方证明搜查的合法性,如逮捕连带的搜查、搜查是经被搜查人同意、在紧急状况下的搜查等等。[63]
2.日本(www.xing528.com)
日本对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区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规定不同的证明责任,同时考虑法官的职权主义色彩,由法官来查明,免除控诉方的部分证明责任。原则上,控辩双方对各自请求调查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均负有举证责任。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固然有责任对其请求调查的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证明,被告人对于认定本方请求调查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事实同样负有举证责任。[64]
但对于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和非法获得的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责任问题,法律的规定又略有不同。对于实物证据,法律规定,一旦证据物的收集程序违法已由被告人一方提出时,对搜查、扣押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就落在控方一方。[65]对于自白的任意性,虽然法律规定,在被告人方面提出异议时,检察官有义务向法庭证明其确属出于自由意志,但检察官对自白的任意性并非总要举证,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自白的任意性没有异议时自不待言,即使被告方有异议,如果法庭依职权就自白的任意性进行调查,检察官也不必举证。[66]
3.我国台湾地区
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根据被追诉方提起的时间,区分了一审与二审情况。一般情况下,自白之任意性及其举证责任通常由检察官负担,但并非任何自白只有在检察官就其任意性进行证明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常,法官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需要就自白的任意性进行调查:其一是被告人主张自白是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所作的;其二是法院有客观的事实或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自白是在外界环境因素或者内在心理压迫下所作的。但是,如果被告方在第一审时没有主张其自白非出于自由意志所作,而到第二审时才提出这种主张,那么对于自白的任意性问题就需要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法律还规定,在法院调查自白的任意性时,如果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未能履行举证责任,当举证责任在控诉一方时就推定该自白并非出于自由意志,当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时,就推定该自白是在自由状态下作出的。[6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