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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域外经验:成熟制度缩小百年差距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14年至今,美国、德国不断拓展非法证据的范围,并且根据实践的需要还衍生出一系列例外情形;不仅如此,相应的排除程序、救济方式、非法证据的其他用途,排除规则适用的例外等等,细节问题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借鉴域外经验:成熟制度缩小百年差距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史,可以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领头羊——美国与德国为考察蓝本,观察其发生、发展规律与运行范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鼻祖——美国,其最早的判例可以追溯到1886年最高法院的博伊德诉合众国(Boyd v.United States)一案。该案裁决:被迫出示构成犯罪证据的文件违反第四修正案的规定,因此,这些物品在指控博伊德的诉讼中不可采纳。[1]在德国,排除理论先行。1903年,德国刑事法学大师贝林以“证据禁止作为刑事诉讼真实发现之界限”发表专论,开启德国法上有系统地讨论“证据禁止”问题的滥觞。而诉诸实践,则始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1年著名的“拒绝证言权案”,确立战后证据禁止的第一个标杆判决,也使德国证据禁止论迈向新纪元。[2]

而我国比较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于2010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践中最早出现排除非法证据情形的案件则是2003年的刘涌案件。如此,从时间上算,即便视1914年的威克斯诉合众国(Weeks v.United States)为产生排除规则的第一判例,我国与美国在排除规则领域也是差距百年以上。1914年至今,美国、德国不断拓展非法证据的范围,并且根据实践的需要还衍生出一系列例外情形;不仅如此,相应的排除程序、救济方式、非法证据的其他用途,排除规则适用的例外等等,细节问题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期间,许多国家也不断效仿、吸收与改造他们的成功经验,比如日本,虽然它直到1978年,最高裁判所在大阪冰毒案才确立排除规则,但也比我们早三十余年。相对于他们,我们的排除规则不过是几岁的“小学生”,他们所创造并适用的成熟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下面,从不同角度总结其成熟的经验与制度范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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