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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考评机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以追诉犯罪偏好取向的量化考评机制,不仅会促成警方单方面收集证据的动机,掩盖了案件真相。同时,检察系统内部通报批评;②严格控制不起诉比例,不能因为某些客观真实的证据,因为非法而轻易排除。结果,批捕的证据审查标准等同或接近于起诉、判决的标准。2015年以来检察院的司法改革,强化检察官的独立责任,追究案件过错责任。如此一来,排除非法证据压力增大。

量化考评机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量化考评机制体现了“数字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理念,解决了司法人员业绩考评过于主观的问题。某地方公安机关领导曾就此指示:各地公安机关要确定出各项任务目标,仔细计算出本地应完成的指标,结合各个警种和部门的职能优势,下达既能完成总体任务,又切合各部门实际的具体目标,使每个相关警种和部门都有指标,都有压力,以实现指标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考核奖惩到位。该机制虽然能够直观而直接地提高警察的办案效率,从取证规范建设视角来看却存在风险。

第一,从侦查的视角来看,以破获案件、抓获犯罪人的多寡为衡量标准的量化考评机制,以追诉犯罪为价值偏好,会在实践中与现代刑事侦查程序的功能产生冲突。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侦查程序基本功能是控诉的准备功能。检察院提起公诉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为前提,这要求履行控诉准备职能的刑事侦查人员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而以追诉犯罪偏好取向的量化考评机制,不仅会促成警方单方面收集证据的动机,掩盖了案件真相。而且,为了促成破案数量,一些人为的错误侦查甚至冤假错案在所难免。这种错误,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还是正当法律程序往往都是致命的。因为侦查准确同时是裁判结果之客观性与正确性的先兆,侦查中所犯的错误往往具有不可弥补性,许多实证研究指出,错误裁判最大的肇因乃错误侦查,再好的法官、再完美的审判制度,往往也挽救不了侦查方向偏差所造成的恶果。[11]不仅如此,这样以结果导向的考核模式,导致侦查人员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失去动力,他们更多关心是否破案,案件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还有,2016年以来的考评机制变化,公安机关不再把批捕率作为考核标准,却带来了另外的一个想象不到的后果,大量案件涌入检察院的批捕部门,公安机关基本不再筛选,结果,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的案件压力,使得审查证据合法性方面的有效性降低。

第二,从检察院的视角来看,从如下几个考核标准足以看出,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非常困难:①检察院的公诉责任,包括对无罪判决、撤回起诉的审查非常严格,并承担相关责任。比如,法院的无罪判决、检察院撤回起诉,承办检察官必须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并且5年内随时接受上级检察院的审查。同时,检察系统内部通报批评;②严格控制不起诉比例,不能因为某些客观真实的证据,因为非法而轻易排除。不起诉程序,需要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③保障批捕的正确性。结果,批捕的证据审查标准等同或接近于起诉、判决的标准。如果批捕阶段不能发现非法证据,后续阶段很难作出实质的更改;④程序违法的审查监督考核指标中,只是考核书面纠正意见,并没有把非法证据排除列入其中。

2015年以来检察院的司法改革,强化检察官的独立责任,追究案件过错责任。这些责任是以“结果真实”为衡量标准的。如此一来,排除非法证据压力增大。除非特别明显的非法证据,否则,重在实体审查,不再深究证据的资格问题。

第三,从法院的视角来看,法官更关心案件正常时间审结,一审重点关注不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二审关心的是实体事实真相,得出正确的审判结果。同时,一些敏感案件,还要考虑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等刑事政策方面的因素,尤其是涉众型的非法集资案件。至于审判中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根本不会作为单独的考核指标,它只是法官发现真相过程中的一个“插曲”,相关裁判文书中都不体现,更不可能成为考核内容。尤其是2015年以来的法官的“错案责任终身制”的相关改革方案,更使得法官对证据的适用方面谨小慎微,尤其是客观真实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困难加大了。

[1]早有学者指出该现状及其后果——严重影响排除规则的适用,因为该规则有效实施,首先依赖于证据收集程序的科学规范。详细分析参见孙长永:“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2]详细分析参见孙长永:“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3]田文昌、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6页。关于“盘查”行为的转化型措施所面临的问题,相关论述可以参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www.xing528.com)

[4][法]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9、377页。

[5]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31、137、140条。《高法解释》第73、88、93条。

[6]任重远:“非法证据排除新司法解释:要有突破,追求重大突破”,载《南方周末》2014年12月12日。

[7]朱燕:“北京八成刑事被告人无律师辩护刑辩率低于全国”,载《新京报》2011年12月1日。

[8]蒲晓磊:“刑事辩护出现‘新三难’”,载http://www.law-lib.com,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1月5日。

[9]朱燕:“北京八成刑事被告人无律师辩护刑辩率低于全国”,载《新京报》2011年12月1日。

[10]韩旭:“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辩护难问题实证研究”,载http://www.scxsls.com/a/20150625/10849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月21日。

[11]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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