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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量化考评机制的自发生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为了提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司法机关自生自发地借用了企业惯用的“量化考评机制”,即用具体数字来衡量工作的绩效。其中一个显著变化是,取消了批捕人数的考核,重在考核“立破比”,即立案之后的破案比例。

实践中量化考评机制的自发生成

在组织理论中,工作绩效问题一直是其中的核心主题之一。一般认为,工作绩效是指员工在某特定期间内,执行工作所达到的效益目标。由于组织成员的绩效直接决定了整体组织绩效,如何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已经成为现代公司企业管理层面的重要任务。近年来,为了提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司法机关自生自发地借用了企业惯用的“量化考评机制”,即用具体数字来衡量工作的绩效。

1.公安机关的量化考核

下面以北京市某分局重点打击犯罪工作实施方案为例,分析该类考评机制的特点。

某公安分局经过研究分析,发现破获“两抢一盗”案件要比前两年的平均数提高15%以上,2006年、2007年该局侦破“两抢一盗”案件的平均数为253起,因此,2008年要侦破“两抢一盗”案件290起以上;把290起案件指标细化:

1.刑侦大队指标203起,占案件总数70%;

一中队案件指标95件,侦查人员8人,平均每人12起;二中队案件指标105件,侦查人员9人,平均12起。

2.治安大队指标7起;

3.经侦大队指标7起;

4.甲派出所指标15起;

5.乙派出所指标9起;

6.丙派出所指标3起;

……

以上各单位的案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范围。达到指标要求不加分,不达标,差1起案件减2分;案件数超过指标,每超额完成重大案件1起加2分,超额完成一般案件1起,加1分。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在具体如何通过数字来管理虽然存在一些技术性差异,如下特点则具有共通性:

第一,任务目标采用数量的方式来制定,用单纯的数目总量或者比率作为警员侦查业绩的考评标准。比如,某公安分局要求,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新摸排出的线索和上级督转的线索查结率要达到85%以上;发现的黑恶势力组织要坚决铲除,一年至少要打掉2个以上恶势力。

第二,适用广泛。对办案流程中的每个阶段乃至每项侦查措施都规划出数字,从立案数量/率、破案数量/率、在逃犯抓获数量/率、批捕数量/率,到最后的起诉数量/率、退查数量/率,分布于公安机关办案的所有过程。

第三,以具体数字作为奖惩的评判标准。警察的年终考核采用“加减分”的方式。比如,派出所要上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以刑警最后认定为准,凡是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派出所年终考核中加4分;派出所或者治安大队每年都会有侦破“两抢一盗”案件指标,达到指标要求不加分,不达标,差一起案件减1分。

第四,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特征,这种考评机制是一种结果评价模式,它只是评估了警察的执法结果,与执法过程无涉。(www.xing528.com)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绩效考核是2016年之前的情况。即北京市公安机关对侦查人员的绩效考核,根据所在辖区的人口数量、组成、经济结构等社会情况,对可能的犯罪数量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设定具体的数量指标,主要包括刑事立案数(有的会具体到犯罪罪名,比如盗窃罪的数量;抢劫罪的数量)、刑事拘留人数、批捕人数。这种考核办法具有僵化性,而且会引发年底“抓人凑数”的现象。这会促生非法取证行为。

2016年以来,公安机关本着灵活机动、打击犯罪的对称性,提出“强基础、严整治、促打击”的理念,重在考核“立破比”,减缓对侦查人员的不当侦查压力。其中一个显著变化是,取消了批捕人数的考核,重在考核“立破比”,即立案之后的破案比例。遗憾的是,其他的考核指标没有本质变化。

2.检察院的量化考核

以侦查部门、审查起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为范例,这种量化管理指标主要围绕实体是否正确展开,主要考虑起诉率,严格控制不起诉比例,批捕的成功率,等等,主要包括:

立案数量;

法院采纳起诉意见、抗诉意见的数量;

案件审结数;

人均监督立案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数;

人均监督撤案案件数量;

人均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数;

人均纠正漏捕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数;

……

同时,对数量予以解释并配有计算公式,得到的具体分数。比如案件审结数,主要反映办案效率,一审公诉案件审结是指公诉部门对案件作出起诉(含部分其他处理)、全案不起诉、全案建议撤案(针对自诉)、全案同意侦查机关撤回、改变管辖等处理决定,或者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侦查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移送;强制医疗程序申请等其他类型案件审结是指公诉部门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性决定。计算公式为:人均案件审结数基础分=案件审结数÷上年度末本地政法编制数。

还比如,人均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数,主要反映各地审查逮捕案件工作量。计算公式:基础分=(本地区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数量+上年度结存案件数量)÷上年度末本地政法编制数。

当然,除了围绕实体真实目标之外的考核,还设有程序违法监督的考核。比如“人均办理书面纠正违法案件数”。这主要反映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情况。计算公式为:基础分=本地区书面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件数÷上年度末本地政法编制数。书面纠正违法件数是指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并得到侦查机关纠正的。本项目满分20分,以2015年办案数据为参考,人均办理书面纠正违法件数达到或超过0.25件即得20分。低于0.25件的单位,以实际人均监督撤案数除以0.25再乘以20分为实际评价分。

3.法院的量化考核

对审判人员的绩效考核,分为得分与减分两方面:在得分方面,最高的为正常审结案件,比如审结一审案件得分50分;审结二审支持抗诉案件得分40分;而如果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案件,得分比较低,得5分。在减分方面,重点关注无故超越审理期限的案件,一审中最多减20分,二审最多减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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