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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危害:瑕疵证据排除与非法证据审查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瑕疵证据补救成功与否的标准并无刚性标准,如果司法人员非善意的解释,这种规则规避现象将比较严重。(二)其他实践危害以证据资格合法性审查演变为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另外,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没有完全遵循先行调查原则,以至于排除非法证据沦为走形式,没有避免对法官心证的不当影响。

实践中的危害:瑕疵证据排除与非法证据审查

这主要表现为排除规则被异化,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呈现系列司法乱象,冲击了程序法治建设

(一)纠正违法通知、补正、补查代替排除。在事实层面,形成“非法证据排除的少,补正的多”现象,非法证据排除率非常低,补正率非常高

尤其是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混淆,错把非法证据当作瑕疵证据来补正,或者滥用证据补正取代非法证据排除将带来系列司法危害:

其一,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混淆,加上“有罪推定”的残存理念以及趋利避害的思想,大量模糊的非法证据可能被纳入瑕疵证据范畴,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不断被限缩,以至出现非法证据不排除为原则、排除成为例外的现象。这种限缩过程,有学者总结为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三个“突出”:在所有非法证据中,突出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在非法言词证据中,突出对非法供述的排除;而在非法供述中,又突出对刑讯逼取的非法供述的排除。[1]课题组在北京市的调研,也得出如此的结论:非法证据主要集中在非法供述方面。

其二,将非法证据排除转化瑕疵证据,变相消解排除规则的遏制功能与制裁功能,有放纵违法之嫌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制裁,但司法人员在排除非法证据面临现实困难的时候,对应当排除的证据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后仍作为定案根据,这会从内部悄然无声地抽空排除规则制裁功能。鉴于瑕疵证据补救成功与否的标准并无刚性标准,如果司法人员非善意的解释,这种规则规避现象将比较严重。

其三,长远的看,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混淆而导致规则的混乱,遏制与补救的相互摩擦、内耗,既降低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功能,同时还降低了惩戒犯罪的诉讼效率。比如法院为了保证庭审质量,为了查清某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要求控诉方补充侦查,鉴于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做出补充侦查的决定,[2]经过协商最后由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但“带有情绪的检察院”经常对此要求以沉默的方式应对,不再要求恢复庭审,无奈的法院再次发出“补充侦查函”。由于整个补充侦查、案件补正机制缺乏监督,严重拖延了案件的审理,而且这种马拉松式的审判可能最终会让真正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综上得出初步结论: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若不能清晰区分,排除法则与例外法则可能纠缠在一起,制度愿景将不断遭遇实践的无声消解。(www.xing528.com)

(二)其他实践危害

以证据资格合法性审查演变为证据证明力(客观真实性)的审查。这种偷换概念的实践做法,在实质层面侵害了刚刚开始的整体证据法建设。

另外,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没有完全遵循先行调查原则,以至于排除非法证据沦为走形式,没有避免对法官心证的不当影响。

[1]孙长永:《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96页。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6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形,仅限于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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