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结果,质证流于形式,取证是否合法在庭审中很难查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同时,规定了检察院的证明方式。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据此,检察院在实践中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履行证明责任:一是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与获取被告人供述相关的辅助证据,如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时经过严格体检后出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看守所及其狱警在接收、提审、还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二是公诉机关提请法庭通知相关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三是公诉机关提请法庭通知能了解当时讯问情况的其他在场人员或相关辅助人员出庭作证。(www.xing528.com)
但由于立法对检察院举证的具体要求不明确,以及立法上的其他疏漏,导致质证程序流于形式,比如被告方要求出示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但侦查人员一纸说明书表示当时没有录音录像。律师反映,除非职务犯罪以及严重的犯罪全程录音录像,而其他一般性的案件可以没有相关资料,结果,实践中凡是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往往难以调取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还有,警察出庭比例太低,更多的是出示公安机关的办案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出庭比例也非常低,更多是出示相关笔录。结果,质证流于形式,取证是否合法在庭审中很难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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