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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明确规定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被各方给予了厚望。还有一些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后,引发了新的问题和争议。庭前会议上,辩护人称在律师会见时,被告人明确表示某日的首次供述是受到侦查讯问人员的胁迫才作出的,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人民法院不能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处理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控辩双方可以选择协商解决。法官予以确认,并在庭前会议笔录中注明此情形。

庭前会议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明确规定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借鉴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经验,通过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该制度规定,在正式开庭审判前,法官可以将控辩双方召集到一起,就一些程序争议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被各方给予了厚望。立法机关认为,该制度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便于法官把握庭审的主要争议点,妥善安排庭审过程,进而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质量。[7]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高法解释》第184条、《高检规则》第431条的规定,庭前会议解决的程序争议问题包括: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出庭证人名单异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调取或提供新的证据、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

遗憾的是,立法对庭前会议功能定位不清楚,是开放性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能否在庭前会议中针对相关事项作出处理。最高法院在给出的相关解释中,认为其功能重在了解情况,不能解决争议问题。“庭前会议只能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法院不能在庭前会议中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定、决定。对于庭前会议达成的共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8]实践中一些法院对庭前会议的功能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是浪费时间,不愿召开庭前会议。当然,也有一些律师担心庭前会议可能限制被告人的质证权等诉讼权利,不愿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还有一些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后,引发了新的问题和争议。[9]综上多种原因,从《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情况看,目前实践中庭前会议的适用率较低。经过调研,有些案件法院不召开庭前会议,即使召开的,主要是听取意见,对相关程序问题不予以裁决。

另外一个棘手的现实问题是法官如果在庭前会议作了决定,担心产生与后续庭审中的矛盾,所以,司法实践中,即使召开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并不作出决定,仍然留给正式庭审阶段解决。

【案例11】“北京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中,开庭前辩护人检察官及法官反映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非法取得的,属于非法证据。随后,北京市一中院在开庭前一周召开了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庭前会议首先进行证据开示,控辩双方的所有证据向对方和法官出示,双方都没有异议的证据,在正式开庭时简要出示,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开庭时重点审查。庭前会议上,辩护人称在律师会见时,被告人明确表示某日的首次供述是受到侦查讯问人员的胁迫才作出的,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针对辩护人的申请,法官在庭前会议上建议公诉机关对该日被告人的供述进行合法性调查。但是并未作出相应决定,而是在正式庭审阶段才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出了决定。[10]

(1)庭前会议阶段,会议形式还是听证会,法院之间做法不一。

(2)能否协商并作出合意决定,法院之间有不同看法。

有法官认为,应当严格按照立法规定来处理;但也有法官认为,控辩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因为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针对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未规定控辩双方能否有所作为。在庭前会议阶段,控辩双方不仅可以向审判人员反映情况,发表意见,而且可以积极地协商解决相应的争议问题。对于人民法院不能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处理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控辩双方可以选择协商解决。(www.xing528.com)

【案例12】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成功的案件: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庭前会议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某次讯问进行了疲劳审讯,要求排除该非法供述。检察官对此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当时的讯问笔录与录像材料,并与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核实,发现该供述的确属于非法供述。同时考虑到该案有多份供述,而该供述的有无并不影响此案件的定性,于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沟通之后,同意不再适用该证据。法官予以确认,并在庭前会议笔录中注明此情形。

【案例13】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成功的案件:某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方提出排除一份非法供述以及由此获得的物证,控辩双方对此交换了意见,经过控辩双方出示证据、进行协商,该证据有违法情节但尚达不到排除的程度,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选择撤回申请,法院予以认可。[11]

当然,在控辩协商讨论过程中,法官有时也会参与其中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案例14】检察官与法官协商的案例:某起受贿案件,被告方提供相关线索与证据,提出某份供述涉嫌非法取证,而法官发现某供述属于非法证据的可能性更大(毕竟此时检察官尚未充分证明其合法性),便与检察官沟通,认为还是排除为宜,而且,该份供述内容尚有其他供述、实物证据来证明,不用不会影响定罪量刑。协商之后,检察官直接同意在起诉证据目录中删除该证据。

(3)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与后续庭审的法官同为一人,很难避免法官心证受到影响。

经过调研发现,由于法院法官人员受限,并没有设立单独的程序法官负责庭前会议,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与后续庭审的法官同为一人,如此一来,即使庭前会议阶段排除了非法证据,但法官已经接触甚至深入接触了该证据材料,涉及的证明事项也清楚,尤其是当该证据是客观真实之时,法官的心证难免会受到影响。

(4)庭前会议阶段,对非法证据已经处理的,在后续的庭审阶段,被告人或者检察官有无“违反契约”的?经过调研发现,由于是法官主持之下进行的,虽然没有单独的法律文书表述,但毕竟记载于庭前会议笔录,而且前后的法官为同一主体,实践中,基本没有反悔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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