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官给予解释,有罪、罪重供述在排除范围,而辩解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无法进行证据排除。被追诉方、辩护律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功能期待过高,视之为“制裁非法取证行为的良器”,不仅自己失望,而且司法机关难以有效回应。
经过调研发现,实践中被告方在庭前会议阶段或庭审阶段,当法官询问有无非法取证行为时,被告人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由,提出侦查过程中的不合法、不合规、甚至法律难以界定的不当行为,但排除规则却难以给出答案的情形。比如:
(1)被告方指出一些取证过程中人身权利保障不足但尚不能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比如,被告人说自己身体有病(诸如高血压、心脏病等),要求侦查机关治疗,否则视为非法讯问。
(2)被告人经常在法官面前提出,侦查人员在抓捕过程中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排除后续的供述。
(3)以排除证据为由要求制裁非法取证行为。
【案例8】某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在庭审中要求排除一份讯问笔录,声称受到了“强迫与威胁”,但法官发现该笔录中,被告人并没有承认有罪,全是“无罪辩解”。法官给予解释,有罪、罪重供述在排除范围,而辩解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无法进行证据排除。但被告人仍不断声称要制裁侦查中的强迫行为。(www.xing528.com)
实践中,还有被告人明确要求不排除非法证据,但要求法官制裁非法取证行为。
【案例9】某妨害公务案中,被告人在庭审中指出,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对他进行了殴打,要求法官予以制裁。法官问,该供述内容是否真实。被告人答,口供内容是真实的,不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但要制裁侦查人员,不然不足以平息内心的怒火。法官很尴尬,只能同检察官商议,由检察官启动刑讯逼供的调查程序。然后告知被告人,法院继续庭审其伤害案件,至于刑讯逼供问题另案解决。被告人非常不满,庭审效果比较差。
被追诉方、辩护律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功能期待过高,视之为“制裁非法取证行为的良器”,不仅自己失望,而且司法机关难以有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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