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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在认定是否为非法讯问方面,最为头疼的、难以界定的几种情况:威胁、引诱、欺骗、疲劳审讯。本案皆有涉及。比如,据许永盛称,此后讯问人员告诉他既然已经认了罪,那么认多认少是一样的,认多了还能有个好的认罪态度。许永盛称他所承认的犯罪事实,大多是讯问人员对他进行提示和诱导,他进一步承认而来。这些有罪供述并非他的本意表达。而且还揭示出目前最容易滋生非法讯问的场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该强制措施属于监管的盲区。许永盛称,在被检察机关带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头半个月,讯问人员不让他睡觉,对他连夜进行审讯,还威胁要抓他的妻儿。他经受不住压力做了一些有罪供述。本案中,还折射出录音录像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与加强。不完整、缺失关键部分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很难想象还有如此低端错误的发生。辩护方指出,有19次讯问没有留下录音录像及审讯笔录,且部分笔录和录音录像存在不少出入,这些都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另外,本案件还反映出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即侦控方在取证过程中,忽视或者忽略无罪证据、罪轻证据以及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本案中,许永盛提出一个重要的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发改委大楼内到处装有摄像头,他的办公室正对着一个摄像头,可以调取起诉中行贿发生时间的录像进行比照。但据称相关录像都未能保存下来。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未能保存下来?看来,如何确保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全面性需要健全相关制度,包括惩戒制度与审查监督制度。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3日,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许永盛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庭上,与刘铁男出庭时的态度截然不同,许永盛对其涉嫌受贿的指控当庭予以否认,称自己从未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并表示自己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是源于办案人员对他进行了非法取证。该案起诉的受贿金额涉及500余万元现金,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未能查获。许永盛被控在2008年至2012年担任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期间收受了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国电集团、中国神华集团、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大唐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八家电力公司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送予的557万元和按摩椅一台,合计561万元,并为上述单位在27个电力项目审批方面谋取利益。
2014年5月14日,许永盛被检察机关从其家中带走,随后被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他前后,核电司原司长郝卫平、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原司长王骏、电力司原副司长梁波等国家能源局多名司长、副司长相继被查。除了魏鹏远外,许永盛、郝卫平、梁波、王骏皆先后于电力司任职,主管中国电力工作。电力司的职责是“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电力项目能否上马,需要发改委进行审批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以及之后的项目核准,许永盛的签字是关键一环。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开始实施关停小火电机组的“上大压小”项目。即是新建电源项目与关停小火电机组挂钩。在建设大容量、高参数、低消耗、少排放机组的同时,相对应地关停一部分小火电机组。27个项目有不少项目属于“上大压小”。大唐集团旗下的江苏吕四港电厂的电力项目就是其中之一。检方指控称,为了这一项目相关负责人曾向许永盛送钱以及按摩椅,以感谢其在项目审批中给予的帮助。
该案27笔受贿指控大多为各地方电力项目相关负责人带着现金以汇报项目的名义到发改委许永盛的办公室进行行贿。不少指控中,有多名相关人员一起前去拜访。在这些人的证词中,他们事先准备好现金,一般由其中一人最后完成送钱的工作,每笔金额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多为二三十万元。检方称这些人的证词交叉印证能够证明罪行存在。但对于这些贿赂行为的指控,许永盛全都予以了否认。他表示或许接待过部分项目的负责人,并收取了项目材料,但绝对没有收受任何钱款。对于不少指控,许永盛否认认识行贿人,他表示他不可能在办公室收受根本不熟悉的人送予的钱款。他称这种受贿方式丝毫不谨慎,违背常识,如果他真的如此贪婪,那么他的受贿金额应该远超500万元。
许永盛还称,除了有工作来往的政府官员和央企的高管,他不接待普通的项目人员,同时发改委有严格的门禁制度。在一些指控中,他称行贿人的口供对发改委内部环境的描述完全错误。例如在一笔指控中,证人称在发改委大院里的树荫下向许永盛行贿,但许永盛称发改委的大院里根本找不到树荫,由此他质疑对方根本没有到过发改委,做的是虚假证词。同时许永盛提出,发改委大楼内到处装有摄像头,他的办公室正对着一个摄像头,可以调取起诉中行贿发生时间的录像进行比照。但据称相关录像都未能保存下来。该案中起诉的共计561万元的受贿金额,除了按摩椅被扣押外,其余皆为现金。而这500余万元现金,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未能查获。许永盛的辩护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平提出500万元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不能被轻易花掉或者处理,未能查出许永盛的非法所得正说明受贿行为并不存在。检方则表示,未能查获受贿款只是由于许永盛拒不交代钱款去向,并不代表受贿行为不存在,受贿罪的构成也不需要查获赃款。(www.xing528.com)
旁听人员称,从庭审初期开始,许永盛及其辩护人就反复强调此案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许永盛称,在被检察机关带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头半个月,讯问人员不让他睡觉,对他连夜进行审讯,还威胁要抓他的妻儿。他经受不住压力做了一些有罪供述。据许永盛称,此后讯问人员告诉他既然已经认了罪,那么认多认少是一样的,认多了还能有个好的认罪态度。许永盛称他所承认的犯罪事实,大多是讯问人员对他进行提示和诱导,他进一步承认而来。这些有罪供述并非他的本意表达。据旁听人员称,许永盛心脏不好,当庭带了速效救心丸。开庭期间许永盛提及侦查阶段被非法采集证据多次情绪激动,一度痛哭流涕。徐平称,此案中存在的疲劳审讯、欺骗和诱供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证据的规定,由此取得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4条第1款:“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对此,公诉人认为许永盛在侦查期间曾多次做出有罪供述,而且曾主动书写认罪材料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这些供述能够和证人的证言相印证。徐平则认为,证据相印证的前提应是在证据有效的前提下,如果证据非法则应当被排除,更遑论是否相互印证。此外,徐平提出在许永盛的100多份笔录中,认罪的和辩解自己无罪的数量相当,表明许永盛一直有坚持自己无罪的表现,并非突然翻供。
徐平还指出,有19次讯问没有留下录音录像及审讯笔录,且部分笔录和录音录像存在不少出入,这些都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徐平认为,许永盛提出遭到非法取证后,应该有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许永盛受到的是合法合规的待遇,如果检察机关无法自证没有非法取证,那么就不能排除许永盛的有罪供述是非法取证而得的可能,应当予以排除。
在时下落马高官面对司法审判时大多选择认罪换取从轻判决的背景下,许永盛的选择显得尤为特殊。前一位做出相同选择的官员是湖北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因滥用职权和受贿283万元,陈柏槐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陈柏槐提起了上诉。可资对比的是,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1403万元和1476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因蒋洁敏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还能够如实供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6年。[11]许永盛案会以何种方式落幕,还有赖法院判决,而许永盛及其辩护人对于非法证据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或将决定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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