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以《北大法宝》网络数据库的数据为依据,对我国2005年至2015年间的案件进行梳理。检索方法为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检索范围为“全文”,检索词为“非法证据”,匹配方式为“精确”,匹配对象为“全篇”。最后检索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检索结果为案例与裁判文书共2615篇,其中刑事裁判文书1567篇。去掉其中虽包含“非法证据”,但实际上是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或“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情形”(辩方未提申请但法院主动提及)的案例99例(包括申请后又撤回的5例,当庭质证后不再要求排除的5例),以及重复案例9例,因此实际上真正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为1459例。[1]笔者再结合其他学者的相关调研,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实践中凸显的特点,概况总结如下:
(一)从申请启动方面看,有如下特点
一是,申请与启动率极低。2015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裁判文书1033375份,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532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普通案件亦属于应当上网公布的案件),占比仅为0.05%;二是,申请主体主要集中于辩护人。在50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中,当事人和辩护人均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为17件,占比达34%;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为10件(其中包括4件无辩护人的案件),占比达20%;而辩护人自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为23件,占比达46%;三是,申请范围相对集中于职务类、侵财类等几类犯罪。统计样本显示,涉嫌受贿罪的案件数为21件,占比高达42%;涉嫌盗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侵财类犯罪的案件数为13件,占比达26%。
(二)从结果上看,有如下特点
一是,排除率较低。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中,最终真正予以排除的案件屈指可数。中国裁判文书网50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中,该数据分别为5件和10%;二是,对定罪量刑影响极小。据统计,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而影响最终实体裁判结果的案件数量可谓凤毛麟角。中国裁判文书网50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中,该数据分别为2件和0件。[2]
有人得出类似的结论:在互联网查到十个媒体详细报道的法庭在一审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例,就启动条件、是否当庭作出裁决、最终排除相关证据的案件情况等进行了考察,其中,9件均是辩方提供相关线索后启动,1件仅提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而未提供相关线索即启动;1件在第二次开庭时当庭作出不予排除的决定,9件均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经审查后2件最终排除有关证据,8件未排除,且排除有关证据的2件案件检察机关均提起抗诉。[3](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通过2010年确立排除规则前后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可以更为直观的对排除规则的实践运行情况进行再发现。
[1]易延友:“用1459个刑事案例,给你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载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926/20/32656789_59384790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1月8日。
[2]徐振华、范莉、王星光:“稳步推进谨慎适用 切实排除非法证据——江苏无锡中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8日,第8版。
[3]欧明艳:“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制——从‘两高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到《新刑诉法》的动态分析”,载http://cqy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8/id/104724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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