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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述情况下,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指导意见》即为典型范例。首先,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

1.重复性供述应当排除

《重庆意见》明确了重复性供述应当排除。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此后与该非法证据具有因果关系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不符合录音录像要求的讯问笔录应当排除

《重庆意见》规定,除紧急情况必须现场讯问以外,违反法律规定在看守所讯问室等办案场所外讯问,且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讯问笔录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别的,该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同步录音录像模糊不清、内容无法识别的,与同步录音录像对应的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上述情况下,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3.对常见的讯问、询问笔录,非法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指导意见(2014年试行)》规定,言词证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收集程序、主体、形式存在瑕疵的证据,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询问(讯问)未成年人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的;②询问(讯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讯问)起止时间、询问(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填写有误,或者填写存在矛盾的;③询问笔录以及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询问(讯问)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④询问(讯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讯问)人员询问(讯问)不同被询问(讯问)人的;⑤询问(讯问)人员没有签名的;⑥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⑦其他有瑕疵但不属于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4.有的法院,针对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www.xing528.com)

结合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确认非法或者不能排除有非法可能性的,进行分类整理。同时,也是对非法关键词的扩大解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指导意见(2014年试行)》即为典型范例。

首先,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属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①采用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冻、饿、晒、烤、催眠、施用药物等体罚虐待方法收集的;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收集的;③采用以许诺法律不准许的利益等进行引诱的方法或者指供的方法或者以伪造物证、书证等进行欺骗的方法收集的;④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⑤办案人员指使他人采用殴打、体罚虐待或者以暴力进行威胁等方法收集的;⑥其他足以使人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情形。

对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确认存在如下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予以排除:①采用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收集的;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收集的;③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④其他足以使人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情形。

其次,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方面,下列情形对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①仅提供经侦查机关盖章并有相关侦查人员签名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没有其他证据或者合理解释否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②被告人入所体检表证明被告人羁押看守所前身体受伤,羁押看守所后被告人即翻供,侦查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③除紧急情况必须现场讯问的以外,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被告人供述的;④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缺少与申请人申请排除证据所对应的录音或者录像资料,侦查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⑤其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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