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要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要着眼于解决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要求把证据裁判贯彻到刑事诉讼各环节,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2016〕18号)。
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意见》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讯问程序中的排除规则。《意见》第五部分要求,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www.xing528.com)
二是规定了系列排除规则的配套措施。①完善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机制。《意见》第三部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②防止实践中应当排除证据的情形转化为瑕疵证据补正、补查制度。《意见》第七部分要求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③加强对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障,《意见》第二十部分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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