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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8]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行,它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体现。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关于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意义,立法者给出了两方面的阐释:在宏观意义上,作为证据制度的一部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在操作层面上,作为一种程序性制裁手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7]其中,立法者尤其强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遏制刑讯逼供”的意义。有学者概括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步录音录像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一起,构成了一个“治理刑讯逼供这一顽疾的证据科学体系”。[8]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行,它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体现。

排除规则集中体现在第54条内容上。首先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并且明确分为言词类证据与实物类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次,确立了排除规则体系中的三种模式: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模式;实物证据的相对排除模式;瑕疵证据补正模式。对非法的言词证据采用“零容忍”的态度——非法即排除。而对实物证据采用“挽救为主、排除为辅”的态度,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但如果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仍然适用,视之为瑕疵证据。再次,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阶段以及法律后果。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该法还对检察院、法院启动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与要求作了规定。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www.xing528.com)

该法还明确规定由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同时明确了证明方式。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最后,明确了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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