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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和解的运行-中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文已经从行政和解的启动、当事人的协商等方面分析了行政和解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程序要求。行政和解的规范运行,需要行政和解参与主体按照这些基本程序来进行。部分行政和解参与人员素质不高的状况,不能与日益复杂的行政和解任务相匹配。另外,还应当鼓励行政和解参与主体彼此多进行交流,保证规范、有效的方法能够运用到行政和解实践中。

规范行政和解的运行-中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

前文已经从行政和解的启动、当事人的协商等方面分析了行政和解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程序要求。行政和解的规范运行,需要行政和解参与主体按照这些基本程序来进行。但是,即使建立起行政和解的基本程序,如果这些程序要求不能规范地落实在实践中,即行政和解的参与主体,特别是当事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享有公权力的参与主体违反程序,仍有可能出现违法和解、久拖不决等状况。因此,除了最基本的程序要求,还须从以下两个方面提高行政和解参与主体的水平,使行政和解的运行过程更具有规范性。

(一)加强对公权力参与主体的培训教育

行政和解参与主体,特别是当事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享有公权力的参与主体的专业化,对于促进行政和解的规范化、程序化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相关的公务员大都没有接受过关于纠纷预防或解决的系统培训教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化进程加快,公众法治意识逐渐增强,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要保障行政和解工作的规范性,参与人员就需要了解甚至熟知相关的国家政策,掌握与时俱进的社会道德规范,除此之外,还需要学习现代法治理念,更新法律知识,以便使自己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相对人达成合情合理的行政和解。但是,现阶段部分行政和解参与主体缺乏对和解精神的认识,不了解和解的现实作用,在和解过程中也不注重方法,敷衍了事,这样的和解方式、结果当然不能为相对人所接受,不仅起不到预防或化解纠纷的作用,还会使纠纷再通过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解决,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复浪费。部分行政和解参与人员素质不高的状况,不能与日益复杂的行政和解任务相匹配。因此,建议行政机关每年拨付相关的培训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升相关人员从事行政和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进而增强行政和解的规范化程度。(www.xing528.com)

(二)创新行政和解方法

在对行政和解参与主体培训的过程中,可以邀请有经验的人员讲授过往经验,他们有着多年的行政和解心得,接触过各种不同的行政纠纷,他们的经验对行政和解的创新和规范是最好的借鉴。行政和解参与人员通过这样的学习,更容易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借鉴以往的精华,遇到相同或类似情况时,能够提出较为稳妥、成熟甚至创新的和解方法,在满足相对人要求的同时,保障案件的规范化。另外,还应当鼓励行政和解参与主体彼此多进行交流,保证规范、有效的方法能够运用到行政和解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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