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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行政和解损害公共利益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有可能为了谋取共同的利益,合谋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谓“行政和解”。行政机关在个案中对当事人妥协、让步,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否则将直接影响行政和解制度实施的效果。[27]美国证监会的这一做法,赋予了SEC五人委员会对行政和解协议目的的审查权,确保了行政和解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只有对行政和解的过程进行实体上与程序上的双重监管,才能避免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违法情形的出现。

避免行政和解损害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有可能为了谋取共同的利益,合谋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谓“行政和解”。这样不仅会牺牲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还有可能造成当事人规避法律,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形,使法治原则形同虚设,造成“法治国家的寒噤”[25]。行政机关在个案中对当事人妥协、让步,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否则将直接影响行政和解制度实施的效果。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应当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首先,行政机关内部应当对行政和解进行“合目的性审查”。[26]行政和解中公共利益的保障,行政机关应担负主要的责任,即应当进行“合目的性审查”,尽到谨慎权衡的义务以保障实现和解的公共利益目的。可以进行这样的制度设计:行政和解协议须经行政机关内部的相关审查程序才能达成。在设计行政和解内部审查与批准机制时,可以参考美国证监会的相关做法。美国证监会如果能够与相对人达成妥协,执法部门将和解协议以书面备忘录的形式提交SEC(证券交易委员会)五人委员会,后者通过非公开的会议进行审查。[27]美国证监会的这一做法,赋予了SEC五人委员会对行政和解协议目的的审查权,确保了行政和解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其次,应当在实体上监督行政和解运行的过程。具体来说,在与相对人协商时,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裁量权必须遵守法律的基本精神,实体法律规范应当成为和解的依据,而不应成为和解所处分的对象。[28]再次,应当在程序上监督行政和解运行的过程。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更没有统一的行政和解程序规定,因此,如何对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解遵循的原则、和解的形式以及和解协议的效力等制度进行完善,成为程序监督的重要内容。只有对行政和解的过程进行实体上与程序上的双重监管,才能避免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违法情形的出现。[29](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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