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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效力不明确,对行政和解协议的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和解效力不明确,实际上是行政和解协议效力不明确。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了调解书与裁定书、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于《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行政和解纳入规定范围内,所以不可能对其效力进行明文规定。由于法律仅对行政调解的效力作出了相关规定,而未对行政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的解读来了解立法者的原意。

行政和解效力不明确,对行政和解协议的研究

行政和解效力不明确,实际上是行政和解协议效力不明确。由于本书将行政调解纳入行政和解一并讨论,所以本节在研究行政和解协议效力的同时,也对行政调解书的效力进行探讨。关于行政调解书,《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都明确了其效力,而关于行政和解协议,却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调解的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第九十五条针对相对人不履行调解书的情况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调解书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一审法院可以通过划拨、罚款、公告以及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了调解书与裁定书、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还需关注的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原来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中,新增加了对不履行行为的“公告”措施,这一措施会将行政机关履行调解书的情况置于广泛的监督视野内,舆论、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必将给行政机关带来有效的督促作用,对于化解“执行难”、保障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有重要意义。

由于《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行政和解纳入规定范围内,所以不可能对其效力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已经将行政和解确定下来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也未规定行政和解的法律效力,仅在第五十条对行政调解的效力进行了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赔偿以及行政过程中的和解,《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都没有涉及行政和解的效力问题。(www.xing528.com)

不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从各地行政和解的实践来看,通常行政和解协议也没有执行力,当事人不予履行的,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地方法院出台的文件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审限内无法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案件,给予一定的履行期限,使其可以在诉讼阶段履行完毕;到期仍无法履行的,恢复诉讼,及时作出判决。[34]但是,这毕竟只是地方法院出台的文件,仅对本地方法院的做法具有指导性作用,并不具有强制性。其他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并没有对和解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由于法律仅对行政调解的效力作出了相关规定,而未对行政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的解读来了解立法者的原意。以行政复议为例,虽然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有着不同之处,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同质性,如果立法者意欲使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理应通过类似的条款来表明意图,但这一点并未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体现出来,由此可以推定,在立法者看来,行政调解与行政和解所形成的协议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行政和解仅为可以执行的依据,即具有行政合同的效力。但这毕竟只是理论上的观点,行政和解协议效力缺乏法律规定,削弱了实践中行政和解的运用以及行政和解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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