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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程序规范性与和解结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和解程序如果过于严苛,则不利于行政纠纷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这些规章或文件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行政和解程序的规范运行,但却造成了行政和解程序的不统一。行政和解的依据不单单拘泥于法律规范,还可以是道德规范和人情常理,这样有助于保障和解过程中不激化矛盾,维持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稳定。

行政和解程序规范性与和解结果

行政和解程序如果过于严苛,则不利于行政纠纷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但是,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离开了程序,就没有法律制度可言,[33]尽管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行政和解的灵活性,但法律对行政和解程序的规定仍然不可缺少。因为行政和解中的一方是掌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那么行政和解就有可能成为违法行政的途径。特别是当行政机关面对的纠纷涉及自身利益时,为了规避风险而不惜违法和解也就成为可能。我国行政和解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两点。第一,法律几乎没有规定行政和解程序;第二,行政和解的方法僵硬。

现有法律的相关条款规定了行政和解可以存在的范围,却并未对行政和解程序进行规定,特别是在行政过程中的和解中,只有部分执法领域有零散规定,我国没有《行政程序法》,无法进行统一的考量。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行政和解的程序进行规定,诸如行政和解如何启动、参加人员、时限要求、和解协议的监督和救济途径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较,行政和解在方式上,甚至在程序上,都更具有灵活性,只有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解决方案,才有可能更快地达成和解,解决纠纷。所以,形成统一的行政和解程序比较有难度。这就导致了实践中行政和解制度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使纠纷当事人怀疑行政和解的公正性,从而对行政和解产生的结果不信任。为了解决该问题,部分执法领域以及部分地方的行政纠纷处理机构,制定了相关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范本领域或本区域的行政和解程序。这些规章或文件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行政和解程序的规范运行,但却造成了行政和解程序的不统一。(www.xing528.com)

行政和解的方法不能灵活运用也是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我国传统上一直以来都比较重视和解解决纠纷,相关机构对和解方法自然有独特的见解及感悟。但是一些行政机关接触和解纠纷的案件较少,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的角色,对解决不了的纠纷,在自己的职权内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和解,导致纠纷和解后又出现反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种,其中之一就是行政机关未能对和解方式的经验进行总结,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和解。行政和解的依据不单单拘泥于法律规范,还可以是道德规范和人情常理,这样有助于保障和解过程中不激化矛盾,维持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稳定。另外,部分运用行政和解处理的案件由于有其他机关的介入,行政和解工作有可能会受这些机关的态度、工作方法等因素影响,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行政和解的公正性,是构建行政和解制度必须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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