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矛盾增多、冲突加剧的现状是对政府公信力提升的挑战。在行政纠纷中,行政机关是一方主体,相对人已经产生了对行政行为的不信服,再加上原有对抗方式,即复议、诉讼等方式一定程度上的失灵,使行政纠纷经常出现“案结事不了”的结果,相对人设法信访等情况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政府行为的权威性受到进一步质疑。如何使行政纠纷解决结果被公众接受,更进一步来说,如何使行政行为最终被公众接受,是政府提升公信力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所谓公信力,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公”“信”与“力”。[43]其中“公”包含以下含义:最大多数人、普遍认同以及公正;“信”即信用与信任;“力”是指能够使公众自愿信任、服从的权威。[44]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途径有多种,其中最核心的一点就是政府要做到其行为被人民接受,并被公众视为是正当的,从而能够使人民产生自愿信服的信念。有学者认为,政府行为经得起“可接受性”(另一种意义更为宽广、深厚且复杂的合法性)的考量,才能更好地获得人民的支持、同意与服从。[45]
行政和解是一种柔性的处理方式,它在行政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通过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使行政行为被相对人所接受。
第一,行政行为可以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当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所代表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和解可以使纠纷双方相互协商并让步。行政机关在可裁量的范围内对相对人让步,并非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是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和解协议的达成,是纠纷双方相互协商的结果,其中必然包含相对人维护个人权益的意愿。因此,行政和解能够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对个人利益进行维护。
第二,行政和解可以使纠纷双方避开争执的焦点。行政机关面对矛盾较为突出的行政纠纷,有时会绕开双方争执的焦点,用另一种方法(该方法有可能与行政纠纷无关)满足相对人纠纷之外的其他诉求,从而使相对人不再对涉案行政行为提出质疑。这样的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笔者试举以下案例说明。
广东省发生的一起政府征收定购粮和土地使用费所引发的行政纠纷中,虽然政府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征收,但由于当地农民收入不高,负担较重,仍然引起了很大程度的反对。当地农民提起了诉讼,并组织一百余人多次上访,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受案法院的办案法官意识到采用普通审理程序并不能平息矛盾,因此尝试协调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政府经过了解农民的实际情况,采用帮扶、补助等形式,解决了村民生活中存在的其他困难,村民们认为政府这一举措间接实现了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提出撤诉。[46](www.xing528.com)
本案中,政府的征收行为虽然是合法的,却不能被村民所接受。而政府绕开矛盾的焦点,采用帮扶、补助等方式缓解村民的经济困难,使村民获得了等同于胜诉的结果,从而解决了纠纷。法院在其中相当于促成了政府与村民另一种形式的行政和解,这样的结果尊重了政府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也考虑了相对人的实际情况,更能够被相对人接受。
第三,行政和解使纠纷处理过程更加透明。在行政和解中,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协商是相对人参与解决纠纷,甚至参与行政行为作出的过程。相对人的参与使案件的处理过程更加公正、公开,使行政行为作出的过程更加透明,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相对人的信服度。
行政和解的上述功能,使行政行为最终能够符合“可接受性”这一标准,人民接受并支持政府的决策与行动,对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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