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解决类似于现在所说的行政纠纷,有上访的“京控”、鸣冤、哭诉、陈情等制度和途径。但是受“畏官”心理的影响,多数百姓在一般情况下宁可忍气吞声,也不敢或不愿去“告官”。而官员向百姓让步,与百姓达成和解的情况则更为少见。
传统关于“行政”的观念主要体现在对百姓的治理上。皇帝作为全国最高统治者,掌握至高无上的权力,而官僚集团是帮助皇帝治理国家的统治阶级。相对来说,百姓则是被治理的一方,他们要服从统治阶级的管理。这种森严的等级制度影响深远,以至于现如今仍存在这样的社会意识,人们不愿主动去“告官”。但是,为了巩固皇权的需要,对肆意侵害百姓权益的官吏,古代法律也形成了一些制度,为百姓“申冤”,以满足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当百姓权益受到官吏侵害时,可以通过鸣冤、哭诉、陈情等途径向更高的统治阶层表达诉求,由此形成的“以上制下”的逐级申控制度、“从严治吏”的御史监察制度、“为民伸冤”的直诉京控制度和“便民告官”的越诉特许制度成为保障“民告官”得以进行的法律制度。[6]即便如此,民众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仍然不愿去“告官”,否则就会被扣上“刁民”的帽子,遭到非议,甚至出现“赢了一时,输了一世”的结果,遭到官吏的打击报复。(www.xing528.com)
上述状况与我国古代的权力特点是分不开的。在我国古代,统治阶级一般集司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即使出现行政上的错误,也不会运用司法手段对自己进行审查。民众若要维护自身权益,不得不去找上级机关或官员进行申诉。可见,我国古代对行政的审查在性质上更像是一种行政上的自我纠错机制,虽然该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民众的权益,但是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进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民众提起行政上的申诉尚且困难,更遑论官吏放下架子,与民众达成行政上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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